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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品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9日 点击数:
1、为加强我院教学实验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严防发生意外事故,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2、 本办法所指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3、学院建立化学危险品专用库房,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符合公安部门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携带剧毒化学品擅自离开使用场所或存放地点。危险品库由库房管理员专人管理,化材学院主管院长和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4、 危险品库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通风、防晒、防静电、避雷、安全坚固等功能,并配备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管理人必须熟悉其使用方法。库内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通风设备应使用防爆电机。 5、 管理人员在储存、保管化学危险品时必须做到: (1)、化学危险品必须分类、分项存放,并具有明显标识; (2)、遇火、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产生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4)、化学性质相抵触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室同柜存放。 6、出入危险品库要实行双人双锁制度,签发领取药品的数量、日期、领用人和使用人。进出库房要严格检查库内的安全状况,检查是否门、窗锁好后再离开。 7、剧毒化学品必须配备专用存放保险柜,对剧毒物品(氰化物等)的管理,必须实行有专人管理的双人双锁制度,库房管理员持其中一把,实验中心主任持另一把。领用时须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必须详细写明用途、领取数量,定量取用,由专人负责领用,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的控制和监督。对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剩余药品必须及时退回库房,并及时办理剩余部分退库手续,及时履行专用登记册上的上帐登记手续。 8、化学危险品出、入库须进行严格检查与验收,并做好登记工作。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其内容为:“名称、规格、数量”。无标签的化学危险品一律禁止存放与使用。 9、危险品库房管理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静电、防高温等工作,发现问题和漏洞应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报告,以确保库内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的安全存放。 10、应对存放于危险品库的化学物品按分类目录设置有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等项目的明细账和出入库登记账,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对存放物品要定期清点。 11、定期全面检查清扫(每学期至少两次),发现标签腐蚀、脱落、开封等及时更换;对储存于煤油中的金属钠、钾,及时添加煤油;对其他需密封保存等措施的化学危险品定期检查,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
附件:危险品保管方案
附件:危险品保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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