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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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院学字[2019]118号)
发布时间:2019-10-31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促进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和《廊坊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定(修订)》(院学字[2019]11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扎实有序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岗位提供方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六条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协调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落实上级有关政策精神,制定并落实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勤工助学工作秩序;
(二)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源调查、设置审查、上岗确认;
(三)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及特困补助金,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发放标准及办法,并负责酬金的发放;
(四)负责汇总、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推介勤工助学岗位人选,组织签订上岗协议书,协助各设岗部门(单位)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为学生和设岗单位提供经常性的指导与服务,检查督促设岗部门(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考核工作,定期对所设岗位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劳动强度、安全措施及学生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障勤工助学活动应有成效,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勤工助学学生信息档案,完善便捷查询系统;
(七)收集校外勤工助学需求信息,开发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资源,拓展勤工助学工作的渠道和领域;
(八)结合勤工助学工作,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给予教育并按学校规定处理;
(九)定期总结勤工助学工作经验,找出成绩与不足并分析其原因,为勤工助学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可靠依据。
第八条  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由本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学校统一要求,指定专人具体安排落实。
第三章  校内岗位的设置、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原则是以工时定岗位。设岗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形式。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月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仅有短期需要,通过1次或几次助学活动便可完成任务的岗位。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岗位要求参加者必须是当学年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岗位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聘用当学年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助理和后勤服务为主。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学校、二级学院两级岗位。学校岗位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设岗部门或单位统筹管理并考核监督,酬金从学校统一掌握的学生资助资金中支付;二级学院岗位由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并考核监督,酬金从本单位学生资助资金中支付。两级岗位均纳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固定岗位申报与管理
(一)岗位申报。每年6月上旬,设岗部门(单位)按照要求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廊坊师范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审批表》,明确岗位名称、岗位工作内容、岗位职责要求、工作起始时间、建议酬金、岗位所需人数、岗位负责人等事项,并由设岗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岗位审核。每年6月中旬,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部门(单位)申报岗位进行综合审核,初步确定岗位人数及工资标准,报学校领导审批。
(三)岗位发布。每年9月上旬,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本年度学校固定岗位需求信息进行发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设岗单位接受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个人申请及单位推荐,确定上岗人员。
(四)岗位竞聘与岗前培训。每年9月中旬,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各设岗部门(单位)组织岗位竞聘工作,确定上岗人员,并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签订协议。9月下旬,完成勤工助学学生试用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设岗部门(单位)、拟录用学生签订三方协议书。
(六)岗位汇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本年度学校固定岗位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临时岗位申报与管理
(一)岗位申报。设岗部门(单位)按要求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廊坊师范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审批表》,明确岗位名称、岗位工作内容、岗位职责要求、工作起始时间、建议酬金、岗位所需人数、岗位负责人等事项,并由设岗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岗位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拟设岗位进行综合审核,初步确定岗位人数及工资标准,报学校领导审批。
(三)岗位发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公开的方式发布学校临时岗位需求情况。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设岗单位接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个人自荐及单位推荐,确定上岗人员。
(四)岗前培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设岗部门(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固定岗位申报与管理
(一)岗位申报。二级学院内部设岗部门按要求向本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廊坊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审批表》。明确岗位名称、岗位工作内容、岗位职责要求、工作起始时间、建议酬金、岗位所需人数、岗位负责人等事项,由设岗部门负责人签字,报本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岗位审核。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拟设岗位进行综合审核,初步确定岗位人数及酬金标准,报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岗位发布。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本单位本年度固定岗位需求信息进行发布,并接受申请勤工助学学生的个人自荐及教职工推荐,确定上岗人员。
(四)岗前培训。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单位各设岗部门勤工助学学生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签订协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授权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设岗单位、拟录用学生签订三方协议书。
(六)岗位汇总。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本年度本单位固定岗位情况进行汇总,并按要求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岗部门(单位)需提交岗位撤销报告,写明撤岗时间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酬金标准
第十七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12元/小时。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320元/月。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以人民币支付。
第五章  校内岗位考核与酬金发放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岗位考核与酬金发放
(一)岗位考核。各设岗部门(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日常管理教育,并按月进行考核,填写《廊坊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工作考核表》。
(二)酬金发放初审。各设岗部门(单位)勤工助学管理人员在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制作《勤工助学学生酬金发放表》,并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
(三)酬金发放复审。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各设岗部门(单位)将上月《勤工助学工作考核表》与《勤工助学学生酬金发放表》一并送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
(四)酬金发放。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后进行汇总,报学校领导签字批准,从学校统一掌握的学生资助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固定岗位考核与酬金发放
(一)岗位考核。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定专人对本单位设置的各个岗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并按月进行考核,填写《廊坊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工作考核表》。
(二)酬金审核。二级学院勤工助学管理人员在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制作《勤工助学学生酬金发放表》,与《勤工助学工作考核表》一并交报本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酬金发放。经本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的《勤工助学学生酬金发放表》,报送本单位书记或院长签字,从二级学院掌握的学生资助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考核与酬金发放
校内临时岗位任务结束后,设岗部门(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填写《廊坊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工作考核表》,并制作《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属于学校设置临时岗位的,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属二级学院设置临时岗位的,报送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两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各自程序完成酬金审核发放。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注重与学生学业成长和职业发展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勤工助学招聘简章。经审核同意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合作协议,并负责推荐适合人选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三方协商确定,写入用人单位、应聘学生双方勤工助学劳动协议。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从学生奖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审批;重大开支项目,应进行详细的规划和预算,并事先报请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对学校勤工助学开支情况进行汇总,并按要求上报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侵占;
(二)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优先安排的权利;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时,应当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和个人,应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不得损害和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学生有权拒绝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身体健康的劳动;
(五)当勤工助学工作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和身体健康时,学生有权提出调换工作岗位和调整劳动时间。
第三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讲求职业道德,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认真践约、文明礼貌,维护学校荣誉,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四)学生不得出现随意毁约、欺骗用人单位或个人、消极怠工及故意损坏劳动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的情况;
(五)学生不能以勤工助学为由向用人单位和个人索要财物或提出其他不合理的要求;
(六)学生不能以勤工助学为由参加传销、兜售盗版及黄色出版物等非法活动,不能在娱乐场所从事不健康的接待性服务;
(七)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八)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的名义在校园内进行摆摊设点等各种交易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在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校企之间的勤工助学合作协议和用人单位、学生之间的勤工助学劳动协议,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勤工助学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劳动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协议各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院学字[2017]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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