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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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校园文明号创建实施办法(修订) 院学字〔2018〕109号
发布时间:2019-10-31  查看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校风学风建设的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和育人环境,通过开展校园文明号创建活动,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二条  校园文明号创建活动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优化育人环境,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成长发展的校园群众性创先争优竞赛活动。

第三条  校园文明号创建活动坚持内容和形式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巩固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与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校风学风建设有机统一。

第四条  校园文明号是在学习、工作、生活、校园文化等活动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勤奋治学、文明向上、团结进取、爱岗敬业,独立开展活动,创造一流实绩,为和谐校园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基层学生集体。

第五条  各班团支部、各学生社团均可参加校园文明号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创建条件

第六条  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学习、工作、生活、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等日常活动中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赢得师生的认可。

第七条  组织健全,班子得力,干部作用发挥好,内部团结和谐,具有一定的凝聚力、号召力和影响力。

第八条  组织内正气浓郁,学习风气良好,学习成绩优良,组织内成员学年补考重修率不超过5%

第九条  结合自身实际,独立开展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建设活动,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的贡献。

第十条  组织内同学诚实守信,学年诚信评价等级每个人均在A级以上,学费上缴率为100%(经批准申请学费缓交的除外),创建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无任何违纪现象。

第十一条  是本年度评选的上一年度的先进团支部和先进学生社团。

第三章  申报方式

第十二条  校园文明号采取分类申报、分类竞赛、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统一表彰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团支部的创建申报数量为每学年全校团支部总数的5%,各二级学院团委打破本单位年级、专业的界限,在本单位团支部总数的5%的范围内评选推荐创建单位,不足一个名额的可评选推荐1个;学生社团的创建数量为每学年全校学生社团总数的5%

第十四条  校园文明号创建单位每学年集中申报评选一次。每年10月份,各辅导员从所分管荣获上一年度先进团支部的班级中推荐1个班级报所在二级学院团委审核。

第十五条  经二级学院团委研究,本单位党政联席会审定,按比例要求推荐本单位本年度校园文明号的创建单位,并按要求整理有关材料,报校团委。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创建校园文明号,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在上学年荣获先进学生社团荣誉称号的社团中评选推荐,并将结果报校团委。

第十七条  校团委审核,报学校领导审定,确定本年度校园文明号的创建单位,并在全校发布。

第四章  创建期满考核

第十八条  被确定校园文明号创建单位的学生集体,应发挥模范集体的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在思想引领、学习求知、学术科技、日常生活、文明自律、素质拓展、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十九条  校园文明号创建单位的创建期为一学年。每年10月份,学校对上学年校园文明号的创建单位统一集中进行创建期满达标考核。具体考核达标的内容为“531”指标体系,即5个零、3100%1个特色:

5个零”内容

零违纪:创建学年组织内同学无违纪现象;

零作弊:创建学年组织内同学无考试作弊现象;

零挂科:创建学年组织内同学无考试不及格现象;

零欠费:创建学年组织内同学无欠缴学费现象(经批准申请学费缓交的除外);

零责任事故:创建学年辅导员、班团(社团)干部无责任事故发生。

3100%”内容

学生活动参与率100%:创建学年组织内学生每个人至少参加一次课外集体活动;

诚信评价A100%:创建学年组织内学生诚信评价等级均达到A级;

班团(社团)干部积极靠近党组织人数100%

1个特色”内容

通过创建活动,认真总结凝练自身工作开展中的实招儿、新招儿、硬招儿和绝招儿,并形成自身鲜明特色。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经考核达标的校园文明号创建单位,学校授予“廊坊师范学院校园文明号”荣誉称号,颁发奖牌或证书。组织内有关成员在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中每人奖励1分;同时给予团学组织500元的活动奖金。

第二十一条  经考核不达标的团学组织,取消创建资格。

第二十二条  校园文明号的创建及创建成果作为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职称评定及各单位学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  校园文明号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初集中进行统一全面考核验收一次,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等次,对于达标的按规定继续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达标的取消校园文明号荣誉。

第二十四条  凡在平时出现考试作弊、打架斗殴、恶意欠费、宿舍脏乱差等不良现象的,立即取消所在集体校园文明号荣誉,并在全校范围内发布。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和载体,大力宣传在校园文明号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事迹,辐射带动全校学生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校园文明号创建评选办法》(院学字201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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