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生志愿服务活动意见》(教思政[2009]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与指导,促进我院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长效化、规范化、常态化,现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这个根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广泛普及志愿理念,大力弘扬志愿精神,着力培养志愿意识,完善志愿服务体系,使更多的学生志愿者成为良好社会风尚的倡导者,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传播者、实践者,充分发挥志愿服务的育人功能。
第三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是以素质教育为主线,以社会实践为依托,以学生需求、社会需求为导向,以社会服务、公益活动为纽带,适应广大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就业创业的需求,适应时代社会发展需要的“寓教于行”的育人途径,是高校实现“实践育人,开放育人,传播文化,辐射文明”的有效手段。
第四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有助于引导学生自觉投身社会实践,服务社会和谐发展;有助于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有利于大学生在志愿服务实践中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高;有助于学生在奉献家乡、回报社会、服务人民的实践历练中,学习知识、增长能力、提高素质、净化心灵、成长发展。
第五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口号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六条 广泛动员,支持鼓励。各级团学组织要长期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宣传动员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多种形式支持、鼓励、激发青年学生投身志愿服务的热情,加大大学生志愿者招募工作力度,努力扩大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参与面和学生的受益面。
第七条 有机融合,安全有序。志愿服务活动要强化第一课堂知识传授、第二课堂课外活动与第三课堂社会实践的有机融合、有效对接;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严禁影响课堂教学,严禁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活动中要强化安全意识,制定出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学院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八条 自愿无偿,适宜适量。要号召和提倡学生积极参与适宜其身心特点的活动,自我历练,自觉奉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第九条 项目带动,双向受益。按照“项目带动、个性服务、接力发展、双向受益”的思路,在调查摸底中找准需求,在就近就便中接对服务,在个性服务中接力发展,在做好考评中表彰奖励,在双向受益中总结成果,不断扩大志愿服务活动的参与面,力促合作与共赢。
第十条 制度规范,机制保障。按照长效化、规范化、常态化、项目化、专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各种志愿服务制度,规范注册程序,形成工作机制。要强化经常化的活动方式、基地化的活动阵地、项目化的运作方式、专业化的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合力推进,打造品牌。学院各级团学组织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汲取经验,善于实现工作融合、资源整合,协调动作、形成合力,努力打造具有我院特色的叫得响、基础牢、实效明的志愿服务品牌项目,不断推动我院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深化和发展。
第十二条 我院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主要围绕“文化传播行动”和“文明辐射行动”两大行动开展活动,以“廊坊师范学院大学生志愿服务队”为龙头,有计划、长期深入进行。
第十三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按照“党政关注、社会所需、学生所能”的原则选择活动内容。
第十四条 大学生日常志愿服务活动主要围绕讲文明树新风、扶危济困、敬老助残、绿色环保、健康生活等文明新风服务和法律咨询、义务家教、政策宣讲、扫盲治愚、文化活动等科技文化服务以及校园文明服务等方面开展。
第十五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集中项目,主要是为和谐社会建设、当地重大经济文化活动及重要事件集中提供志愿服务人员及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是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动员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鼓励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创业观念,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大力弘扬志愿精神,推进实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第十七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由学院团委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八条 成立廊坊师范学院大学生志愿者协会,负责对学院各支大学生志愿服务队进行日常管理与协调服务。大学生志愿者协会设主席团、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项目部、活动部,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按章程和职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廊坊师范学院大学生志愿服务队由5支直属分队和15支基层分队组成。5支直属分队分别是:“文明青春”社区服务队、“放歌青春”文艺演出服务队、“活力青春”礼仪服务队、“时尚青春”健康服务队、“和谐青春”宣讲服务队;15支基层分队分别是各二级学院(西校区)大学生志愿服务队。各服务队均设秘书组,负责活动的日常记录与总结。
第二十条 学院大学生志愿者招募工作在每年4月和10月分两次进行,具有奉献精神和具备所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的我院学生自愿报名,并集中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招募注册后,大学生志愿者协会对注册参加专业性较强,服务对象要求特殊的服务项目志愿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门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为注册登记的志愿者统一颁发证书,用于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及服务时数,证书内容记录由各分队秘书组在大学生志愿者协会的统一监督指导下进行,日常活动记录要及时、如实,并于每年9月到学院大学生志愿者协会秘书处统一认证盖章。
第二十三条 每年11月份,学院团委集中对各服务分队和全体注册志愿者进行考评,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同时授予“廊坊师范学院杰出志愿服务队”、“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志愿服务队”,“廊坊师范学院杰出志愿者”、“廊坊师范学院优秀志愿者”称号;各志愿服务集体的考评情况作为各二级学院(西校区)学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的重要内容;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如实记入《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并作为综合素质测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青年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院学字[200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