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激励全体青年学生勤奋学习、健康成长,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精神和《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佳大学生是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评选范围
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评选时间
评选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评选安排在9—11月进行。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很高的综合素质和良好的大学生形象;
(三)作风正派、行为文明、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关心同学;
(四)积极进取、求真务实、乐观向上,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人格;
(五)曾获校级荣誉称号2次(含)以上;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各级各类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七)在学术研究、公共管理、社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某一个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八)曾获得1次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和1次(含)以上不低于二等的优秀学生奖学金;
(九)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十)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在校期间诚信评价等级达到A级。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按照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进行初评;
(二)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定十佳大学生候选人;
(四)整理材料,将公示材料、候选人先进事迹材料(不少于2000字)和《十佳大学生推荐表》(一式两份)报送学生处;
(五)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
(六)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答辩会,候选人当众宣读事迹材料,并回答评委的提问,通过现场投票或打分的方式进行推荐;
(七)学校在公示栏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八)将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阅;
(九)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十)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对十佳大学生通报表彰,颁发奖章(杯)、证书、奖金;公开报道、广泛宣传其典型事迹;优先推荐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先进个人的评选;将十佳大学生先进事迹材料和《廊坊师范学院十佳大学生评审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十佳大学生的评选工作,将本办法广泛宣传,达到人人皆知。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第十条 严格按照本办法中的评定条件及有关要求进行评选,实事求是,宁缺毋滥。
第十一条 在评审过程中,做到条件公开、推荐指标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修订)》中“监督与处罚”的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十佳大学生评定办法》(院学字〔2013〕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