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引导和激励广大团干部勤奋学习、扎实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第41号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有关精神和《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担任我校团的各级干部工作,并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评选时间
每年的9月上旬开始,10月底结束。
第四条 评选比例
全体参评团员的2%。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团的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出色地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学习目标明确,成绩优良,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列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20%。
(四)工作勤奋,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各种富有成效的活动,工作中勇于创新,所在团组织工作突出。
(五)作风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经常同团员青年谈心,做团员青年的知心朋友。
(六)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吃苦在前,勇挑重担,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七)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本学年诚信评价等级达到A级。
(八)担任团干部一年(含)以上。
(九)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六条 本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考试、考查课有不及格科目的。
(二)有旷课行为的。
(三)工作方法不当,群众威信低的。
(四)工作中不能履行职责,有明显失误的。
(五)受到纪律处分且处于纪律处分期限内的学生。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团委根据优秀团干部的评选条件,组织初评,提出优秀团干部候选人名单。
(二)在本年级、本专业、本支部介绍候选人情况,组织团员进行民主评议。
(三)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候选人名单进行审议,确定优秀团干部初评名单。
(四)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后整理材料,将公示材料、获奖学生名单和《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团干部评审表》报送校团委。
(六)校团委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
(七)将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阅。
(八)学校在公示栏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九)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十)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向获得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优秀团干部的先进事迹;将获奖学生的《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团干部评审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的优秀团干部,由各单位根据《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和本办法制定细则,组织评选,并由本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优秀团干部的评定工作,将评定办法广泛宣传,达到人人皆知。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标准,按照程序操作。
第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做到条件公开、推荐指标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 在公示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全体教师和学生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修订)》中“监督与处罚”的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