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增强团员意识,提高团员综合素质,激励广大团员奋发有为,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第41号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有关精神和《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具有正式团籍,并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评选时间
每年的9月上旬开始,10月底结束。
第四条 评选比例
全体参评团员的5%。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宣传、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二)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勤奋,成绩优良,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列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30%。
(三)认真履行团员义务,自觉按时交纳团费,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支部活动和学风建设中起模范作用。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严守团的纪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敢于同各种不良行为作斗争,自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六条 本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和因故休学、停学等非在校团员。
(二)有旷课行为。
(三)考试、考查课有不及格科目。
(四)受到纪律处分且处于纪律处分期限内的学生。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各团支部根据优秀团员的评选条件进行初评,组织支部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向本单位团委提出优秀团员候选人名单。
(二)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候选人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本单位优秀团员初评名单。
(三)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后整理材料,将公示材料、获奖学生名单和《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团员评审表》报送学校团委。
(五)学校团委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
(六)将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阅。
(七)学校在公示栏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八)上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九)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向获得优秀团员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优秀团员的先进事迹;将获奖学生的《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团员评审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的优秀团员,由各单位根据《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和《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团员评定办法》制定细则,组织评选,并由本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优秀团员的评定工作,将评定办法广泛宣传,达到人人皆知。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标准,按照程序操作。
第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做到条件公开、推荐指标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 在公示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全体教师和学生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修订)》中“监督与处罚”的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团员评定办法》(院学字〔2013〕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