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事项  > 学校概况  > 规章制度
关于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04  查看次数:
关于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
实 施 意 见
院发〔2017〕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以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8号)、《中共河北省教育工委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教工委〔2013〕6号)、《河北省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教政体〔2007〕65号)、《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的暂行办法》(冀教政体〔2008〕6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充分认识加强我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辅导员、班主任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辅导员按照党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班主任负有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指导学生的职责。
(一)辅导员、班主任是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维护学校稳定的重要保证与长效机制,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提高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队伍结构,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有力保障。坚持“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的原则,把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列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采取切实措施抓好落实。
    (三)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辅导员、班主任队伍。构建有利于辅导员、班主任干事业、求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领导和管理机制。营造关心和重视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做出贡献。
(四)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直属高校专职辅导员范围的通知》(教人厅〔2008〕1号)规定,对专职辅导员、一线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界定范围如下: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学生工作管理岗人员,以及一线专职辅导员等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
一线专职辅导员是专职辅导员的一部分,是指专职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不含二级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学生工作管理岗人员等。
兼职辅导员是指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包括带班的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班主任是指从专业课教师中选聘的带班教师。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三条 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和班主任。保证每个二级学院都有一线专职辅导员,每个年级都有专(兼)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有一名专(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专(兼)职辅导员所管班级不配备班主任,已配备班主任的班级也不再配备专(兼)职辅导员。
    一线专职辅导员主要从新入职高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兼职辅导员主要从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中聘任;班主任从各二级学院专业教师中选聘。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聘期,原则上为一个完整的全学制工作周期。每学年进行一次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
第四条 辅导员、班主任选聘的程序:
辅导员的引进,须按照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坚持选人用人标准,严格选聘程序,经学校研究决定,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新引进辅导员的具体工作,由人事处、学工部、各二级学院共同研究落实。
从在岗教工中选聘辅导员、班主任,由二级学院择优聘任,学工部审核备案。
第五条 辅导员、班主任选聘的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新进辅导员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应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大学院系学生干部的经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身心健康,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从学校在编的其他岗位工作人员中选聘或调整到辅导员岗位上来的,原则上从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干部身份)中选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三)具有与本校学科专业相近、思想政治教育以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专业背景;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 辅导员、班主任选聘的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竞争和择优选聘的原则;
(三)坚持优化队伍结构的原则。
第三章 要求与职责
第七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主要工作要求:
(一)工作作风要求
1、坚持以培养人才为核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礼遇所有学生,真心关爱每个学生,全身心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2、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严谨求实、为人师表,尽职尽责、公平公正。
3、积极探究学生工作的规律,努力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批判继承经验型工作方式,大力倡导研究型工作方式,注重工作方法、手段创新。
(二)工作纪律要求
4、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二级学院的工作部署,在原则问题、政治问题、敏感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地与上级保持一致,严守政治纪律,维护校园稳定。
5、遵守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培训、值班及相关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三)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要求
6、了解每一名学生的基本情况,掌握班级每个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存在的问题,解决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妥善处理学生之间存在的矛盾和纠纷,至少每两周召开一次主题班会。
7、做好与学生的谈心教育和个别指导工作。每学期至少与每名学生(包括学生干部和党员)谈心一次;特殊群体学生出现问题时要随时谈心,以圆满解决问题为准。
(四)日常班务工作要求
8、抓好学风班风建设,做到任期内有目标、有制度、有措施、有成效,所带班级学生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团结友爱、文明自律。要经常性地与任课教师沟通,增加学生工作正能量。
9、指导班委会、团支部的工作,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至少每两周召开一次学生干部会议,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
10、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并建立学生住宿信息反馈制度,掌握学生住宿、卫生、纪律等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11、做好任职期间班级工作规范化建设,做到学期有计划、工作有日志、谈心有记录、班务有资料、年度有总结。
第八条 辅导员、班主任主要工作职责:
辅导员、班主任从事所管班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指导工作,对班级日常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一)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宣传教育,积极在学生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品质及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质,经常性地开展各种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
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与咨询活动,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筛查,对问题学生进行初步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引导学生养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五)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关心特困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积极帮助特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六)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之间要相互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广泛接触学生并深入了解学生日常学习动态、生活状况,开展师生间的谈心谈话交流活动,对特殊群体学生给予重点关注,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主动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七)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创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职业生涯规划能力,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
