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加强我院学生社团建设,规范学生社团管理,更好地发挥学生社团组织的作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我院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在读的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第三条 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必须按学院的规定履行申报和登记备案手续,并按学院批准的活动内容、范围、方式等开展活动。
第四条 禁止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学生社团”。
第五条 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自身学业完成。
第六条 所有校内学生社团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
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院在读的有正式学籍的本(专)科生30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到过校规校纪处分,自愿遵守本规定;
(二)学生社团必须挂靠一个学院处级单位为活动指导单位;
(三)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至两名具备讲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干部、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由学生自发组织的学生社团应向院团委申请,递交《廊坊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并由所挂靠单位签署意见,经院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成立。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内容包括社团宗旨、章程、规模、负责人和活动内容、范围、方式等
(二)章程草案;内容包括社团名称、组织机构及权限、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主要活动方向和方式、经费来源及专职管理人员等。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和有效证件。
第九条 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应当根据规定按下属类别申请社团登记:一、理论学习类;二、学术科技类;三、文学艺术类;四、体育健身类;五、社会公益类;六、综合类。
第十条 院团委接受申请后对申请社团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申请社团的性质、宗旨、活动方向和方式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2)经费来源是否合理;(3)社团负责人及指导老师是否符合条件;(4)其它递交材料是否属实。
第十一条 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经审核批准的学生社团,院团委予以公告。审核批准的学生社团填写《廊坊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一式三份,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和该学生社团各存一份。
第十二条 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院团委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交发起人。
第十三条 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到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登记注册,以后每年10月份注册一次,注册主要事项包括:社团名称、负责人、指导老师、会员人数、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等。逾期不进行注册的学生社团,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工作:
(一)学院各学生社团日常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二)学院各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审批与检查;
(三)学院各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四)学院各学生社团年度考核;
(五)学院各学生社团财务情况审查;
(六)对学院各学生社团违反本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团委研究;
(七)定期组织学院各学生社团进行工作总结交流,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体名称享有专用权,不得与院内注册的其它学生社团名称混同。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更改名称须向院团委递交变更申请,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实行变更。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既更改名称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应视为原社团注销,新社团的成立,应重新按本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注销的学生社团,应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目前社团的基本概况:主要负责人、指导老师、成员情况、活动情况;
(二)申请注销的原因;
(三)对社团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请注销的学生社团,院团委批准注销后,发布公告,同时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其具体操作。
第二十条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学生社团,院团委及时对其进行整顿,对性质严重的进行强制注销,并报请学院相关部门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连续一学期不进行活动的社团,由院团委发布公告,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商讨本社团的较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一)学生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在该社团全体成员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报院团委审批,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颁发任命书。
(二)各学生社团设负责人3名,其中会长1名,副会长2名,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会员大会有权罢免其主要负责人,并报院团委,经审查核实后,院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并通报全院;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在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院团委有权暂停或免去其职务,并通报全院。
(三)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报院团委审批。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团体负责人:
1、有一门功课不及格者;
2、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4、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学生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5、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辞职,应有书面申请,经院团委批准后做好相应交接工作并通报全院。
第二十五条 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参加学生社团的学生,应按社团章程的要求履行入会手续,并服从该社团的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中每一个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我院学生有按学生社团有关规定自由参加或退出任何一个社团的权利,也有选举本社团负责人权利和被选举为社团负责人的权利,有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必须遵守本规定,积极参加社团活动,自觉交纳会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与学生社团代表经过协商后有权开除社团成员,但应做好记录工作,以便今后查询。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在院团委的指导下,接受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与监督,服从学院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坚持以学知识、受教育、长能力、强素质、求发展的为目标,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宗旨,围绕学院中心开展工作;学院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新学期开学之初应向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重点活动统一列入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项目。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全院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预算经费报告;并填写活动审批表,经院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院内两个以上(含两个)学生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院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允许组织跨校际的学生社团活动,特殊情况需要组织的,必须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交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音像资料交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存档;学期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上材料将作为学生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可以制作本社团的标志,旗帜、社歌会员证卡等物品,并由学生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其使用。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的交流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内部交流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学院党委宣传部、党委学工部、团委等审查通过。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主页)必须向学院党委宣传部、党委学工部、团委交申请报告和样本一份,经批准后方可上传网络。
第四十条 学院每年对在册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考核,表彰和奖励一批优秀学生社团和优秀学生社团干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经院团委讨论后,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的;
(二)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的;
(三)不按规定到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的;
(四)违反学院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有关单位的指导的;
(五)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的;
(六)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
对于提前退出的社团会员,可酌情退还部分会费。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活动经费,原则上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四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财务人员必须做好本社团财务收支工作,做到账目清晰,每次活动的发票必须真实可信,并定期向会员公布账目、说明会费的使用情况。院团委、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定期检查各学生社团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只能用于该社团章程规定的活动。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未经申请或未获批准擅自使用经费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与本规定相冲突。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院学字〔2009〕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