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事项  > 学校概况  > 规章制度
教工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04  查看次数:
教工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院发〔2018〕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教党〔2017〕41号)及中共廊坊师范学院委员会《二级学院党委(总支)建设工作标准(试行)》,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学校各基层在职教职工党支部。
第二章  党支部设置
第三条  教工党支部设置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一般按院(系、所)、专业、教研室、部门或科研团队、实验中心等设置。学校基层单位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由几个工作、学习相近的基层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四条  支部委员的职数应是单数,一般设委员3-5人,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副书记1人。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
第五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党支部委员出现空缺时,影响党支部工作正常开展时,应及时增补。期满按时换届,严格执行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第六条  健全党支部管理制度,落实党支部学习制度,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四章 发展党员及党员教育管理
第七条  积极引导非党员优秀青年教师向党组织靠拢,认真研究提出发展党员计划,抓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标准,规范程序,完善材料。突出抓好发展优秀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入党。
第八条  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教育管理党员的主体作用,落实“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求。制定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党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学习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要突出党性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经常性教育有措施,集中培训有记录。加强对新入职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九条  及时核定党员交纳党费具体数额并健全党费台账,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做好生活困难党员党费减免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每年对党员组织关系进行1次集中排查,及时办理支部所属党员组织关系校内外转接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党内表彰活动,做好评选推荐等工作。建立动态困难党员帮扶台账,定期走访,及时了解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五章 党内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制定年度“三会一课”计划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把“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教育纳入党支部“三会一课”,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每季度上1次党课。
第十三条  支部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进行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党员,确定评议等次。按规定稳妥慎重地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支部每半年召开1次党员组织生活会。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召开。做到会前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会上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党员活动日”制度,每月固定1天,组织党员开展“三会一课”、集体交纳党费、服务师生、革命传统教育等活动,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并规范做好活动记录。
第十六条  结合实际和专业特点,注重运用“两微一端”等信息化手段,采取“微党课”、网上组织生活等形式,不断提高组织生活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第六章 作用发挥途径
第十七条 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将思想政治要求纳入教师日常管理,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建立常态化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每月至少组织1次政治学习。结合教学、科研活动开展对党员教师的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争做‘四有’好干部、争做‘四有’好老师、争创党员示范岗”活动。教学单位教师党支部可围绕搞好教书育人、推进学科发展、加强师德建设等开展活动;党政教辅管理部门党支部可围绕转变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服务工作、提升素质能力等开展活动。支部要根据自身特点,创新活动内容,凝练活动特色,逐步塑造活动品牌。
第七章 基本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配齐配强支部委员会成员,二级学院教工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系(部、所)的负责人、学术(学科)带头人中的党员担任。党政教辅部门教工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处级干部担任。
第二十条 党支部有必要的活动场所,使用统一的活动场所标识。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划拨的党建工作经费、下拨的党费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制度,经费管理使用规范。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党费收缴及组织生活和党员活动等资料完备,党支部工作手册填写规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Copyright©2014 廊坊师范学院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爱民西道100号 邮编:065000
备案/许可证编号: 冀ICP备090491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