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普通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5]1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在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的比例下发。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平均为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分三个等次,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
第四条 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民族为非汉族;
(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等额评审。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初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一)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受到处分未解除者;
(二)提供虚假证明者。
第七条 评审发放程序
(一)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评审指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二级学院二年级(含)以上新疆籍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总数,将评审指标等比全额分配到相关二级学院;指标不能等比全额分配时,所有符合条件且提出申请的学生均作为候选人。候选人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评审会上作陈述、答辩,通过评委无记名投票或现场打分的方式产生建议获奖励资助人员;
(二)每年9月30日前,符合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高校新疆籍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交所在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资格审核;
(四)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报送建议奖励资助人选;
(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各二级学院将审核材料、公示材料、建议奖励资助学生名单及《高校新疆籍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拟奖励资助人选;
(八)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九)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上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十一)将院长办公会审定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拟奖励资助学生名单上报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二)每年11月30日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的形式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将资助奖励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参评学生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对于违反纪律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人的资格,并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条 在参评过程中出现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或徇私舞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