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相关文件
廊坊师范学院学生活动管理办法 (院学字〔2006〕17号)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2日  发布人:学生处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校园文化活动的管理,规范校园文化活动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校园文化活动的健康发展,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年第21号令)和教育部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4]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施科学文化素质教育为基础,以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为核心,以优化校园育人环境为重点,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导向,弘扬主旋律,突出高品位,体现教育性。

第三条  组织举办的学生活动应围绕培养“四有”新人的目标,在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文体活动与身心素质、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等方面教育引导学生学习知识、增强素质、锻炼能力、增长才干、全面发展。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四条  学院内各种规模和层次的学生活动必须列入各活动组织单位的学期工作计划,并经主管单位和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举办,重点活动统一列入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项目之中。

第五条  学院各级各类学生活动,必须在活动的前7天,组织者持“活动方案”到有关部门履行活动前的申报审批手续,并填写《学生活动审批表》。

(一) 班集体、团支部举办活动:经辅导员同意,由二级学院分团委审批,二级学院备案;

(二)二级学院学生会举办活动:经负责学生会工作的老师同意,由二级学院审批,院学生会备案;

(三)二级学院分团委举办活动: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由二级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审批,院团委备案;

(四)院内各类学生团体举办活动:经学生团体指导教师同意,主管部门审批,院团委备案;

(五)院学生会举办活动:经院团委主管老师同意,院团委审批,党委学工部备案;

(六)院团委举办活动:全院性重大活动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学院备案。

第六条 《学生活动审批表》一式五份,一份交有关部门用于审批活动场地;一份交保卫处用于协助做好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一份留审批部门和单位用于指导检查活动的组织落实;一份交有关部门备案,用于协调有关工作;一份留组织单位,用于活动中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  组织落实

第七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鼓励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学生素质提高的各类健康向上的活动,热情为学生提供活动场地、活动器材、技术指导等活动中的各项服务。

第八条  凡在学院内举行的各种学生活动,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审批单位和部门负总责”的原则,周密策划和落实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和细节,确保活动顺利有序,实效明显。

第九条  各类学生活动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详实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工作预案,落实安全责任人,认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因素,确保活动不出任何安全问题。

第十条  在活动举办中,活动的审批部门和单位要安排领导或负责此项工作的老师到活动现场,了解掌握活动的开展情况,处理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第十一条  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单位要对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将书面活动总结和活动的音像纪实材料交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备存档。

第四章  活动纪律

第十二条  组织举办学生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组织举办学生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他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十四条  组织举办活动要爱护活动器材设备及活动场所的设施,遵守活动秩序,保持活动场地卫生清洁。

第十五条  严禁各类低级庸俗的有损国家和学校形象、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内容。

第十六条  严禁一切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消极颓废言论和传播不健康、虚假信息内容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不允许以公益性、非赢利性的名义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活动纪律者将追究组织者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廊坊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