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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工作条例 (试行)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8日  发布人:学生处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少先队组织工作, 提高少先队组织建 设科学化水平, 根据 《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少先队改革方 案》 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少先队组织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 确保方向。 牢牢坚持党的领导,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 神,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对少年儿童和共青团、 少先队工作的希望和要求,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落实党中央对共青团、 少先队 改革和基础教育改革的部署和要求, 在共青团直接领导下, 紧紧 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推进少先队组织和工作改革创新, 从组 织建设上保证党对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要求贯彻落实, 着力 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2. 突出特性。 坚持政治性、 先进性、 群众性, 深入开展少 先队组织教育、 自主教育、 实践活动, 增强少先队教育的思想 性、 组织的先进性、 队员的自主性、 活动的实践性, 推进少先队 工作制度化、 专业化、 时代化、 系统化、 与学校教育的特色差异 化发展。

 

 

 

 3. 遵循规律。 坚持以少先队员为中心, 充分考虑少年儿童 年龄特点与个性差异, 以中小学校为主阵地, 与学校教育、 家庭教育、 社会教育有机结合, 竭诚服务少年儿童快乐生活、 全面发 展、 健康成长, 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和组织归属感, 服务引领少 年儿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时刻准备着。

 

 

 

4. 创新发展。 注重一切从实际出发, 强基固本, 增强活力, 立足少年儿童身心特点, 适应时代发展需要, 不断研究新情况, 总结新经验, 解决实际问题, 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务实创新, 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组织建设。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少先队基层组织和各级少先队工作委 员会。

 

第二章  少先队基层组织

 

 

 

第四条摇 少先队大、 中、 小队基层组织主要设在中小学校。 一般以学校为单位建立大队,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中队, 中队下设 小队。 小队由5 至13 人组成, 中队由两个以上小队组成, 大队 由两个以上中队组成。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社区少先队组织。

 

 

 

第五条  少先队员是少先队组织的主人。 凡年满6周岁、 未 满14周岁的中国学生, 愿意参加少先队, 愿意遵守队章, 均可 向所在学校少先队组织提出申请, 经批准, 成为少先队员。 队员 年满14 周岁应该离队, 由所在学校少先队大队集中举行离队 仪式。 队员在少先队组织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队的工作和队 的活动有权提出意见和要求。 每个队员都要遵守队的纪律, 服从 队的决议, 积极参加队的活动, 做好队交给的工作, 热心为大家 服务。

 

 

 

第六条  少先队大队和中队成立大队委员会、 中队委员会, 设队长、 副队长, 并根据工作需要设学习、 劳动、 文娱、 体育、 组织、 宣传、 实践、 纪律等委员, 小队设正、 副小队长。 队委 (队长) 由队员民主选举产生, 大队委一般每学年改选一次, 小 队长、 中队委一般每学年改选一次。 各级队委会建设是少先队员 进行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的重要途径。

 

 

第七条  少先队基层组织主要职责

 

1. 组织学习。 组织队员学习党和国家对少年儿童和少先队 组织的希望和要求,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教导, 学习队章、 队 史、 少先队基本知识、 基本礼仪, 学习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和本 级组织的决议, 增强队员党团队衔接的组织意识和少先队员光 荣感。

 

 

 

2. 建设集体。 以思想引导为灵魂, 充分发挥每个队员的小 主人作用和小骨干带头作用, 规范开展组织生活, 坚持人人可 为、 常态可为, 创建 “动感中队冶, 活跃少先队小队, 共同创建 自主、 平等、 友爱、 向上的队集体。

 

 

 

3. 开展活动。 从队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出发, 发挥队员自 主性, 突出实践体验特色, 用好每周1课时少先队活动时间, 与 学校教育特别是地方课程、 学校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等有机结合, 有效利用课内外、 校内外资源, 坚持开展少先队组织教 育、 自主教育、 实践活动, 促进队员快乐生活、 健康成长、 全面 发展。

 

 

 

4. 自主管理。 在设置大、 中队委员会和小队长岗位基础上, 积极创设更多的少先队服务岗位, 让更多队员参与队的工作, 人 人都有服务的岗位、 实践的机会、 成功的体验, 锻炼提高自主实 践能力。 建立健全、 规范执行好少先队组织生活、 小骨干培养、 队委会管理等制度。

 

 

 

