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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职(任职)问题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04  查看次数:
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职(任职)问题
暂行规定
(修订稿)
院发〔2017〕65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行为,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精神(中组发〔2013〕18号)和中组部关于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担任现职的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应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在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中,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五条  学校领导干部兼职按照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由组织部负责。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统一纳入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中。
第六条  校级领导干部在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第七条  中层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中兼职的,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八条  校级正职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学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第九条  校级副职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学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十条  校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特殊情况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一般不超过3个,企业兼职一般不超过3个。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视兼职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领导干部从事可扩大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的兼职活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内外学术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兼职,以及担任国家级荣誉职位、学术顾问、专家组成员等,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廊坊师范学院中层干部校外兼职(任职)申报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部进行申报,组织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研究审批。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人员、中层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职(任职)问题暂行规定》(院发〔2016〕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廊坊师范学院中层干部校外兼职(任职)审批表》
 
 
                           中共廊坊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7年8月29日
 
 
附件:
廊坊师范学院中层干部校外兼职(任职)申报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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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离)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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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兼职机构名称
 
 
 
拟兼职职务
 
拟兼职时间及任期
 
是否取酬
 
所在单位
审核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学校党委
审批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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