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院发〔2018〕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二级学院党委(总支)议事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国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委(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组织建设目标责任制,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党的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及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建立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制度。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二级学院党委(总支)职责范围内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工作;
(二)研究决定所属党支部有关党员发展、党员教育培训与管理、党支部换届、组织生活会及党支部书记述职考核评议等工作;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等工作;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干部任用事宜;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工作;
(六)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措施;
(七)研究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等;
(八)研究本单位教师引进与流动、业务骨干选拔与培养等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
(九)研究本单位教职员工有关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职级评定、进修深造及对外学术交流等重要事项;
(十)研究招生、就业、学生教育与管理及学生评奖评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本单位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师德师风及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其他本单位二级学院党委(总支)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分管该方面的委员提出,由工作人员汇总后,报书记审定。
第六条 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由工作人员通知参会人员。每次会议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对确有必要提交会议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过半数与会委员同意,书记决定。遇有特殊情况,由个人或少数人研究决定的,由决定人负责,并及时报告召开会议追认。
第七条 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九条 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由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书记指定副书记主持。
第十条 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请假。
第十一条 参加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的成员为:二级学院正副书记、委员。根据会议需要,由书记、副书记商定列席人员范围。议题需要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一事一议,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正、副书记、委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已的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会议议题,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研究干部问题时,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沟通交流,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研究。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出席会议人员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违反纪律者应追究责任,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客观反映议事情况。重要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后发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作为开展工作和办理事务的依据。
第五章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执行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委(总支)委员必须自觉维护党组织的权威,执行会议的决定。会议决定或决议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工作人员向缺席人员通报情况。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书记、委员负责落实,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及时向会议报告。书记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对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经过协调后,报书记决定;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所属教学单位党委(总支)。教学教辅单位直属党支部和其他二级党组织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廊坊师范学院委员会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议事规则(试行)》(院发〔201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