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相关文件
廊坊师范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院学字〔2006〕23号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2日  发布人:学生处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及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 ,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通过开展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大学生走出校园、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使广大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工作原则是:坚持育人为本,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平时与节假日相结合,志愿服务与勤工助学相结合,专业实习与择业就业相结合,社会服务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确保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期健康发展。

第二章  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学实践、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创新、勤工助学、“红色之旅”学习参观、“三下乡”、“四进社区”等活动。

第五条  进一步加强教学实践。教学实践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巩固理论教学成果的重要环节,教务处、各二级学院要把教学实践的要求落实到每一门课程和每一位教师,体现在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师的岗位职责中,重点加强实践教学经费的投入、实验教学资源、实习教学质量、毕业设计质量、实践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认真组织军政训练。军政训练有利于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发扬艰苦奋斗、吃苦耐劳作风。武装部、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要把军政训练作为必修课,纳入学院整体教学计划,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

第七条  深入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可以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现象,掌握科学研究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及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大学生社会调查的选题、途径、过程、方法的管理和指导,开设社会调查课程或讲座,引导和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成果。学生在校期间,每人至少开展一次社会调查,写出一篇较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

第八条  广泛开展生产劳动和志愿服务。生产劳动和志愿服务对于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培养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和奉献意识,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重要作用。学生处、教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团委及各二级学院要有计划的引导大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进一步规范我院青年志愿服务队和大学生志愿者的管理,积极拓展志愿服务的新领域、新载体、新形式。

第九条  大力开展科技发明。科技发明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培养其良好的学术道德,弘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科研处、教务处、团委及各二级学院要引导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参与技术改良、工艺革新、先进适用技术传播,鼓励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提高创业技能。

第十条  扎实开展勤工助学。勤工助学具有增进大学生了解社会和国情,培养其自立自强、勤俭节约精神,帮助贫困学生增加经济收入等作用。学生处、团委和各二级学院要扎实做好勤工助学工作,建立规范有效的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保证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红色之旅”学习参观。“红色之旅”参观实践是大学生增强对党的感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热爱,激发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感的重要途径。大学生通过到革命纪念地、烈士陵园、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改革开放前沿和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地方参观,了解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和成就。学生处、团委和各二级学院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红色之旅”学习参观,在活动中要突出教育主题,增强教育效果,力戒形式主义,严禁将“红色之旅”学习参观变相为旅游观光。

第十二条  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是新形式下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有效载体。党委宣传部、学生处、团委和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我院实际精心设计、周密安排大学生“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使“三下乡”、“四进社区”的实践活动成为我院学生学知识、受教育、长才干的品牌工程。

第三章  “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三下乡”、“四进社区”实践活动包括集中组团(队)和分散实践两种形式。集中组团(队)主要在寒、暑期

 

等学生放假期间,分散实践学生可以利用节假日等课余时间自主安排。

第十四条  寒、暑期“三下乡”、“四进社区”社会实践的组织

1、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由院团委牵头,学院党委宣传部、学工部及各二级学院积极配合,共同组织落实。

2、我院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按照“项目带动,按项组团,按需服务,双向受益”的思路进行组织。

3、我院的寒、暑期社会实践服务团按照“七定”方案和“八落实”步骤进行实施。

4、“七定”方案,即每支服务团在活动前要制定“七定”方案,定项目、定时间、定地点、定服务内容、定团队人员、定带队教师、定安全保障措施。

5、“八落实”步骤,即我院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具体步骤

(1)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学院党委宣传部、学工部、团委联合下发我院关于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安排意见,针对当前形势及社会需要确定实践活动的主题、内容、形式及具体要求。

(2)社会实践项目立项。各二级学院根据“实施意见”精神结合社会实践的内容进行申报立项,并报学院社会实践办公室,经论证批准后方可实施。

(3)确立社会实践时间、地点。各二级学院在假期前派专人到实践单位进行联系,落实实践活动的时间、地点。

(4)确定参加社会实践人员。各服务团(队)的组建要通过集体报名、单位审核、公示、确定人员四个环节。每支服务团(队)的人数为学生5—15人,带队指导教师1—2人。

(5)实践信息通报。每支服务团(队)在实践期间要利用网络、书信、电话等各种通讯手段及时向学院社会实践办公室通报实践信息。

(6)全面总结。每支服务团(队)在活动结束后要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全面总结,写出总结报告,提交项目成果。

(7)交流表彰。每学期开学初,学院组织社会实践总结交流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个人及实践项目成果进行表彰。

(8)延伸成果。对优秀的、可研性强的项目进一步组织人员进行研究攻关,力争取得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  分散实践是指学生以自主活动的形式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分散实践的同学回校后要上缴有实践单位签字和盖章的《社会实践活动情况鉴定表》,并上交实践总结、调查报告及有关音像资料,参与社会实践成果交流和学院社会实践活动先进的评选和表彰。

第十六条  院团委、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年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和不同年级、专业大学生的具体情况,精心设计、周密安排大学生参加“三下乡”、“四进社区”活动,学生在校期间要至少参加一次“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开展活动时间不少于两周。

第四章  建立社会实践活动的保障体制

第十七条  加强社会实践工作的领导。

1、成立学院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宣传部、学工部、教务处、科研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团委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我院社会实践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团建工作部,负责处理和协调日常具体工作。

2、成立二级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指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组成;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团委书记、辅导员组成;指导小组由二级学院专业教师组成。  

第十八条  加强社会实践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完善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服务社会、勤工助学、择业就业、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社会实践的项目化,专业化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学院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主动与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服务机构等联系,本着合作共建,双项收益的原则,从地方建设发展的需求和大学生锻炼成长的需要出发,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基地,每个二级学院,每个系,每个专业都有相对稳定的基地,长期坚持,使学生受锻炼,当地见效益。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大学生社会实践安全保障机制。牢牢把握“安全第一、学生第一”的工作原则,强化责任落实,充分做好各个实践服务团(队)安全评估工作,对实践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前做出应对措施,形成详细的书面安全预案,确保不出任何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多种形式的经费保障机制,对于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在各二级学院教学经费学生实习实训费中列支,军政训练经费在学院军训费专项经费中列支,“三下乡”、 “四进社区”和科技创新活动,在学生专项活动经费中列支,以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鼓励各单位、各部门积极寻求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五章  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考核工作在学院、二级学院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二级学院社会实践工作小组、指导小组具体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根据实践内容规定学时学分,根据社会调查报告质量和社会实践表现计2—4学分,未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实践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定期评选表彰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和个人,对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授予“优秀组织工作奖”;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实践服务团(队)”;对在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指导教师授予“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对优秀的实践基地授予“大学生社会实践示范基地”。申报集体奖的单位和团(队)应提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与实践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申报个人奖的应提交社会实践总结、实践成果及与实践活动有关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五条  把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情况与评定结果记入《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评定结果作为学生评奖、评优、发展党员等条件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会实践纳入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综合考评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