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院发〔2018〕33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健全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河北省高等学校党委工作条例》的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组织实施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特殊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议题一般由主管该方面工作的校领导提出。各部门、各单位凡有需院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填写《院长办公会议题登记表》连同与议题有关的背景材料、初步意见或方案,一并呈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经院长审批,交院长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汇总后呈院长审定。
三、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会议精神、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行政工作的决定。
(二)制定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要财经事项和基本建设规划与方案;研究单笔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大额专项资金的经费开支项目;研究、决定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预算内资金调整和预算外资金使用问题。
(三)研究、决定全校性行政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废止。
(四)研究、审议教学科研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具体落实措施。
(五)审议、决定学校有关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做出安排部署。
(六)研究、讨论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学籍管理、教职工和学生奖惩等问题。
(七)研究落实党委决定的人事调配方案。
(八)研究、讨论学校职称评定、工资调整、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执行方案。
(九)审议学校基建项目、大型修缮工程、校园规划方案。
(十)研究重要外事活动的安排,外国专家的聘请或解聘。
(十一)听取行政职能部门关于重要工作的汇报。
(十二)研究、决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及其他学术组织和行政性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及人选。
(十三)研究、讨论向党委常委会提交涉及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议题。
(十四)其他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院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内容,相关党委常委成员出席或列席会议。按规定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确定。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上会前院长与书记提前进行沟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和相关的材料,由院长办公室提前1-2天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七条 凡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在会前进行认真调查研究与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拿出可供决策参考的主导性意见或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增减会议议题,确需增减时,须经院长同意。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对议题内容要积极发表意见、明确表明自己的态度。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十条 在讨论的议题中,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况,本人应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于每个成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及未公开宣布的决定,出席会议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向任何人泄露或暗示,一旦出现泄密事件,将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五、决议的传达与督办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和记录工作,并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院长审阅签字后,印发至各位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其中对重大问题做出的专门决定可以学校文件的形式发布实施。
第十三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应明确主管领导的责任,落实承办单位,提出完成时限及具体要求。院长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院长报告。对拒不执行、违背决议或执行不力者,追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如因特殊原因对已经形成的院长办公会议决议进行更改,必须经过院长办公会议重新议定。
六、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廊坊师范学院委员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院发〔2014〕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