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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发布时间:2019-11-04  查看次数: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院发〔2018〕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加强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健全二级学院党政沟通协调、决策和监督机制,保证二级学院各项工作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二级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及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政领导班子的集体意志。参加人员包括党组织正副书记、行政正副院长,根据议题内容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应在会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组织和行政主要负责人议定。党政联席会议至少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教师聘用考核晋级、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大型学术活动与校园文化活动组织等方面进行政治审核,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研究决定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和行政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等;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教职工引进与流动、业务骨干的选拔与培养、职称职级评定及进修深造等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绩效工资分配、科技开发创收、大宗设备采购等大额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对外学术交流中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招生、就业、学生教育与管理及学生评奖评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方面的有关重要问题;
(九)研究决定本单位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师德师风及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十)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及会议召开
第六条 议题确定
    (一)二级学院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原则上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其他行政业务工作由院长主持。党政主要领导应主动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二)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也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二级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
(三)凡未经二级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确需增加议题需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
(四)需要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在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研究决定的,由决定人负责并及时报告,召开会议追认。
第七条 需讨论决策的议题确定以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八条 会议要作好准备工作,除突发性、特殊性情况需临时召集外,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必须提前1-2天送达参会人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际到会人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会议有效;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应出席的2/3,会议应改期举行。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客观反映本单位党政议事情况。重要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后发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作为开展工作和办理事务的依据。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要统一使用学校党委组织部印发的党政联席会议记录本,会议记录和纪要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凡拟上会讨论的议题,二级学院分管领导要在会前认真准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出初步方案。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拟研究的议题及初步方案要在会前充分沟通情况,形成统一认识后上会,如遇不能取得共识的暂缓上会。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要根据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请示学校领导。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委托工作人员转告会议的决定。如遇来不及上会研究而又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由二级学院党组织或行政负责人主持解决,事后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尚未作出决定的问题。对作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也不得向外泄露。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八条 凡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班子成员都要服从,并按照分工和职责坚决执行。实施中如需调整,则应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对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九条 对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全体与会人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或传达至二级学院全体师生员工。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将联合纪委、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各二级学院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对违反本规则的干部,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二级学院,其它教学教辅单位、党政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廊坊师范学院委员会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院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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