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营造创优争先的良好氛围,形成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精神和《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比例
全校班级总数的10%。
第三条 评选时间
每年的9月上旬开始,10月底结束。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群众的班级领导核心;
(二)有积极上进、互助友爱、遵纪守法、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三)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奋发向上的学风;
(四)全班学生学习勤奋,锐意进取,积极参加学术科技活动,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各项成绩名列前茅;
(五)定期召开班委会和班务会,布置协调工作,带领全班同学认真完成好各项任务;
(六)班干部主动、及时向辅导员和领导反映学生生活、学习、思想情况和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七)班内干部和党员以身作则,帮助同学,有热心为同学服务的精神,模范作用发挥得好;
(八)组织同学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成效明显;
(九)全班同学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诚实守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
(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全班同学均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十一)本学年被评为行为规范班。
第五条 本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本班干部的考试、考查课有不及格科目;
(二)参加重修或补考的学生超过10%;
(三)自评选之时前一年内本班学生有受到纪律处分的;
(四)没有突出事迹和显著成绩;
(五)班干部形象差,群众威信低;
(六)全班学生诚信评价等级有D级的。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初评;
(二)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本年级召开学生代表会,对候选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
(三)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定本单位先进集体初评名单;
(五)整理材料,将公示材料、事迹材料(不少于2000字)、先进班集体名单和《廊坊师范学院先进班集体评审表》报送学生处;
(六)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
(七)学校在公示栏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八)将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阅;
(九)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十)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向获奖先进班集体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先进班级的先进事迹;将获奖班级的《廊坊师范学院先进班集体评审表》存入学校档案。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先进班集体的评定工作,将本办法广泛宣传,达到人人皆知。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标准,按照程序操作。
第十条 在评审过程中,做到条件公开、推荐指标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十一条 在公示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全体教师和学生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修订)》中“监督与处罚”的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先进班集体评定办法》(院学字〔201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