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学生奖励规定(修订) 院学字〔2018〕83号
发布时间:2019-10-31  查看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提升素质、奋发向上,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41号令)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集体,均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个人和集体的各种奖励,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参评国奖由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各项奖励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生奖励由学生处及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其具体职责是:负责学生奖励文件的制定、落实;指导、检查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初步审核各单位报送的评审结果;做好表彰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学生奖励工作的组织与落实。

第三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九条  学校设立以下奖项:

(一)国家级奖励

国家奖学金

(二)省级奖励

1.省级三好学生

2.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3.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

4.省级先进班集体

(三)校级奖励

1.个人综合奖:

1)优秀学生奖学金

2)三好学生

3)优秀团员

4)优秀学生干部

5)优秀团干部

6)十佳大学生

7)自强自立之星

8)优秀大学毕业生

2.先进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

2)先进团支部

3.单项奖学金:

1)精神文明奖

2)学术科技奖

3)竞赛优胜奖

4、院长特别奖

第十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采取以下奖励方式:

(一)通报表彰;

(二)颁发奖牌、奖章、奖杯、证书;

(三)颁发奖金。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在校期间诚信评价等级达到A级;

(四)积极进取、乐观向上,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人格,综合素质强;

(五)作风正派、行为文明、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大学生形象;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当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列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10%,且参评当年获得校级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其它学年获得二等(含)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七)参评当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超出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10%,但均位于前30%,应当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八)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省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道德品质优良;

(二)行为文明,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

(三)在规定时间,获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四)学习成绩优良,曾获学校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在校期间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六)在校期间,诚信评价等级均达到A级;

(七)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八)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九)具有参评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条件的学生干部可参评省级三好学生,但当年只能参评一项。

第十三条  省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现任学生干部;

(二)具备省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三)在规定时间,曾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四)学习成绩优良,曾获学校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参评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列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8%;

(六)在校期间,诚信评价等级均达到A级;

(七)在校期间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八)群众威信高,工作实绩突出;

(九)在校期间曾获省级三好学生的现任学生干部可参评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四条  省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注重班级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班风;

(二)班委会、团支部凝聚力强,核心作用发挥充分;

(三)在规定时间,曾获校级先进班集体称号;

(四)在规定时间,曾获学风建设示范班创建单位或校园文明号创建单位;

(五)班级全体学生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

第十五条  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很高的综合素质和良好的大学生形象;

(三)作风正派、行为文明、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关心同学;

(四)积极进取、求真务实、乐观向上,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人格;

(五)曾获校级荣誉称号2次(含)以上;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各级各类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七)在学术研究、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某一个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八)曾获得1次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和1次(含)以上不低于二等的优秀学生奖学金;

(九)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十)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在校期间诚信评价等级达到A级。

第十六条  自强自立之星评选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在校期间诚信评价等级达到A级;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风严谨,成绩优异,上学年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或本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在科技创新、自主创业、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意志坚定,不怕挫折,热爱生活;

(六)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十七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要求进步;

(二)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成绩优秀;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品德优秀,本学年诚信评价等级达到A级;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八)心理健康,乐观向上,有良好的大学生形象;

(九)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列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8%。

第十八条  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宣传、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二)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勤奋,成绩优良,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列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30%;

(三)认真履行团员义务,自觉按时交纳团费,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支部活动和学风建设中起模范作用;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严守团的纪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敢于同各种不良行为作斗争,自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较高的理论水平;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乐于助人;

(四)积极组织并带头参加各项活动,在广大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五)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富于创新精神,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

(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本学年诚信评价等级达到A级;

(七)热心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八)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列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20%;

(九)担任学生干部一年(含)以上;

(十)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二十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团的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出色地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学习目标明确,成绩优良,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列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20%;

(四)工作勤奋,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各种富有成效的活动,工作中勇于创新,所在团组织工作突出;

(五)作风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经常同团员青年谈心,做团员青年的知心朋友;

(六)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吃苦在前,勇挑重担,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七)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本学年诚信评价等级达到A级;

(八)担任团干部一年(含)以上;

(九)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要求进步;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成绩优秀;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品德优秀,本学年诚信评价等级达到A级;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表现突出,实效明显;

7.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列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5%。

(二)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要求进步;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成绩优良;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本学年诚信评价等级达到A级;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成绩较为突出;

7.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列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15%。

(三)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要求进步;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成绩良好;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品德良好,本学年诚信评价等级达到B级;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成绩较为突出;

7.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列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30%。

第二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群众的班级领导核心;

(二)有积极上进、互助友爱、遵纪守法、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三)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奋发向上的学风;

(四)全班学生学习勤奋,锐意进取,积极参加学术科技活动,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各项成绩名列前茅;

(五)定期召开班委会和班务会,布置协调工作,带领全班同学认真完成好各项任务;

(六)班干部主动、及时向辅导员和领导反映学生生活、学习、思想情况和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七)班内干部和党员以身作则,帮助同学,有热心为同学服务的精神,模范作用发挥得好;

(八)组织同学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成效明显;

(九)全班同学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诚实守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

(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全班同学均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十一)本学年获得行为规范班称号。

第二十三条  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班子健全,支部成员分工明确,协同工作好;

(二)团内各项制度健全,支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三)支部团员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模范作用发挥得好;

(四)能够经常组织一些有利于青年学生学知识、长能力、强素质的各种喜闻乐见的活动,将本支部的团员青年很好地团结在团组织的周围;

