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评选表彰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举措。为更好地完成省级先进的评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修订)》,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在校的学生班集体。
第三条 评选名额
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名额等额进行评选。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道德品质优良;
2.行为文明,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
3.在规定时间,获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4.学习成绩优异,曾获学院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5.在校期间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6.在校期间,诚信评价等级均达到A级;
7.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8.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9.具有参评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条件的学生干部可参评省级三好学生,但当年只能参评一项。
(二)优秀学生干部
1.现任学生干部;
2.具备省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3.在规定时间,曾获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4.学习成绩优良,曾获学院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5.参评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8%;
6.在校期间,诚信评价等级均达到A级;
7.在校期间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8.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切实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
9.在校期间曾获得过省级三好学生的现任学生干部可参评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10.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三)先进班集体
1.注重班级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班风;
2.班委会、团支部凝聚力强,核心作用发挥充分;
3.在规定时间,曾获校级先进班集体称号;
4.在规定时间,曾获学风建设示范班创建单位或校园文明号创建单位;
5.在校期间,全体学生无违纪处分。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的评审指标,学生处按照各二级学院上一学年度学生总数(不含已经毕业的学生),将评审指标等比全额进行分配;如果指标不能等比全额分配,学生处将分配候选指标,候选个人和集体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评委会上述职答辩,通过评委当场打分或投票的方式选出建议获奖人员或集体;
(二)各二级学院专门召开会议,传达河北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学校评定办法和关于评选工作的安排;
(三)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初评,提出建议获奖人员和集体(候选人或侯选集体);
(四)省级先进个人,由其所在班的全体同学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产生,并认真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征求意见形成书面材料长期保存;
(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本单位获奖人员及班集体初评名单;
(七)整理材料,将公示材料、事迹材料(不少于2000字)、省级先进个人和集体名册及《评审表》报送学生处;
(八)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
(九)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委会,听取候选人和候选集体述职,通过当场打分或无记名投票选出建议获奖人员和集体;
(十)学校在公示地点为学校校务公开栏、办公楼、主教学楼、学生宿舍楼4各处所,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十一)将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阅;
(十二)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十三)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河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
(十四)为获奖学生和集体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条 学院大力宣传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的先进事迹;将先进个人的评审表装入学生档案,将先进班集体评审表存入学校档案。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条件公开、推荐指标公开、评审程序公开和评审结果公开。
第八条 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评选。逾期或因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取消评选资格的不得补报;违反学校纪律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参评学生要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对于违反纪律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人的资格,并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条 获省级先进个人和集体名单确定上报后,获奖个人和获奖集体中的学生三个月内受到法律处罚和纪律处分,追回获奖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省级先进班集体评定办法》(院学字〔2013〕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