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关于学生轻微违纪进行警示谈话的实施办法(修订)院学字〔2018〕79号
发布时间:2019-10-31  查看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防范学生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4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警示谈话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教育、引导、关爱学生的原则。

    第二条  警示谈话对象(被谈话人)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警示谈话适用范围

(一)存在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二)需要及时教育、提醒并警示当事人引以为戒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警示谈话的事项。

第四条  警示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说明警示谈话目的,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

(二)谈话人向被谈话人讲明学校的纪律规定;

(三)要求被谈话人就存在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及认识;

(四)谈话人根据掌握的情况和被谈话人的陈述,对被谈话人提出改正错误的具体要求;

(五)被谈话人应当场表明态度。

第五条  警示谈话要求

(一)谈话人、记录人为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不少于2人。

(二)被谈话人接到警示谈话通知后应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拖延。

(三)谈话人与被谈话人应在正式办公场所进行面对面谈话。

(四)谈话人应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允许被谈话人进行解释、说明。对被谈话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五)被谈话人应如实回答和陈述相关问题,不得隐瞒和伪造事实。

(六)记录人做好谈话记录并如实填写《廊坊师范学院学生轻微违纪警示谈话记录表》。

第六条  警示谈话后续处理

警示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被谈话人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的需进行第二次警示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第二次警示谈话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被谈话人警告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廊坊师范学院关于学生轻微违纪进行警示谈话的实施办法》(院学字〔201511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2014 廊坊师范学院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爱民西道100号 邮编:065000
备案/许可证编号: 冀ICP备090491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