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助奖励的对象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及其以上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奖励的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和评审每学年安排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六条 申请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诚信评价等级达到A级;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当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是上学年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受到处分未解除者;
(二)提供虚假证明者。
第八条 评审发放程序
(一)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评审指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二级学院上一学年度学生总数(不含已经毕业的学生),将评审指标等比全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在指标不能等比全额分配的情况下将分配候选指标,候选人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评委会上述职答辩,通过评委无记名投票或现场打分的方式产生建议获资助奖励人员;
(二)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向本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初评;
(四)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报送建议资助奖励人选;
(六)二级学院将评审报告、公示材料、建议资助奖励学生初审名单表及《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八)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九)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十)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十一)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上报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二)通过银行卡的形式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给学生,并将资助奖励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条件公开、指标公开、评审程序公开和评审结果公开。
第十一条 参评学生要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对于违反纪律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人的资格,并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在参评过程中出现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或徇私舞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院学字[201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