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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电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0日 点击数: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增强学生干部的素质,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干部的产生和考核
学生干部由本班学生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学生干部应德、智、体全面发展。每学年对学生干部考核一次,由院或本班学生根据学生干部完成工作情况打分,成绩不合格者,撤消其职务。
二、政治思想
1、作为学生代表,学生干部应该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专业思想牢固。
2、坚持唯物主义的理论观点,自觉抵制邪教的腐蚀。及时阅读国内各大报刊,了解宣传党的政策方针,正确引导学生,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3、积极配合学院、院各级领导的工作,协助辅导员作好班级管理的具体工作。学生干部之间相互团结,工作任劳任怨。
4、提高认识,增加服务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我校《学生干部工作条例》。
5、勇于创新,大胆进行开拓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学习成绩
1、 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成绩优良。
2 、不得无故旷课,对旷课的学生干部,根据学院纪律处分规定,严肃处理。
3 、严肃考风考纪,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干部严肃处理,撤消其职务。
4、 学生干部出现有两科不及格科目时,应自动辞职。
5、根据我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及本人完成工作情况,在期末综合测评中德育测评分加5-20分。
四、组织活动
1 、积极组织、参加学校和学院的各项活动,配合辅导员老师作好各项筹划组织工作。对因态度不端正,工作消极而使活动组织失利的学生干部,给予批评教育,个别严重者,撤消其职务。
2 、配合宿舍长作好宿舍的各项活动,检查督促宿舍长及宿舍成员作好卫生,协调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关心同学生活、学习各方面的问题,出现问题,及时与辅导员老师联系。
3、按时完成领导、老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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