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借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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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借阅制度
发布时间:2023-08-24   浏览次数:
借书规则
来馆借书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1、来馆借书须持本人的有效借阅证,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2、教职工借书期限为3个月,学生借书期限为1个月。所借图书只可续借一次。无正常理由,逾期不还,均按规定接受超期处罚。
3、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处罚:
①因实习而超期,由二级学院证明实习起止日期,并于返校5日内还清所借图书的。
②还书日期恰逢短期假日、闭馆日,超期天数不计在内。
③因病住院超期,在出院后10天内持住院证明还清图书的。
④教职工因出差、进修超期,在返校后持相关证明15日内还清图书的。
4、读者借到图书,应仔细核对、检查,发现书中有批注、圈划、污损、撕扯等现象,应当即请工作人员核查,进行纠正或加盖标记,否则还书时发现的污损现象均由借者负责。
借阅证的办理及使用规则
借阅证是读者来馆借阅的有效证件,办理和使用借阅证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本校教职工除统一办证外,个别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办证持人事处介绍信到图书馆申请办理借阅证。
2、新生在接受入馆教育后,由班干部到图书馆集体领取借阅证。
3、进修生可持进修证办理借阅证。
4、读者借书量:①在职教职工每人借书20册;退休教职工每人借书8册。②学生:借书8册。
5、借阅证使用范围:借阅证只限在图书馆使用。
6、学生丢失借阅证,经核实确未被他人使用,持本人所在二级学院证明和本人书面申请予以补发。补证后若遗失证找到,按作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违者扣留补发证并视情节予以处理。在任何情况下,借阅证的署名者均为该证的责任人。
7、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者双方均承担责任。因转用出现图书遗失、损坏,由书证责任者承担相应责任。
8、盗用或拾到他人借阅证使用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并视情节、态度会同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同时,从发生之日起停止借阅三个月。
9、读者离校时,必须还清所借图书,并交回借阅证,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如未办清还书手续而离校,由放行单位(部门)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
遗失、损坏书刊赔偿规定
图书馆的书刊文献和其它介质的文献,属国家公共财产,保护书刊资料的完整是全校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读者对借阅的书刊文献必须十分爱惜,不得圈点、批注、污损、裁制,否则照章赔偿。
1、污损赔偿:凡勾划、圈点、批注、墨染等影响他人阅读的视为污染书刊;凡撕割、拆散、折皱等影响他人使用的视为损坏书刊;凡将书刊芯据为己有者,按偷窃书刊论处。污损书刊,按下列规定赔偿:
污损书刊能够恢复原貌的,将书刊恢复原貌后归还;不能够恢复原貌的,原则上以版本相同的书刊资料赔偿。
2、遗失赔偿。读者所借图书馆书刊,不论何种原因不能归还的,原则上应以版本相同的书刊资料赔偿。
超期借阅、偷盗书刊的处罚
图书馆的书刊资料实行限期借阅,超出规定借阅时限(第6章第29条规定时限)、属超期借阅行为,应按下列规定处罚。
1、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归还书刊,又不属第29条第3款所列情况,应接受超期处理,超期十天之内还书者,给予批评教育;超期超过十天还书者,从还书之日起停止借阅一个月。
2、违章私拿、盗窃书刊者,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建议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借阅证转借
转借借阅证属违规行为,对违规双方严肃处理。转借借阅证和作伪者,对借出方均处以停借三个月的处罚,并通报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盗用他人借阅证,一经发现加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