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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8-11-20  点击量: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总工发〔2016〕2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6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人;
25人至人,设委员人;
1001人至人,设委员人;
10001人至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会员不足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日内应予批复。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上一级工会不得批准,应重新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任期、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三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经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上一级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按期换届。
第三十一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补选主席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六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在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人。
基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七章  女职工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基层工会组织有女会员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第三十九条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进行选举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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