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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关于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管理办法 院团字[2007]6号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2日  发布人:学生处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规范、有效地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应本着科学严谨、求实创新、联系实际和促进学习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开展学生科技活动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科研、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以培养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养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 

第四条 学院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各类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校内各有关单位应为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物资设备支持。教师有义务对与其研究方向相关专业和学科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提供指导。 

第二章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形式

第五条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一般性学术创新科技活动,包括“名师讲堂”、“学术长廊”等系列学术科技讲座、报告及各种科普宣传活动;第二类是科学研究,包括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研论文、社会科学类调查研究、出版著作、申请专利等;第三类是参加各级学术科技竞赛,包括全国和河北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与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

(一)“名师讲堂”是通过邀请校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及社会精英围绕科技创新为主题进行的系列讲座,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学术长廊”是由大学生科技协会举办的以学术讲座、座谈、心得笔会等为主要内容的系列学术交流活动。其目的在于激发广大学生对学术科技活动的兴趣,营造学术科技氛围。

(三)“‘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与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主办的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竞赛的目的在于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适应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了解创业知识,培养创新意识,树立创新精神,提高创业能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为使我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顺利有序地开展,成立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学生科技学术活动的规划、领导、组织、协调。组长由学院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院团委、科研处、学工部(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全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进行宏观指导;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为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开展搭建政策平台;审批全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指导方向和总体规划;决定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重大工作事项。 

第七条 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家指导委员会、基金监督管理小组、各二级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小组。 

(一)办公室设在院团委,其职责是:负责组织和协调全院学生的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二)专家指导委员会(下设创新实践导师团)由我院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热心学生教育事业的专家学者和各学科的骨干教师组成,其成员由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聘请或指定。其职责是具体负责指导学生的学术科技活动;负责学生课外学术科技项目立项筛选、成果评审;部署学院学生学术科技系列讲座,指导举办学院学生学术科技节,担任学生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评委等工作,并向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提供咨询和决策建议。

(三)基金监督管理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基金包括学院划拨和社会统筹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经费。小组按照指导委员会指定的基金使用范围和标准进行检查监督,并定期向指导委员会汇报基金使用情况,以保证基金使用合理有效。 

第八条 大学生科协等学生学术科技团体的成立应报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按学院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九条 学生开展一般性学术科技活动,应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生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报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可自行确定活动内容及方式,活动结束后有关材料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 学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按照竞赛规程进行,凭获奖证书或参赛证明在每年9月份进行相应的认定和登记。 

第十一条 学院每两年举办一次“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或创业计划大赛,对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所形成的作品进行总结、评奖,优秀的科研成果推荐参加全省及全国比赛。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主要就项目的立项、评审、研究、检查及结题等过程进行规范,以充分调动大学生和教师课外学术科技立项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 凡学习成绩良好,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及动手能力,积极进行科技创新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均可以申请立项。申请立项的要求、相关程序以及项目的管理等按照《廊坊师范学院“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和创业计划立项实施及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结题项目择优参加全院“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奖项目可推荐参加全省及全国相关比赛。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定期对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进行认证、登记。 

第十六条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成果的范围包括:结题的大学生科研项目;公开发表的科技论文和公开出版的科技专著;发表在有内部登记证号的内部刊物上经审查可以进行登记的科技论文;参加市级、省级以上各类设计竞赛的作品;国家专利;其它经审查可以进行登记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成果等。

第十七条 成果登记定期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统一进行,成果登记应提交原始材料。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9月份对上一学年度的成果集中统计、登记,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每年由学院划拨一定的经费支持。经费由院团委负责管理和分配。 

第十九条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和资助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第二十条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经费的使用和资助应遵循目标明确、鼓励创新、合理使用、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资助有价值的成果申报专利;资助各项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及各学生学术科技类学生团体活动;支付科技成果大赛的奖励性资助奖金及奖品;支付专家评审费;支付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科研立项经费实行奖励性资助制度,使用范围及相关程序等按照《廊坊师范学院“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和创业计划立项实施及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