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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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31  查看次数:
                            院科字〔20136

各部门、各单位:

《学术道德规范》己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师范学院

2013123

 

廊坊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3126日印发

廊坊师范学院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廊坊师范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细则

    第三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或国际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惯例,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或实质部分;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的二次文献,转引的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第五条 以廊坊师范学院名义发表、发布的科研成果,成果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未参与工作者不得署名。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通讯作者亦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成果须征得我校同意。

    第六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第七条 各类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发表、发布时应如实全名标注。研究人员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

    第八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九条 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第十条 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成果。

    第十一条 在填写有关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他人发表的成果或作品中署名。

    第十三条 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向媒体发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涉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第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一)举报人向学学风建设办公室进行实名举报,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二)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同时向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三)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由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相关专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或单位、纪检、人事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四)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调查人员回避。

(五)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六)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对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在学校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内容和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当事人因其学术不端的行为而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将由校学术委员会提请学校或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消,并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二)对学术不端的行为在学术晋升、职务晋升、项目审批、人事录用、考核评估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学校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分,并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引起法律纠纷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当事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四)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送达被举报人并存档。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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