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廊坊师范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取得学籍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学生。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违纪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主体合法、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内的违纪行为,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警示谈话,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外,其他各种类处分设置处分期限,规定如下:
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
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8个月;
记过处分的期限为10个月;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
处分的期限,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计算。
第八条 处分期满后,按照下列程序解除处分:
(一)学生本人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详述本人受处分期间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实践成效、遵守纪律等方面的情况,着重讲述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情况,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二)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受处分期间各方面的表现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出具“处分期间表现鉴定”,与《解除处分申请表》一并上报二级学院;
学生因故不能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的,由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生表现情况,直接出具“处分期间表现鉴定”,上报所在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生申请和辅导员(班主任)鉴定,作出解除学生处分的建议,填写《解除处分鉴定建议书》,与《解除处分申请表》、“处分期间表现鉴定”一同报送学生处审核;
(四)学生处对二级学院报送的解除处分建议材料进行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五)学校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以文件形式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与《解除处分告知书》一并送达学生本人;《解除处分决定》同时下发各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
第九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延期解除察看处理;有立功或突出表现者,毕业学期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第十一条 因违纪受到处分,实际处分期限已满三个月,离校时不能达到规定处分期限的毕业班学生,处分期间悔过态度诚恳,表现突出,有明显进步者,允许其在离校前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建议,经学生处审查确认,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学生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参加未经申请或经申请未获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或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或通过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以及其它途径散布谣言、反社会言论、恐怖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开展活动或出版刊物的;
2.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3.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
4.私自建立跨校、跨地区学生团体组织开展活动的;
5.无视禁令、不听劝阻,组织、参加“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学生团体”的;
6.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校园内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组织、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邪教组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鼓吹民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受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学校还将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判处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应由所在二级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及悔过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经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工作处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经教育后已退赔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受到刑事追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偷窃、诈骗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代为销售的,或者有隐瞒、窝藏、转移、销毁赃物及包庇案犯等行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盗取公私财物者提供信息、工具或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非法侵占他人遗忘财物、盗刷他人遗落饭卡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九)冒名支取他人存款、汇款的,按照实际支取数额认定作案金额,比照本条第(二)、(三)、(四)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十)盗用他人网上银行账号进行网上交易的,按照实际发生的缴费数额认定作案金额,比照本条第(二)、(三)、(四)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十一)利用网络平台,组织非法集资,进行网贷诈骗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构成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未经审批,在校内私自组织旅游或为旅游经营单位代理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未经审批,在校内擅自组织包车或擅自为包车代理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情节、恶劣程度、后果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以任何借口为由召集他人引发群体性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于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及群殴为首者,构成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招引、纠集校外人员在校内或校外结伙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先动手打人。未造成对方伤害,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后动手打人(正当防卫除外)。未造成对方伤害,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策划或在其中挑唆怂恿,激化矛盾,造成打架斗殴或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群体性打架斗殴,虽未动手打人,但为打架者站脚助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
(九)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或唆使他人报复打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凡有本条两项以上行为者,按其中较高等级处分。
第二十条 严重违反道德风纪、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通过语言、肢体、手机短信等方式纠缠、骚扰、调戏、侮辱异性,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行为不雅,不听劝告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赌博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赌具、赌博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资数额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地址、用户帐号或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保密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和学校形象的信息或散布恐怖信息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浏览色情网站或登陆非法组织网站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四)未经批准,建立非法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网络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字、图像、音频、视频资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网络上用语言、文字、图片等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或人身攻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蓄意攻击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窃取、修改、添加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恶意制作、植入、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其他破坏性程序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侵犯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扣留、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冒领他人包裹或其他邮件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伪造、涂改证件、使用伪造证件、私刻公章、篡改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非法持有、买卖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持有、买卖仿真枪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非法将管制刀具及其它管制器械带入校园或学生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将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用望远镜、手机、相机、摄像机等工具或其它手段偷窥、偷拍、偷录他人隐私,偷窃他人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或传播、张扬他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谎报火情、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消防设施及各种安全、指示标志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在消防重点单位或禁火场所擅自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酗酒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酒后滋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寻衅滋事,使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在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危及公共安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对检举人、知情人、证人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九)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使他人蒙受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扰乱校园秩序,私自在校园内摆摊设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宿舍内进行商业行为,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谎报姓名、单位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 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和胁迫、诱骗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主动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门窗、灯具、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等各种学校公共财产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偷窃或者故意损毁学校图书、报刊资料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在离校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寻衅滋事、酒后滋事、损坏公物、摔砸、焚烧物品等违反学校管理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考试违纪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与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将装订在一起的试卷拆开的;
