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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团员推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院发(2018)53号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6日  发布人:学生处  来源:   点击数:
 院发〔2018〕53号
 
中共廊坊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团员推优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团员推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廊坊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11月5日
 
团员推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团组织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集中体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章》、《团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组通字〔1992〕18号)精神,以及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青发〔2016〕6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推优”工作在校党委组织部、各二级学院(系)党委(党总支)和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二级学院(系)团委负责组织基层团支部实施,基层团支部负责具体推优工作。
第三条 “推优”工作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共青团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必须经过推优程序。
第四条 “推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二章 “推优”对象条件
第五条 凡年龄在18至28周岁,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原则上不予推荐,第二至毕业前一学期的推荐比例之和不超团支部人数的30%。
第六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推优”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主动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动机端正;认真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系)和班级组织的思想引领、校园文化、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艺体育等活动,努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集体荣誉感强,识大体顾大局;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能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态度端正,按要求完成专业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学分,成绩优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四)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活动,课内外体育达标。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优先推荐:
(一)获得国家、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二)参加各级(全国、全省及学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等科技创新、学科专业类的比赛,取得优秀成绩的个人;
(三)在学校、二级学院(系)各级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基础扎实的学生骨干;
(四)获得奖学金,荣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五)参加“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训学习,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团员;
(六)在社团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带领社团获得各级(全国、全省及学校)优秀社团等荣誉的主要负责人;
(七)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青年;
(八)作为普通团员积极参加各项团学活动,热心集体事务,在主题班会、团日活动、义务劳动等活动中无缺席记录;在校园文化建设、学风建设、文明宿舍创建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受到表彰的团员。
第八条 凡受到学校、学院(系)通报批评、处分及课程不合格者,一年内不予“推优”。凡已列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学院(系)通报批评、处分以及课程不合格者,取消“推优”资格。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九条 “推优”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办理。团组织对积极要求入党的优秀团员,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地向党组织推荐。
第十条 校团委每年3月和9月下发“推优”工作指导意见,统一部署,并对二级学院(系)团委、基层团支部的“推优”工作进行监督。各二级学院(系)团委根据学院党委要求和校团委关于“推优”工作的部署,每学期制定本单位团支部“推优”工作计划,并组织基层团支部实施。
第十一条 “推优”工作程序:
(一)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
1.在辅导员的指导下,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团员大会,到会人数应达到本支部2/3以上团员数,方可举行团员“推优”大会。大会情况详细、客观记录到《团支部工作手册》。
2.“推优”大会的程序:一是参与“推优”人选依次对自己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自评;二是支部成员对其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民主评议;三是团支部成员进行推选,得票超过实际到会人数1/2及以上者,方可列为“推优”对象。
(二)基层团支部、二级学院(系)团委、校团委逐级审核推荐对象。
1.召开“推优”大会确定推荐对象后,团支部应指导推荐对象填写《团员推优表》(附件1)一份,并填写团支部推荐意见。
2.二级学院(系)团委在听取各基层团支部汇报的基础上,对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推优结果实行不少于3天公示(附件2)。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团员推优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同时做好“推优”入党统计工作,填写《推荐团员推优统计表》(附件3)一式两份,报校团委审批。
3.校团委对上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通过《团员推优表》和《推荐团员推优统计表》后,一份校团委存档,一份二级学院(系)团委留存。
(三)向党组织推荐
党组织对团组织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在接到团组织报来的推荐材料后及时讨论研究,确定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并将结果反馈给团组织。手续不全的,党组织不予讨论。
第四章 推优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严格把握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做到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各级党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要严肃、认真、公开、公正,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准徇私舞弊。对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除取消相关责任人被推优资格外,视情节给予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立足点放在对广大团员的培养教育上。要充分发挥党课、团课、青马班、主题团日活动、青年学习班的作用,对他们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的教育。通过教育,使申请入党的团员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牢固树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理想。
第十四条 “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和考核基层党团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青年教职工“推优”入党工作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1.廊坊师范学院团员推优表
2.××学院(系)团员推优公示(参考样式)
3. ××学院(系)团员推优统计表
 
 
 
 
 
中共廊坊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印发
附件1
廊坊师范学院团员推优表
 
团支部名称:
姓 名 性 别 籍 贯
出生年月 民 族 文化程度
入团时间 申请入党
时 间
所在学院
及 职 务
现实表现
 
 
 
 
 
 
年 月 日
团支部
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分团委
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校团委
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学院团员推优公示(参考样式)
 
经XXX党委同意,按照校团委统一部署,我院(系)团委于XX年XX月 日至XX日组织各团支部召开了推优大会,共产生推优人选XXX人。现将推优人选情况公示如下,敬请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XX月XX日前向我院团委或校团委反映。
监督电话: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团支部 职务 支部推优大会时间 申请入党时间
             
             
             
             
             
 
 
共青团XXX学院(系)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来源:中共廊坊师范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