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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廊坊师范学院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9-11-04  查看次数:
中共廊坊师范学院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院发〔2018〕32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学校党委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党委常委会议事程序,保证会议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党委常委会议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河北省高等学校党委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特别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议题一般由主管该方面工作的学校领导提出。各部门、各单位凡有需党委常委会研究的事项,填写《常委会议题登记表》,连同与议题有关的背景材料、初步意见或方案,一并呈送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校长审阅同意后,交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汇总后呈书记审定。
三、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方案和重大措施。
    (二)研究、确定学校办学方向、指导思想、总体发展规划和工作思路。
    (三)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宣传、统战、纪检、老干部工作以及工会、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定学校年度(半年)工作要点。
    (五)研究学校党政机构及二级学院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消。
    (六)根据上级精神,推荐校级领导班子副职补充人选;研究中层干部的任免事项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及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监督、奖惩。
    (七)按照党管人才的要求,抓好人才政策的落实。研究、决定学校干部队伍、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八)讨论、决定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改革方案、措施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九)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研究、决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校园建设规划等问题;研究学校年度预算内单笔300万元以上大额专项资金调动和使用、50万元以上预算内资金调整和预算外资金的使用问题。
    (十)研究、处理学校重大突发事件。
    (十一)研究、决定学校党委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二)其他需由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四、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常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委常委成员。不是党委常委的校级领导列席会议;按规定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确定。
第七条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和相关的材料,由党委办公室提前1-2天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研究事项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九条 会议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确需增加,须由常委会半数以上常委同意。
第十条 紧急情况下,须由常委会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常委出席方能举行,书记、院长一般应同时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议在有成员缺席情况下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在会后向缺席人员通报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如果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经书记办公会议研究,认为必要时,可提请下次党委常委会议再议。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在会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问题,应暂缓决定;必须决定的,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凡经党委常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服从和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书记办公会,为党委常委会议的讨论决策做好准备。
    第十五条 在讨论的议题中,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况,本人应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于每个成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及未公开宣布的决定,党委常委及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向任何人泄露或暗示,一旦出现泄密事件,将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五、决议的传达与督办
第十七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议的会务和会议记录工作,并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党委常委会议定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十八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常委会议的决定,由所分工负责的领导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并组织贯彻实施。党委办公室要做好议定事项督办检查和调度工作,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党委报告。对拒不执行、违背决议或执行不力者,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如因特殊原因对已经形成的党委常委会决议进行更改,必须经过党委常委会议重新议定。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廊坊师范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院发〔2014〕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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