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书规则
来馆借书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1、来馆借书须持本人的有效借阅证,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2、教职工借书期限为3个月,学生借书期限为1个月。所借图书可续借一次,续借期30天。无正常理由,逾期不还,均按规定接受超期处罚。
3、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处罚:
①因实习而超期,由二级学院证明实习起止日期,并于返校5日内还清所借图书的。
②还书日期恰逢短期假日、闭馆日,超期天数不计在内。
③因病住院超期,在出院后10天内持住院证明还清图书的。
④教职工因出差、进修超期,在返校后持相关证明15日内还清图书的。
4、读者借到图书,应仔细核对、检查,发现书中有批注、圈划、污损、撕扯等现象,应当即请工作人员核查,进行纠正或加盖标记,否则还书时发现的污损现象均由借者负责。
借阅证的使用规则
读者借书量:①在职教职工每人借书30册;退休教职工每人借书5册。②学生:借书15册。
遗失、损坏书刊赔偿规定
图书馆的书刊文献和其它介质的文献,属国家公共财产,保护书刊资料的完整是全校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读者对借阅的书刊文献必须十分爱惜,不得圈点、批注、污损、裁制,否则照章赔偿。
1、污损赔偿:凡勾划、圈点、批注、墨染等影响他人阅读的视为污染书刊;凡撕割、拆散、折皱等影响他人使用的视为损坏书刊;凡将书刊芯据为己有者,按偷窃书刊论处。污损书刊,按下列规定赔偿:
污损书刊能够恢复原貌的,将书刊恢复原貌后归还;不能够恢复原貌的,原则上以版本相同的书刊资料赔偿。
2、遗失赔偿。读者所借图书馆书刊,不论何种原因不能归还的,原则上应以版本相同的书刊资料赔偿。
超期借阅、偷盗书刊的处罚
图书馆的书刊资料实行限期借阅,超出规定借阅时限(借书规则第二条)、属超期借阅行为,应按下列规定处罚。
1、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归还书刊,又不属(借书规则第三条)所列情况,应接受超期处理,超期十天之内还书者,给予批评教育;超期超过十天还书者,从还书之日起停止借阅一个月。
2、违章私拿、盗窃书刊者,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建议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