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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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示范班创建实施办法(修订) 院学字〔2018〕91号
发布时间:2019-10-31  查看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风建设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优秀班级的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开展学风建设示范班创建活动,促进良好班风、学风、校风的形成。

第二条  学风建设示范班创建活动是加强班级管理,营造正气氛围,增强班级组织活力,建设一流团队的校园群众性创先争优竞赛活动。

第三条  学风建设示范班创建活动坚持内容和形式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巩固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与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和谐校园建设有机统一。

第四条  学风建设示范班是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涌现出来的班风正、学风浓、考风好,勤奋治学、文明向上、团结进取、爱岗敬业、实绩突出,为校风学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班集体。

第五条  各教学班级均可参加学风建设示范班创建活动。

第二章  创建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充分发挥自身模范带头作用,具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学校意识,团结协作,以身作则,乐于服务,甘于奉献。

第七条  班内同学勤奋治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成绩优良,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浓厚的学习风气,计算机通过率、四六级英语通过率、考证率、到课率高。学年补考重修率不超过5%

第八条  班内同学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文明自律,团结友爱,奋发向上,班内正气浓郁,同学们敢于向各种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积极组织并踊跃参加文化艺术、学术科技、社会实践等各种素质拓展活动,班内同学身心健康、乐观向上,班集体凝聚力、感召力强。

第十条  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班风学风建设主题教育活动,班级日志管理规范有效,教育教学秩序健康良好。

第十一条  班内同学诚实守信,学年诚信评价等级每个人均在A级,学费上缴率为100%

第十二条  班风学风建设综合情况良好,是本学年评选的上学年先进班集体的获得者。

第三章  申报方式

第十三条  学风建设示范班创建单位的申报名额为每学年全院班级总数的5%。各单位打破本单位年级、专业的界限,在本单位班级总数的5%的范围内评选推荐,不足一个名额的可评选推荐1个。

第十四条  学风建设示范班每学年集中申报评选一次。每学年开学初,每个辅导员在自己所分管的班级中荣获上一年度先进班集体的班级中推荐1个班级报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按比例要求推荐本单位本年度学风建设示范班创建单位,并按要求整理材料,报学生处。

第十六条  学生处审核,报学院领导审定,确定本年度学院学风建设示范班创建单位并在全院发布。

第四章  创建期满考核

第十七条  学风建设示范班创建单位应在全院学风建设中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定期组织特色主题班会展评、班级管理日志展览、班级风采展示、学生干部工作交流会等具有鲜明特色和示范作用的学风建设活动,长期开展“示范一带一”活动,每个示范班联系一个普通班级,选择各种带动方式共同建设优良班风。

第十八条  学风建设示范班创建单位的创建期为一学年。每年10月份,学院对上学年学风建设示范班创建单位统一集中进行创建期满达标考核。具体考核达标的内容为“531”指标体系,即5个零、3100%1个特色:

5个零”内容

零违纪:创建学年班内同学无违纪现象;

零作弊:创建学年班内同学无考试作弊现象;

零挂科:创建学年班内同学无考试不及格现象;

零欠费:创建学年班内同学无欠缴学费现象(缓缴学费或生源地贷款、校园地贷款学生除外);

零责任事故:创建学年辅导员、班团干部无责任事故发生。

3100%”内容

学生活动参与率100%:创建学年班级学生每个人至少参加一次课外集体活动;

诚信评价A100%:创建学年班内学生诚信评价等级均达到A级;

班团干部积极靠近党组织人数100%

1个特色

通过创建活动,认真总结凝练班风、学风建设中的实招儿、新招儿、硬招儿和绝招儿,并形成自身鲜明特色。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  经考核达标的学风建设示范班创建单位,学院授予“廊坊师范学院学风建设示范班”荣誉称号,颁发奖牌或证书。班内全体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中每人奖励1分;同时给予班级500元的活动奖金。

第二十条  经考核不达标的班级,取消创建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风建设示范班的创建及创建成果作为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职称评定及各单位学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二条  学风建设示范班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初集中进行统一全面考核验收一次,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等次,对于达标的按规定继续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达标的取消学风建设示范班荣誉。

第二十三条  凡在平时出现考试作弊、打架斗殴、恶意欠费、宿舍脏乱差等不良现象的,立即取消所在班级学风建设示范班荣誉,并在全院范围内发布。

第二十四条  学院通过各种途径和载体,大力宣传在学风建设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事迹,辐射带动全院学生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学风建设示范班创建实施办法》(院学字2007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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