5. 服务队员。 对队员进行管理、 教育和服务, 督促队员履 行义务、 自觉养成严和实的品德, 积极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 关心队员的学习、 生活和身心健康, 及时表扬和奖励做出 优秀成绩的队员和队组织, 对犯了错误的队员耐心帮助改正。 依 法维护队员的正当权益, 保障队员权利不受侵犯。

 

 

 

6. 建设阵地。 学校支持建好、 充分用好学校少先队队室、 少先队鼓号队、 红领巾广播站、 电视台、 宣传栏等阵地, 发动队 员人人参与自主建好中队角、 中队园地, 自主管理各类校内外劳 动和社会实践基地。 参与建设和组织用好各级少先队网上阵地和 活动平台。 第八条  规范队前教育和入队程序。 少先队坚持全童入队的 组织发展原则, 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进行教育, 吸收新队员 入队前要根据队章进行充分的队前教育。 适龄少年儿童集体入队 一般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的 “六一冶 儿童节期间。 建立中小学贯通的队籍管理制度, 少先队员入队时填写队员登记表, 队员转学 或小学毕业升入初中随转队籍。 规范实施红领巾奖章体系, 将少 先队活动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

 

 

 

第八条  加强初中团队衔接和团前教育。 初一年级全面建立 健全少先队组织, 规范举行初中建队仪式。 初二年级规范举行离 队仪式。 创新初中少先队组织教育、 自主教育、 实践活动方式和 载体, 开展适合初中生特点的工作和活动。 在团组织领导下, 开 展团前教育、 推优入团。 中学团委要建立少年团校, 每名申请入 团的少先队员要参加少年团校、 进行团课学习培训。

 

 

第九条  积极稳妥地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 驻外使领馆阳光 学校等各类学校少先队基础建设。

 

第三章 少先队代表大会

 

 

 

第十条  少先队全国及地方各级代表大会 (以下简称全国 及地方各级 “少代会冶) 是同级少先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全 国少代会经党中央批准召开。 全国少代会召开前, 经团中央、 教 育部同意, 全国少工委全会形成决议, 向党中央请示。 请示内容 包括会议主题、 时间、 地点、 主要任务、 议程, 少先队章程修 改, 代表和新一届少工委领导机构产生办法、 构成, 大会工作报 告等。

 

 

 

地方各级少代会召开前, 经同级团委、 教育部门同意, 同级 少工委全会形成决议, 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团委、 少工委请示。请示内容包括会议主题、 时间、 地点、 议程, 代表和新一届少工 委领导机构产生办法、 构成, 大会工作报告等。 会议结束后, 将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和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少工委。

 

 

第十一条  全国少代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主要任务:

1. 贯彻党中央的指示、要求;

2. 落实团中央和教育部的部署;

3. 审议和通过全国少工委工作报告;

4. 讨论并决定少先队的重大事项;

5. 可以修改队的章程;

6. 选举产生新一届全国少工委。

 

第十二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市 (地、 州、 盟) 少代 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县 (市、 区、 旗) 少代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主要任务:

 

 

1. 贯彻党组织的要求;

2. 落实团组织、 教育部门和上级少工委的部署;

3. 审议和通过少工委工作报告;

4. 讨论并决定本地少先队工作的重要事项;

5. 选举产生新一届少工委。

第十四条   学校少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 主要任务:

1. 贯彻党组织的要求;

2. 落实团组织、 教育部门和上级少工委的部署;

3 . 审议和通过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学校少工委工 作报告;

4.讨论并决定学校少先队的重要工作和重点活动;

5.选举产生新一届少先队大队委员会、 学校少工委;

6.反映少先队员的心愿和呼声。

 

第十五条  全国及地方各级少代会代表由少先队员代表、 辅 导员代表、 共青团和教育工作者代表、 社会各界人士代表组成。 学校少代会代表以队员代表为主体。 代表通过民主程序产生。 少 先队员代表由队员选举产生。 县 (市、 区、 旗) 及以上少代会代表中, 队员代表要占 50%以上比例; 成人代表在同级党组织、 团组织的领导下与同级 教育部门协商产生, 少先队辅导员、 中小学党组织书记 (校 长)、 志愿辅导员、 少年儿童教育机构、 社会组织、 研究机构和 高校等各有关方面一线代表要占成人代表60%以上比例。 少先队员代表的条件是: 听党的话、 跟党走, 模范遵守队 章, 组织意识较强, 立志向、 有梦想,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 爱祖国、 爱人民、 爱劳动、 爱科学、 爱社会主义,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团结带动身边队员一起进步, 能起到带头 作用。 成人代表的条件是: 拥护党的领导, 理想信念坚定, 模范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热爱少年儿童, 德才兼备, 政治素质 好, 作风扎实, 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了解和支持少先队工作, 业绩突出。 严格自律, 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 清正廉洁, 道德品 质好。 少先队员代表要征集队员意见建议, 向大会提交红领巾小建 议。 成人代表要经常到学校、 校外活动场所、 社区等少年儿童集 中的地方走访, 了解反映队员需求和各方意见建议, 形成建议案 或调查报告提交大会。

