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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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定(修订)(院学字[2019]116号)
发布时间:2019-10-31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问题,保证每一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7]2号)、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和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资助对象
(一)我校当学年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学生本人或家庭突然遭受意外伤害、疾病等重大意外变故而造成生活困难者。
第三条  资助原则
(一)坚持“资助育人”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优先和兼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奖助基金
(一)资金来源
⒈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学费)中提取的专项资金;
⒉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专项赞助。
    (二)资金管理
1.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学费)中提取的学生奖助基金,其中按每生每年30元(每年按十个月计)拨至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严格按本管理规定掌握使用;其余部分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2.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专项赞助,划入学校学生奖助基金或按照赞助方的资助意向来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岗位人员构成。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与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制定并落实学校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政策;
(二)学生资助政策和有关精神的宣传及咨询工作;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五)学生奖助基金的管理工作;
(六)社会扶困助学资金的管理及使用工作;
(七)新生“绿色通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落实学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
(九)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及酬金发放工作;
(十)落实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及资金发放工作,落实好国家、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类困难补助;
(十一)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
(十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缴工作;
(十三)“自强自立之星”的评选表彰工作;
(十四)定期调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的状况,及时分析问题,并加以解决;
(十五)对二级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及时提供指导与服务;
(十六)完成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落实日常的各项资助工作。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工作综合管理岗位人员等为成员,负责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资助、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六条  认定比例
二级学院按照不超过本单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总数22%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选。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不超过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超过1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不超过5%。
第七条  认定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二)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成立认定评议小组。二级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具体落实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按照比例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本单位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成立认定工作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工作综合管理岗位人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咨询、宣传与解释;
2.发放与审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汇总审定各认定评议小组的意见,对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综合确定;
4.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每学年至少一次;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5.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管理与调整工作;
6.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
(五)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报本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审定,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过公示无异议的,进入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六)二级学院在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建立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提交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与档案及公示材料一并报送学生处,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存档备查。
(七)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学生处审核汇总各单位报送材料,认真复核认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最终建立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四章  申请资助的条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困难资助:
(一)孤儿,且难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
(二)革命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子女且生活困难者;
(三)丧父或丧母,其经济来源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者;
(四)因父母离异造成经济来源困难者;
(五)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造成经济困难者;
(六)父母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七)在校期间,家乡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者;
(八)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生活困难者;
(九)老、少、边、穷及偏远地区的贫困家庭;
(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家庭子女等;
(十一)其他应认定的困难条件。
第十条  提供虚假证明者,不符合资助条件。
第五章  资助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资助方式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
(三)勤工助学资助;
(四)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
(六)国家阶段性临时补贴资助;
(七)助学温暖工程资助;
(八)学费减免资助;
(九)临时性困难资助;
(十)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资助;
(十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培养项目资助;
(十二)自强自立之星评选资助。
第十二条  资助程序
(一)临时性困难资助
1.审批权限
⑴二级学院审批资助金额的最高权限为每人次2000元;
⑵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资助金额的最高权限为每人次10000元;
⑶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资助金额的最高权限为每人次100000元;
⑷100000元以上,根据额度由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2.审批及发放程序
⑴学生提出困难申请,详细写明家庭情况和造成困难的原因;
⑵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查、核实。内容包括:
?造成困难的原因;
本人日常消费情况;
ƒ已获资助情况;
⑶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意见;
⑷填写《廊坊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资助审批表》;
⑸按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及发放手续,从本单位学生奖助基金中列支;
⑹二级学院一次资助权限不足以解决困难者:
?由二级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并提出资助意见;
ƒ按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及发放手续,从学校统一掌握使用的学生奖助基金中列支;
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次资助权限不足以解决困难者:
?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意见,经学校有关领导审批;
按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及发放手续,从学校统一掌握使用的学生奖助基金中列支。
(二)学费减免
1.减免条件
本学年在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⑴孤儿;
⑵残疾学生;
⑶少数民族学生;
⑷烈士子女;
⑸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⑹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子女;
⑺现役军人子女;
⑻因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子女;
⑼其他特殊情况。
2.减免数额
⑴孤儿在校期间免除全部学费;
⑵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校期间免除全部学费;
⑶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子女在校期间免除全部学费;
⑷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子女在校期间每学年减免学费的80%;
⑸一级至四级的因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子女在校期间每学年减免学费的80%;
⑹视力残疾级别在二级盲以上,或听力残疾级别在二级以上,或言语残疾级别在二级以上,或肢体残疾在中度以上的残疾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减免学费的70%;
⑺视力残疾级别在一级低视力以下,或听力残疾级别在三级以下,或言语残疾级别在三级以下,或肢体残疾为轻度的残疾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减免学费的60%;
⑻现役军人子女和少数民族子女在校期间每学年减免学费的50%。
3.减免手续及审批
⑴本人提出申请;
⑵提供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证书或证件;
⑶二级学院初审,提出初步意见,公示后(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意见;
⑸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⑹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
⑺填写《廊坊师范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审批表》;
⑻按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履行发放手续。
(三)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资助
1.资助内容
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享受助学金。免学费和免住宿费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同校、同年级统一使用教科书实际购买金额执行。采用直接免除方式。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均需履行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3000元。对于经履行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未评选上国家助学金的建档立卡学生,学校按照最低档次国家助学金标准给予等额补助。
2.资助程序
⑴学生提交《河北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簿)、扶贫部门颁发的《扶贫手册》;
⑵二级学院初审并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确定;
⑷按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履行资助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其他资助形式的要求参照单行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获得的资助直接拨付至受资助者本人的银行卡。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的调查,学生在申请困难资助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廊坊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处理。
第十六条  在资助工作中,对于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工作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定(修订)》(院学字[2017]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手机号码
 
家庭
通讯
地址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长手机号码
 
姓名
年龄
与学生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特殊
群体
类型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是££
特困供养学生:是££;孤残学生:是££;烈士子女:是££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影响
家庭
经济
状况
有关
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家庭欠债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患重病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力弱化情况:                                    
其他情况:                                                                   
承诺内容: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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