(五)能够带领团员青年积极参与“三个文明”建设的实践,在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三下乡”活动活动以及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中充分发挥团组织优势和作用,得到社会好评;

(六)认真落实“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等各项工作,素质拓展认证工作规范;

(七)按时缴纳团费,按时进行团籍注册;

(八)本学年获得行为规范班称号;

(九)积极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全支部同学均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奖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精神文明奖:

(一)当公民、集体和国家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敢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或提供重要线索有利于公安机关破获违法犯罪案件;

(二)积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在救死扶伤、志愿服务、造血干细胞捐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巨大社会影响;

(三)投身国家建设,志愿服务西部;

(四)在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被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

第二十五条  学术科技奖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术科技奖:

(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加的学术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二)在市级及以上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文史类不少于1500字,理工类不少于800字);

(三)在学校统一组织参加的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或省级及以上奖励;

(四)在省级及以上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文学、摄影、绘画、书法等作品;

(五)在市级以上报刊、电台、电视台发表新闻作品;

(六)出版有正式书号的专著、作品集等。

第二十六条  竞赛优胜奖评选条件

(一)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参加市级(含)以上文艺表演,获得市级一等奖、省级三等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奖励;

(二)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参加市级(含)以上体育比赛,获得市级比赛第一名、省级比赛前三名、国家级比赛前八名或打破各级体育比赛记录;

(三)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省级(含)以上学科竞赛,获得省级比赛前三名或国家级奖励;

(四)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省级(含)以上主管部门、专业协会组织的文学、艺术、制作等比赛,获得省级比赛前三名或国家级奖励。

第二十七条  院长特别奖评选条件

在文化学习、社会活动、精神文明建设、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竞赛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个人和集体。

第五章  评选时间和奖励方式

第二十八条  进个人和集体的评选时间和奖励按照下表执行:

奖励名称

参评范围

获奖

比例

评选

时间

奖励方式

通报

奖章

证书

国家

国家奖学金

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9-10

 

 

8000

 

 

优秀大学毕业生

院级优大

50

2-4

 

 

 

优秀学生干部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2-4

 

 

三好学生

院级三好院级优干

 

2-4

 

 

集体奖

先进班集体

院级先进班集体

 

2-4

 

 

 

 

 

 

 

 

 

 

十佳大学生

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9-11

2000

自强自立之星

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9-11

2000

三好学生

全体学生

5

9-10

 

 

优秀团员

全体团员

5

9-10

 

 

优秀学生干部

全体学生

3

9-10

 

 

优秀团干部

全体团员

2

9-10

 

 

优秀大学毕业生

毕业学生

10

2-4

 

 

优秀学生

奖学金

全体学生

20

9-10

 

1200

800

400

先进班集体

全体班级

10

9-10

 

 

先进团支部

全体支部

10

9-10

 

 

精神文明奖

全体学生

 

9-10

 

 

100

-1000

学术科技奖

全体学生

 

9-10

 

 

100

-1000

竞赛优胜奖

全体学生

 

9-10

 

 

100

-1000

特别奖

院长特别奖

全体学生

 

5-6

 

奖金

第二十九条  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选按学年进行。五年制学生有4次参评机会,四年制学生有3次参评机会,三年制学生有2次参评机会,两年制学生有1次参评机会。

第三十条  入伍、退役复学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参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应征入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生奖励,按照以下程序评选:

(一)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初评,(有投票等特殊要求的,按照规定执行);

(二)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国家奖学金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定;

(四)整理材料并报送学生处、团委;

(五)学生处、团委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

(六)学校在公示栏等规定地方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将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八)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九)表彰和奖励;

(十)有关材料归档。

第三十二条  凡具备院长特别奖申报条件的,由组织单位、部门写出申请报告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十佳大学生候选人、自强自立之星候选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省级先进班集体候选集体在学生处复核合格后,参加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事迹陈述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或现场打分方式,选出拟获奖个人和集体。

第三十四条  凡是具备申报单项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将本人获奖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经审核汇总后报送学生处审批。有专款奖励的不再列入单项奖学金奖励范围。

第三十五条  在单项奖学金评选中,同一项目或作品获奖(或发表),按照最高级别进行奖励。每类单项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厅(局)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省(部)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奖励600元、500元、400元;国家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奖励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

第三十六条  先进个人奖励原则上可以兼评兼得,实际评选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学校将通过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宣传其典型事迹。

第三十八条  获奖学生的先进事迹材料和评审表,收入学生本人档案,获奖个人和集体的表彰决定及其有关材料存入学校档案。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可设立本单位学生个人奖励,由本单位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文件制定评定办法,进行评选,并由本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各二级学院设立的各种奖励不属校级奖励。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条  学校的各项奖励在表彰前均进行公示,接受教师和学生的监督;评选结果一经上报,不允许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校级公示期满后至表彰文件印发为止,学生处、团委及相关部门继续受理教师和学生的反馈意见,并将核实及改正的情况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各种奖励的评选,应当严格条件,按照程序和要求落实,实事求是,对违反操作程序和要求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评比过程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所涉及评选指标作废,不能补充。

第四十五条  获得各种个人奖项的,在获奖的三个月内,如果受到法律处罚和纪律处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学生违纪处分期间,不得参评省级、校级奖项。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各项奖励按照相应的评定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试行)》(院学字2013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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