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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团干部评定办法(修订) 院学字〔2018〕106号
发布时间:2019-10-31  查看次数: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引导和激励广大团干部勤奋学习、扎实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第41号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有关精神和《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担任我校团的各级干部工作,并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评选时间

每年的9月上旬开始,10月底结束。

第四条  评选比例

全体参评团员的2%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团的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出色地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学习目标明确,成绩优良,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列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20%。

(四)工作勤奋,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各种富有成效的活动,工作中勇于创新,所在团组织工作突出。

(五)作风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经常同团员青年谈心,做团员青年的知心朋友。

(六)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吃苦在前,勇挑重担,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七)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本学年诚信评价等级达到A级。

(八)担任团干部一年(含)以上。

(九)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六条  本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考试、考查课有不及格科目的。

(二)有旷课行为的。

(三)工作方法不当,群众威信低的。

(四)工作中不能履行职责,有明显失误的。

(五)受到纪律处分且处于纪律处分期限内的学生。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团委根据优秀团干部的评选条件,组织初评,提出优秀团干部候选人名单。

(二)在本年级、本专业、本支部介绍候选人情况,组织团员进行民主评议。

(三)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候选人名单进行审议,确定优秀团干部初评名单。

    (四)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后整理材料,将公示材料、获奖学生名单和《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团干部评审表》报送校团委。

(六)校团委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

(七)将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阅。

(八)学校在公示栏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九)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十)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向获得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优秀团干部的先进事迹;将获奖学生的《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团干部评审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的优秀团干部,由各单位根据《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和本办法制定细则,组织评选,并由本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优秀团干部的评定工作,将评定办法广泛宣传,达到人人皆知。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标准,按照程序操作。

第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做到条件公开、推荐指标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  在公示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全体教师和学生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修订)》中“监督与处罚”的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团干部评定办法(修订)》(院学字2013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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