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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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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单身教职工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30日 发布人: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来源: 点击数:
第一条 学院单身教职工住房的产权属学院所有,作为短期安置的周转用房,采用有偿租住方式,均为合租住房,每人租住的最长期限为3年。
第二条 单身教职工住房主要用于安置学院人才引进中住房确有暂时困难的单身无房人员、配偶长期在外地工作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已婚职工,属于暂时周转租住。根据学院实际,在同等条件下,一线教师优先租住。 第三条 学院单身教职工住房为三居室或四居室单元式住房,每套单元房住6至7人,博士、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每人一室,其他人员两人一室。 现居住在学院原有单身教职工住房的人员,依据本办法,已不符合居住条件的人员,在学院规定的时间之前自行搬出并办理退房手续、清还物品。仍然符合居住条件的人员,须重新申请入住新的单身教职工住房,批准入住后,考虑到搬家的因素,学院为此类人员减免3个月的房租(其它入住后的费用不减),租期从入住新的住房时间算起。 第四条 单身教职工住房租金标准按廊坊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房租暂定每月6.2元/㎡(以后随廊坊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标准变化而调整),租住房公摊部分和房内公用部分租金由租住者均摊,居室内部分租金由各室居住者分摊,财务处从租住者校内津贴中扣除。 单身教职工住房的物业管理由所在小区物业负责,各种居住费用按如下办法执行: 电费:由租住者自行持卡到物业公司购买,费用由租住者均摊。 水费、卫生费、楼道电费等:学院代为交纳,费用由租住者均摊,财务处从租住者校内津贴中扣除。 物业费:由学院代为交纳,费用由租住者分摊,财务处从租住者校内津贴中扣除。每个人应交物业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住房公摊部分、房内公用部分折合的费用每人均摊,二是按每人的居室面积,折合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暖气费:由学院代为交纳,费用由租住者分摊,财务处从租住者校内津贴中扣除。费用的计算与上述物业费的计算办法相同。 未住满人员的单元房,在学院允许的租住期内,其空位的物业费、暖气费、卫生费、楼道电费等的分摊部分由学院负担。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单身教职工由个人书面申请(以填写申报表为准),部门审查,报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申请者条件和申请时间先后拟定租住方案,住满为止。 第六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负责办理单身教职工宿舍的租住、调整、房租收费等各项事宜,对房屋设施进行管理。学院主管院长负责单身教职工宿舍租住方案与相关事宜的审批。 第七条 单身教职工租住期间应正确使用房屋内设施,不得更改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房屋内的水、电、暖线路不得随意改动;不得私拉电线、网线、电话线等线路,如确需改动,须报经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施工。上述要求作为租住者的共同约定,所有人员都要自觉遵守,如有违反约定的现象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扣不少于500元的违约金,财务处从租住者校内津贴中扣除,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单身教职工住房内家具由学院统一配备,入住人员不得随意添置,要爱护各种财产,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须照价赔偿,入住和退租时须有交接手续。 单身教职工住房中的公共设施由学院负责维修,易损件由租住人自行负担(如灯泡、灯管、水嘴等)。租住人要爱护公共财产,公共设施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须照价赔偿,不能明确责任人的,费用均摊,其费用由财务处从租住者校内津贴中扣除。 租住者要自觉搞好团结,自行管理居室环境,搞好室内外卫生,特别是做好防火和防盗工作。 第九条 租住者不得将单身教职工住房转租、转借、出让等,一经发现,立即收回住房,并取消该教职工租住单身住房资格。 单身教职工住房不得用于结婚用房,租住者婚后三个月内须交回住房。 单身教职工住房最长租期为3年,期满后不论婚否及任何情况,租住者均须按时办理退租手续,交回住房。 已达到租住期限,但个人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办理退房手续的,须个人书面申请,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延期期间按当时市场均价收取房租,延期的最长期限为2年,期满须无条件交回住房。 第十条 对不按时交回住房或强占住房者,学院将按每天50元占用费从租住者校内津贴中扣除,直至交回住房为止,同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采取法律手段。 对于租住期间调离学院的教职工,属以下情况,人事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不交回所租住的住房;未交回相关家具及用品;相关费用未结清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相关条款与学院之前公布的单身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条款不相符,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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