(八)积极配合学校武装部开展征兵宣传、动员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入伍学生保留学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退役学生复学、专业调整、毕业等项工作;
(九)积极配合、抓好学风建设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加强管理,及时反映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指导学生合理安排选课计划和学习进程,对学生的免修、休学、退学等工作提出意见;
(十)指导党、团支部、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十一)积极学习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围绕学生关心、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有效舆论引导。丰富网上宣传内容,了解网络舆情信息,敏锐把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  
(十二)根据工作需要,辅导员可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分团委书记,学生工作综合管理岗等职务,并可承担部分《形式与政策》、《思想品德教育与法律基础》、《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与指导》和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以及党(团)课等课程的教学。把学生日常的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纳入到“课程化、系列化、常规化”管理体系。辅导员要注重科学研究工作,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学生党建、团建等工作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总结规律,出文章,出成果。
第四章 培养与培训
第九条 依托教育部基地培训、省技能鉴定培训、学校培训三级培训体系有计划地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业务培训,其中前两项培训费用可以从师资培训经费中申请或列辅导员培训专项经费。鼓励专职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等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的专业结构,着力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辅导员队伍。
第十条 努力提高辅导员的业务能力。学校定期对班主任进行集中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班主任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辅导员要通过培训和学习,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逐步实现持证上岗;原则上每两周定期召开辅导员、班主任例会,其内容主要是强化业务培训、工作研讨、经验交流等方面的工作落实;鼓励辅导员、班主任参加国内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考察活动,为辅导员工作专业化发展创造条件。各二级学院要在学校统一部署下,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辅导员、班主任培训计划,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重点举办培训会和交流会,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之间的和谐互动创造有利条件。学工部定期对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学生工作考评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和学习交流平台,鼓励、支持开展学生工作研究。建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案例库,定期举办“辅导员、班主任论坛”,不断丰富学习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拓展学习交流的空间,为承担学生工作课题研究任务的辅导员、班主任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重视辅导员的个人发展和培养,在引导辅导员向专业、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的同时,把优秀辅导员作为校内后备干部的重要来源进行培养考察,并向学校党政管理工作岗位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 凡新上岗的辅导员都要接受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培训;新上岗的班主任由学校自行培训。经培训
合格,颁发上岗证书。
第五章 工作量与待遇
第十四条  一线专职辅导员每学年所带学生数以200人为基本工作量,根据工作实际最多不超过300人;一线专职辅导员兼任其他岗位职务,兼任一个岗位的所带学生数减少10%,兼岗两个以上的减少15%;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所带学生数一般不超过80人。
第十五条 依据《中共河北省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教工委[2013]6号)文件精神,充分考虑辅导员岗位的性质和特点,给予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一定数额的补助。一线专职辅导员补助,以带学生200人为计算基数,200人以内没有补助,超过200人的部分,每超过1人,每月补助3元;兼岗的一线专职辅导员,根据兼岗的不同数量,分别以180人或170人为计算基数,基数以内没有补助,超出基数的部分,每超出1人,每月补助3元;带班的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按每名学生每月3元的标准补助。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补助,每年按12个月发放。
随着经济发展和教职工收入的增加,相关经费额度可按照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章 职务评聘
第十六条  辅导员的职务评聘应体现其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的职业特点,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也可聘任管理干部行政职务。
第十七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次,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主。
第十八条 按照《高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文件精神,担任学生政治思想工作是各级职务教师的职责和任职条件之一。青年教师(35岁及以下)晋升高一级职称,须具有担任一届全学制辅导员或班主任的工作经历。新入职教师或尚未完成全学制工作的现任班主任,亦可晋升高一级职称,但必须完成一届全学制班主任工作,未能完成的,不得再次晋升职级。学校鼓励35岁以上无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并以此作为晋升、晋级的优先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  专职辅导员既可以按照辅导员职称评审标准,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可以根据工作年限和实际表现,符合《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的可晋升相应的党政职务,辅导员岗位职级与学校其他岗位职级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专职辅导员管理岗位实行职级制,设立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辅导员岗位,其中处级(含副处级、正处级)岗位职数原则上不超过专职辅导员总数的10%。各职级的确定条件及相关待遇,按照(冀教政体〔2008〕6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根据其工作特点,将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每学期折算为不少于60学时的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的教学工作量,将学生党课、团课折算成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的教学工作量;兼职辅导员根据所带学生人数,参照折算教学工作量。专业教师和干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在其他条件相当时,综合考虑其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经历和实绩。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水平,党委学工部、校团委一般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可转变身份为一线专职辅导员,按一线专职辅导员标准带班,享受一线专职辅导员职级待遇。工作以一般管理岗位为主,在党政部门参加考核,同时考核其辅导员工作情况。工作周期一般为四年,期满重新聘任,必要时可以延长一个周期。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实行统筹规划,统一领导,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组长,组织、人事、学工、团委及各二级学院组成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评领导小组,依据其工作要求、工作职责和工作量化考评细则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我校学生工作评估和辅导员队伍建设督导制度,将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并作为考核各二级学院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督导。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效绩、操作易行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全面与重点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长效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制定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每年进行一次评选表彰活动,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享受校级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同时报学工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由学工部、人事处、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院发〔2013〕21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廊坊师范学院委员会         廊坊师范学院
2017年8月28日
 
Copyright©2014 廊坊师范学院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爱民西道100号 邮编:065000
备案/许可证编号: 冀ICP备090491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