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高素质专门人才,营造创优争先的良好氛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精神和《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评选时间
每年的9月上旬开始,10月底结束。
第四条 评选比例
全体参评学生的5%。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要求进步;
(二)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成绩优秀;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品德优秀,本学年诚信评价等级达到A级;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八)心理健康,乐观向上,有良好的大学生形象;
(九)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8%。
第六条 本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和因故休学、停学等非在校生;
(二)有旷课行为的;
(三)考试、考查课有不及格科目的;
(四)自评选之时前一年内受过纪律处分的。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初评;
(二)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定本单位三好学生初评人选;
(四)整理材料,将公示材料、获奖学生名单和《廊坊师范学院三好学生评审表》报送学生处;
(五)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
(六)学校在公示栏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将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阅;
(八)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九)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向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三好学生的先进事迹;将获奖学生的《廊坊师范学院三好学生评审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的三好学生,由各单位根据《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和《廊坊师范学院三好学生评定办法》制定细则,组织评选,并由本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三好学生的评定工作,将本办法广泛宣传,达到人人皆知。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标准,按照程序操作。
第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做到条件公开、推荐指标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 在公示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全体教师和学生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规定(修订)》中“监督与处罚”的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三好学生评定办法》(院学字〔2013〕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