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推进学校教师教学培训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专业建设及应用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和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培训目的与原则
第二条 教师教学培训的根本目的是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高育人质量。教师教学培训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教师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掌握扎实的教学基本功,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教学技术,持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地发挥教师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引领作用。通过教师教学培训,促进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学科发展。
第三条 教师教学培训是适应学校教学改革发展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需要而进行的继续教育,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政策,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重点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通过政策导向,建立由学校、二级学院(系、中心)和教师三个层级相结合的培训机制。教师教学培训主要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重点,师德为先,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坚持理论与实践统一。做到科学规划、择优培训、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加强实践。培训应促进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与学校整体布局规划相配合。
第三章 培训对象
第四条 培训对象为学校在岗在编的从事本(专)科教学工作的教学人员、实验专业技术人员、思想政治辅导员、教学管理人员。
第四章 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教师教学培训内容以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师德水平为先,以提高教学能力、身心健康为重。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理论、党史学习、师德师风、高等教育教学理念、现代教育教学技术、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功、专业知识、教育法规、教育政策、教学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等。
第六条 教师教学培训形式服从内容和实效,采取校内培训与校外培训、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的形式,主要包括线下集中培训、线上培训、专题讲座、教学沙龙、教学观摩、教学研讨会等,力求便于参与、形式灵活多样。
第七条 新入职教师必须接受一名本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一对一的业务指导,指导教师由所在单位确定。
第五章 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教务处教师业务发展中心负责制定学校教师教学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二级学院(系、中心)的教师教学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教师岗前培训,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意识形态等专项培训;负责建立培训档案,出具培训内容及学时证明;负责编制发布教师教学培训年度计划和年度报告。对二级学院(系、中心)培训计划进行审定。
第九条 二级学院(系、中心)是实施教师教学培训的主体,负责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的制订、培训对象的安排和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所组织的各类教学培训的内容审核工作。学校党政部门、教辅机构承担教学任务的管理人员纳入其学科专业归属的二级学院(系、中心)进行管理。二级学院(系、中心)应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安排专人负责教师教学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系、中心)在组织培训之前要报教务处备案。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向教务处提交教师教学培训总结。二级学院(系、中心)应建立教师培训档案,按照相关培训要求留存培训资料。
第十条 校内培训的组织
学校鼓励二级学院(系、中心)根据实际和工作需要,利用本单位的优势和资源组织教学培训。对于教务处教师业务发展中心组织的集中培训,二级学院(系、中心)应积极配合,根据下达的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方案,积极选派教师,做好参训人员培训期间的检查督促等工作。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的组织
教务处教师业务发展中心、二级学院(系、中心)要严格审核校外培训主办方的资质、培训内容等,确保培训质量,规范教师参加校外培训审批流程。主动关心参训人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督促参训人员按期完成培训任务并如期返岗履职,做好参训人员的管理工作,协调好其教学与培训的时间。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教师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培训的教师应遵守培训纪律,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及时反馈培训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教师无特殊原因拒绝接受培训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第十四条 教师参加外送培训结束后,应及时返校上岗工作,及时到所在单位和人事部门完善相关手续;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归校,学校将按擅离工作岗位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教师参加培训获得优秀等级或受到上级表彰奖励的,可通过通报表扬、宣传报道、颁发荣誉证书等方式予以激励。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教师教学业务发展与交流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统筹管理,专款专用。教务处组织的各类培训,培训费、差旅费、讲课费等从教师教学业务发展与交流专项经费支出。二级学院(系、中心)组织的培训,从本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校外人员讲课费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8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上级文件标准或学校评审等标准有变化时,可相应适当调整酬金标准报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培训费的报销
(一)报销培训费及由培训产生的差旅费,应当向财务处提供培训通知、费用开支的原始明细单据、发票、发票真伪查询凭证等材料,并经培训组织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教务处教师业务发展中心、二级学院(系、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