 

 

 

第四章 少先队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 是全国和地 方少先队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构。 少先队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 “少工委冶) 由同级少先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少工委在同级少 代会闭会期间, 执行党的指示、 团组织和教育部门的部署及少代 会的决议, 领导少先队经常性工作。 少工委办公室是少工委的日 常办事机构, 设在同级团委, 与同级团委少先队工作部门合署办 公。 少工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在同级团委领导下进行。

 

 

 

第十七条  少工委由共青团组织、 教育部门、 党政有关部 门、 群众团体、 解放军、 辅导员、 中小学党组织书记 (校长)、 专家学者、 社区和校外教育机构、 社会组织、 社会各界代表和少 先队员代表组成。 县 (市、 区、 旗) 及以上少工委中来自基层 单位的委员要占50%以上。 成人委员的条件是: 忠诚党的事业, 热爱少年儿童, 理想信 念坚定, 牢固树立 “四个意识冶, 坚定 “四个自信冶, 责任感使 命感强, 专业能力突出, 在所属领域具有较强代表性。 少先队员委员的条件是: 听党的话、 跟党走, 模范遵守队 章, 组织意识强, 小骨干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有较强的责任感使 命感, 有一定的履职能力。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市 (地、 州、 盟)、 县 (市、 区、 旗) 少工委全会选举产生本级少工委主任、 常务副主任、 副主 任, 由共青团和教育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优秀辅导员、 中小学 书记 (校长) 代表等担任。 县 (市、 区、 旗) 及以上少工委设 挂职、 兼职副主任。 学校少工委由学校党政领导、 大中队辅导员和志愿辅导员、 家长代表以及少先队员代表等组成。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成立 社区少工委、 学区少工委。

 

 

第十八条  全国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 按照党中央的指示, 落实团中央、 教育部的要求, 具体 领导全国少先队工作, 推进少先队改革, 提出工作任务, 制定工 作规划; 负责指导、 检查、 督促各地少先队工作。

 

 

 

2. 按期组织召开少代会、 少工委全会、 主任会议, 会议闭 会期间执行会议决议和工作部署, 组织委员履行好职责。

 

 

 

3. 进行调查研究, 分析少年儿童成长状况, 提出政策性建 议; 研究少先队组织教育规律, 提出教育对策。

 

 

 

4. 开展少先队员思想教育, 指导少先队组织教育、 自主教 育、 实践活动。 部署和指导全国性少先队主题活动。

 

 

 

5. 研究制定政策性文件, 领导少先队辅导员队伍配备、 培 训表彰及专业发展等工作。

 

 

 

6. 指导管理队报队刊, 完善各类新媒体工作平台, 抓好少 先队宣传工作, 选树典型, 推广经验。

 

 

 

7. 指导少先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 加强社区少先队活动阵 地建设。

 

 

 

8. 建设少先队理论研究体系, 协调推进少先队学科建设。 领导各级少先队工作学会工作。

 

 

 

9. 密切团教协作, 争取党政部门、 社会各界支持, 加强与 学校教育、 家庭教育、 社会教育融合, 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 务。 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

 

 

 

10. 开展与港澳台少年儿童组织交流。 开展对外交流。

 

 

 

11. 完成党中央部署和团中央、 教育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 根据党组织、 团组织和上级少工委的工作要求, 提出本 地少先队工作的任务, 制定工作计划。

 

 

 

2. 按期组织召开少代会、 少工委全会、 主任会议, 会议闭 会期间执行会议决议, 组织委员履行好职责。

 

 

 

3. 负责当地少先队组织发展工作, 领导当地少先队组织, 检查和考核下级少先队组织工作。 4. 关心当地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调查反映少年儿童状况, 提出政策性建议。

 

 

 

