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高素质专门人才,营造创优争先的良好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精神和《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各级学生会干部和班干部。
第三条 评选时间
每年的9月上旬开始,10月底结束。
第四条 评选比例
全体参评学生的3%。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较高的理论水平;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乐于助人;
(四)积极组织并带头参加各项活动,在广大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五)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富于创新精神,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
(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本学年诚信评价等级达到A级;
(七)热心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八)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列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20%;
(九)担任学生干部一年(含)以上。
第六条 本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考试、考查课有不及格科目;
(二)有旷课行为;
(三)工作方法不当,群众威信低;
(四)工作中不能履行职责,有明显失误;
(五)自评选之时前一年内受过纪律处分。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初评;
(二)在本年级、本专业介绍候选人情况,组织学生或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候选人;
(三)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定本单位优秀学生干部初评人选;
(五)整理材料,将公示材料、获奖干部名单和《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审表》报送学生处;
(六)学生处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
(七)学校在公示栏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八)将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阅;
(九)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十)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向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优秀学生干部的先进事迹;将获奖干部的《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审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的优秀学生干部,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和本办法制定细则,组织评选,并由本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工作,将《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广泛宣传,达到人人皆知。
第十一条 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标准,按照程序操作。
第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做到条件公开、推荐指标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 在公示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全体教师和学生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中“监督与处罚”的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修订)》(院学字〔2013〕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