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激励广大在校生勤奋学习,拓展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毕业生。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冀教就业〔2012〕1号)和《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年级学生。
第三条 奖项等级和评定时间
优秀大学毕业生分为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和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每年的3月1日开始评选,3月底结束。
第四条 评选比例
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按应届毕业生的10%评选;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按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的50%评选。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遵纪守法,道德高尚,行为文明,具有良好的大学生形象;
(三)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成绩和各科成绩均排在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15%;所有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百分制);
(四)校级本科优秀毕业生应获得校级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1次(含)以上,或获得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2次(含)以上;或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团干部)称号2次(含)以上,同时还应获得1次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含)以上;院级专科(专接本)优秀毕业生应获得院级二等及其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或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团干部)称号,同时还应获得1次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含)以上;
(五)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毕业生优先推荐;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七)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关心集体,作风正派,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一定的影响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得到教师和学生的普遍认可;
(八)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在校期间诚信评价等级达到B级及其以上;
(九)在校期间无违纪;
(十)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应当是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获得者,且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在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10%;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西校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和毕业生在校期间综合测评的成绩,组织初评,提出候选人;
(二)按年级、专业对优秀毕业生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根据投票情况,初步确定校级和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人选;
(三)各二级学院、西校区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定报送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和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初评名单;
(四)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
(五)整理材料,将公示材料、优秀大学毕业生名单(省级为名册)和《优秀大学毕业生评审表》报送学生处;
(六)学生处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
(七)将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八)学校在公示栏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九)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十)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为校级和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分别颁发荣誉证书;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优秀大学毕业生先进事迹;获得优秀大学毕业生称号的学生,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和学生的意愿,学校就业部门负责优先推荐;将获奖学生的《优秀大学毕业生评审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本办法广泛宣传,达到人人皆知。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提高认识,坚持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第十条 在评审过程中,做到条件公开、推荐指标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十一条 在公示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全体教师和学生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修订)》中“监督与处罚”的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办法》(院学字〔2009)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