5. 开展少先队员思想教育, 指导少先队组织教育、 自主教 育、 实践活动。 研究并指导开展当地少先队活动。

 

 

 

6. 研究制定和落实辅导员队伍建设相关政策, 负责本地总 辅导员、 大中队辅导员和志愿辅导员的配备、 培训表彰及专业发 展等工作。

 

 

 

7. 指导管理本级少先队报刊, 建设和运用网站等新媒体平台。

 

 

 

8. 指导少先队校外阵地建设, 开展各类少先队社会实践教 育活动, 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

 

 

 

9. 支持推进与少先队相关的学科建设。 领导本地区少先队 工作学会建设, 开展少先队理论研究工作。

 

 

 

10. 密切团教协作, 加强社会协同, 发挥少工委委员单位作 用, 广泛吸纳社会力量, 与学校教育、 家庭教育、 社会教育衔 接, 为少先队工作服务。 开展与港澳台少年儿童组织交流。 开展 对外交流。

 

 

 

11. 完成党组织部署和团委、 教育部门、 上级少工委安排的 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 执行党组织、 团组织和上级少工委的工作部署。

 

2. 按时组织召开学校少先队代表大会, 组织执行会议决议 和会议部署。

 

 

 

3. 以少先队员为中心, 健全学校少先队大、 中、 小队, 加强组织建设。

 

 

 

4. 突出思想性、 先进性、 自主性、 实践性, 开展主题鲜明、 生动活泼、 丰富多彩的少先队组织教育、 自主教育、 实践活动, 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和组织归属感。

 

 

 

5. 配齐配强大、 中队辅导员和志愿辅导员, 落实辅导员工 作相关政策, 做好辅导员的培训、 考核、 表彰等工作。

 

 

 

6. 保障少先队工作基本条件。 落实少先队活动时间, 加强 学校少先队队室、 少先队鼓号队和红领巾广播站 (电视台)、 少 先队网站等基本阵地建设, 保障少先队工作和活动经费。 7. 积极协调社区、 社会有益资源, 为少先队工作改革发展 服务。 维护全体少先队员的合法权益。

 

 

 

8. 完成学校党组织布置和本地团委、 教育部门、 上级少工 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摇 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建立主任会议制度, 联 系委员、 服务委员的经常性机制, 答复、 办理或反映少先队代表 大会代表意见建议机制等运行和决策机制。 建立委员提案制度、 委员重点发言制度等委员议事建言机制。 健全重点工作调查研 究、 推动落实、 督导考核和基层满意度测评等工作机制。 建立制 度、 队伍、 阵地、 活动、 信息化、 档案等工作保障机制。 县 (市、 区、 旗) 及以上少工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 会议。

 

 

第五章  少先队组织文化标识

 

第二十二条  红领巾、 队旗、 队徽、 队委 (队长) 标志是 少先队组织特有的标志, 队礼、 呼号、 入队宣誓、 队歌、 队会、 仪式等是少先队的基本礼仪。 根据 《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和 有关规定, 规范使用少先队标志礼仪, 加强对少先队员的组织教 育, 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

 

 

 

第二十三条  少先队鼓号队是少先队组织文化的特有组成部 分。 少先队鼓号队编制分为小型、 中型和大型。 在少先队集会, 大、 中队活动和党、 团、 队重大活动仪式等场合奏少先队鼓号 曲。 少先队鼓号队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少先队仪式一般包括队会仪式、 入队仪式、 初 中建队仪式、 离队仪式和升旗仪式、 队委 (队长) 轮换仪式、 颁章仪式、 祭奠先烈仪式、 检阅仪式等。 建立少先队分层仪式教 育体系, 增强仪式庄重感、 参与感。

 

 

 

第二十五条  少先队队室、 鼓号队、 红领巾广播站 (电视 台)、 宣传栏、 中队阵地等是少先队组织在学校的基本阵地, 要 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充分发挥教育功能。 建好用好少 先队社会化活动阵地, 用好各级各类青少年宫等校外活动场所, 依托 “青年之家冶 等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 联建各类社会实践 活动阵地。 积极发展新媒体阵地, 建设 “网上少先队冶, 建设网 上少先队综合活动和服务平台。

 

 

 

第六章  少先队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 者, 帮助中队或大队委员会开展工作, 组织活动。 少先队辅导员 由共青团选派优秀团员或聘请热爱少年儿童、 思想进步、 作风正 派、 知识丰富的教师以及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担任, 联合教育部 门和学校共同聘任。

