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防范学生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4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警示谈话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教育、引导、关爱学生的原则。
第二条 警示谈话对象(被谈话人)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警示谈话适用范围
(一)存在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二)需要及时教育、提醒并警示当事人引以为戒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警示谈话的事项。
第四条 警示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说明警示谈话目的,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
(二)谈话人向被谈话人讲明学校的纪律规定;
(三)要求被谈话人就存在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及认识;
(四)谈话人根据掌握的情况和被谈话人的陈述,对被谈话人提出改正错误的具体要求;
(五)被谈话人应当场表明态度。
第五条 警示谈话要求
(一)谈话人、记录人为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不少于2人。
(二)被谈话人接到警示谈话通知后应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拖延。
(三)谈话人与被谈话人应在正式办公场所进行面对面谈话。
(四)谈话人应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允许被谈话人进行解释、说明。对被谈话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五)被谈话人应如实回答和陈述相关问题,不得隐瞒和伪造事实。
(六)记录人做好谈话记录并如实填写《廊坊师范学院学生轻微违纪警示谈话记录表》。
第六条 警示谈话后续处理
警示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被谈话人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的需进行第二次警示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第二次警示谈话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被谈话人警告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廊坊师范学院关于学生轻微违纪进行警示谈话的实施办法》(院学字〔2015〕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