4.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走动或离开考场的;
7.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冲撞老师、出言不逊的;
8.其他应当认定的违纪行为。
(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干扰老师阅卷或找老师说情的;
6.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7.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8.同场次考试中两次以上的违纪行为或屡教不改者;
9.在考试作弊事件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干扰调查的;
10.其他应当认定的严重违纪行为。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5.传、接物品或者草稿纸的;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答案雷同的;
7.其他应当认定的考试作弊行为。
(四)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情节恶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代替他人考试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5.向阅卷教师行贿、或威胁阅卷教师改变考核成绩的;
6.被考试工作人员认定“考试违纪”后的同场次“考试作弊”的;
7.其他应当认定的严重考试作弊行为。
(五)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屡教不改,或在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3.考前窃取试卷或答案并传播的;
4.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6.在场外组织答卷、为其他考生提供答案的;
7.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8.其他认定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的考试作弊行为。
(六)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的,由考试工作人员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确认事实与情节,依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试行)》(院教字〔2005〕73号)设定的程序移交相关二级学院调查询问、固定证据并形成处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由学生处拟定处分决定书,报主管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作出处分决定;学校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六学时计。在一学期内有旷课行为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或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未达到十学时的,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2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2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1-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4-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7-9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开学后2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根据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危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他公共场所摔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国家公务人员或拒绝、阻碍其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学校规定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私自接拉电源线、网线,违章使用电器、酒精炉等禁用器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在公寓(宿舍)娱乐、演奏乐器或使用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私自调换或未经批准强行调换寝室、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私自出借、出租床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明知对方有犯罪嫌疑,仍容留其住宿的,给予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外出租住他人房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或者未有正当理由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公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学生公寓(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扰乱课堂教学、实验、考试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辱骂教师或对其使用暴力,使教学、实验、考试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的;
(二)纠集校外人员违纪,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对检举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报复者;
(四)受过处分又违纪者;
(五)同时有几类违纪行为者;
(六)违纪屡教不改者;
(七)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拒不赔偿(退赔)者;
(八)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者;
(九)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者;
(十)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者;
(十一)其它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者;
(三)受他人威胁或诱骗者;
(四)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者;
(五)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
(六)主动退还违纪违法所得者;
(七)其他应予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经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凡受处分者,处分期间不纳入各级、各类评奖、评优范围
(二)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依规赔偿。
第四十条 截止毕业时,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待察看期满后,受处分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出具考察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符合解除条件的应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并换发正式毕业证书。
截止毕业时,毕业班学生受其他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待处分期满后,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设定的程序,履行解除处分手续。
解除处分的文件,按上级规定的档案邮寄渠道寄达学生档案接收机关或单位。
第四十一条 对一般的学生违纪事件,自发生之日起,二级学院两周内完成违纪事件的处理;对于比较复杂的学生违纪事件,三周内完成处理;对于情况复杂,牵涉面广,三周内仍不能完成处理的违纪事件或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尚未结案的违纪事件,由二级学院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学生处或教务处依权限分工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延期。学生处接到违纪事件处理的完整材料后,一周内初步形成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各种处理、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做到:
(一)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处理决定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拟给予处分、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二)明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认真听取学生本人
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对学生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再度进行核实;
(四)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重新考虑处分、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授权各二级学院听取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限其3日内离校。
第四十五条 跨二级学院发生的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安全工作处牵头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配合。
第四十六条 凡给予学生处分,均由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将有关材料(处理意见、学生违纪事实陈述表、学生检查书、学生违纪陈述申辩记录表、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审批表、证据材料)完整地报学生处审核。凡涉及考试的违纪,报教务处审核后转送学生处起草处分决定。
第四十七条 对处理违纪学生证据的收集过程及方式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违法或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收集证据,不能逼供和诱供。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证据充分且能够相互印证,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的陈述;
5.视听资料;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四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违规事实发生后,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当立即调查事实真相,寻找人证、物证,由违纪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违纪事实陈述表》;
(二)在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准确定性、确定依据;
(三)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与申辩,不得因其陈述与申辩而加重处分。综合判断,填写《学生违纪陈述申辩记录表》;
涉事学生未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四)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审批表》;
(五)二级学院、相关部门整理材料,及时报送;
(六)学生处、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报送的材料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七)学生违纪的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学生处拟定处分决定书。对违纪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发;对违纪学生做作出的开除学籍、退学的处分和处理,经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主管领导审核后,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八)学生处、教务处应及时向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反馈意见,由学生处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告知书》,由二级学院及时告知学生本人;
(九)学校下发的处理、处分决定,应及时送达受处理、处分学生。
1.直接送达:非学业性违纪处分,由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纪检监督员,学业性违纪处分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学秘书、纪检监督员3人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本人履行签字手续。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3位送达人及2名见证学生签字,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说明代为签字的原因,记录在案。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邮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学生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大众媒体公告,公告12日视为送达。
各类送达均应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处理)文件送达回执》;必要时,各二级学院可在处分决定书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十)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文件后,如果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制办;
(十一)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十二)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及解除处分决定书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院学字〔2017〕2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