 

 

 

第二十七条  小学和初中设置大队辅导员岗位。 每个大队配备1名大队辅导员, 较大规模的学校可配备副大队辅导员。 学校 大队辅导员由教师中有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共产党员、 优秀共青团员或入党积极分子担任。 中学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 委 (总支) 书记或副书记兼任。 主要职责: 抓好少先队基础建设。 开展少先队员思想教育和 服务。 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 指导中队辅导员工作和培训中队辅 导员。 关注队员身心健康和维护队员合法权益。 配合学校教育教 学和管理。 协助社区少先队工作等。 学校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 配备和管理、 使 用, 通过学校推荐, 由上级团、 队组织和教育部门考察、 聘任, 工作内容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少先队每个中队都配备中队辅导员, 一般 由班主任兼任, 也可由其他教师兼任。 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少工委 聘请, 工作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主要职责: 开展少先队员思想教育和服务。 指导中队委员会 制订计划、 建设阵地、 开展活动。 指导中队、 小队集体建设, 创 建先进集体、 “动感中队冶。 做好少先队小骨干培养。 帮助队员 学会自主管理、 自我教育等。

 

 

 

第二十九条  少先队志愿辅导员是由各级少工委和少先队基 层组织, 从优秀党员、 团员和拥护党的领导、 道德高尚、 专业性 强的各行各业先进人物、 青年学生、 解放军指战员、 武警官兵、 公安干警以及社会各界热心人士中聘请。 城市学校每个中队、 农 村学校每个大队至少聘请1名志愿辅导员。 主要职责: 利用自身优势和专长, 辅导队员开展少先队活 动。 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为学校和社区少先队工作创造条 件、 开展服务和提供支持等。 志愿辅导员的招募、 政治审查、 登记注册和培训、 使用以及 管理、 考评工作由各级少工委负责。

 

 

 

第三十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市 (地、 州、 盟) 在同 级团委 (少工委) 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 省 (自治区、 直 辖市)、 市 (地、 州、 盟) 按同级团委中层标准配备, 一般为非 领导职务, 专职专用。 县 (市、 区、 旗) 在同级团委或教育部 门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 按县市区团委或教育部门中层标准 配备。 乡镇 (学区) 少先队总辅导员可由中心学校大队辅导员 兼任。 任职条件: 原则上为中共党员、 共青团员; 忠诚党的事业,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了解和掌握少年儿童教育规律, 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 具有丰富的少先队实践经验、 较强的组 织协调能力和指导基层少先队工作的能力。 省 (自治区、 直辖 市) 和市 (地、 州、 盟)、 县 (市、 区、 旗) 少先队总辅导员任 职时, 一般应分别具有少先队工作或少年儿童教育工作5年以上 和3年以上经验。 主要职责: 在同级团委、 教育部门、 少工委领导下, 为少先 队工作决策提供专业性意见, 组织策划和实施本区域内少先队重 要活动, 指导基层少先队辅导员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 带头开展 少先队相关学科建设, 组织本区域少先队工作学会的具体工作, 开展少先队教育科研; 组织本区域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 为辅导 员专业发展等提供支持; 了解和反映本区域基层少先队辅导员的 工作、 学习、 生活情况和需求, 参与协商解决实际困难; 完成同 级团委、 教育部门、 少工委交办的其他少先队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团委、 教育部门、 少工委加强协作, 负责 本地少先队辅导员选任考核, 推进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发 展。 落实学校大队辅导员不低于中层副职职级工作待遇。 按照中 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的规定和要求, 做好符合条件的辅导员的职称 评聘工作, 把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的工作量、 科研成果、 工作 业绩等纳入职称评价范围。 各级团委、 少工委加强与教育部门协作, 开展辅导员分级全 员培训、 骨干培训、 岗前培训、 在岗培训和专项培训。 辅导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理论政策、 团的部署、 教育政策、 专业理论 和技能等。 辅导员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体系和继续教育体 系, 保证必要的培训时间和经费。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团委少先队工作部门干部 (少工委办公室 的工作人员) 必须按照同级团委的要求, 始终忠诚党的事业, 坚 决贯彻党的要求, 牢固树立 “四个意识冶, 坚定理想信念, 心系 少年儿童, 提高工作能力, 锤炼优良作风, 竭诚为少先队员、 少 先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基层组织服务。 主要负责落实同级少工委办 公室的各项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全国少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 条例不一致的, 按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