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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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修订)院学字〔2018〕86号
发布时间:2019-10-31  查看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高素质专门人才,营造创优争先的良好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的有关精神和《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各级学生会干部和班干部。

第三条  评选时间

每年的9月上旬开始,10月底结束。

第四条  评选比例

全体参评学生的3%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较高的理论水平;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乐于助人;

(四)积极组织并带头参加各项活动,在广大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五)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富于创新精神,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

(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本学年诚信评价等级达到A级;

(七)热心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八)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列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20%;

(九)担任学生干部一年(含)以上。

第六条  本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考试、考查课有不及格科目;

(二)有旷课行为;

(三)工作方法不当,群众威信低;

(四)工作中不能履行职责,有明显失误;

(五)自评选之时前一年内受过纪律处分。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初评;

(二)在本年级、本专业介绍候选人情况,组织学生或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候选人;

(三)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定本单位优秀学生干部初评人选;

(五)整理材料,将公示材料、获奖干部名单和《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审表》报送学生处;

(六)学生处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

(七)学校在公示栏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八)将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阅;

(九)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十)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向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优秀学生干部的先进事迹;将获奖干部的《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审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的优秀学生干部,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和本办法制定细则,组织评选,并由本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工作,将《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广泛宣传,达到人人皆知。

第十一条  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标准,按照程序操作。

第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做到条件公开、推荐指标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  在公示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全体教师和学生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中“监督与处罚”的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修订)》(院学字2013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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