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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科研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科研机构健康发展,打造高水平的科研团队,促进科研机构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创新、文化繁荣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鼓励科研机构积极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科学研究任务,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决策咨询和政策建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科研机构,是指经省、市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各种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基地等,经学校、学院批准建立的研究院(中心、所)等。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设置
第四条科研机构的设置要从学院发展的需要和学校实际出发,与学校学科建设及科学研究的需要相结合,优先考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和产学研结合的需要,在条件成熟时批准成立。
第五条设置科研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要有明确的研究领域或方向和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计划。
(二)具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
(三)具有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基本工作条件、办公场所和专门工作人员。
第六条科研机构的命名原则
(一)校级、市级及以上的科研机构按上级要求命名。
(二)研究院应是综合型、开放式研究机构,有多个研究领域或方向,应有校外合作单位和专家。
(三)研究中心是较综合型研究机构,有较多的研究领域或方向,有校外合作单位或是校内多个单位合作。
(四)研究所一般研究方向较单一,在教学单位内部由研究方向相近的教师组成。
第七条科研机构的审批
(一)省、市级的科研机构,经学校、学院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申报要求上报。
(二)与校外单位合作拟成立的研究院或研究中心,校内多个单位合作拟成立的研究中心,须经学校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其中,按处级机构单独设置的研究院(中心),须由人事处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三)教学单位单独设立的研究所,须经教学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评议后,由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设置科研机构由筹办单位提交可行性报告,详尽说明设置机构的目的意义、研究的学科领域或方向、现有工作基础、相关工作条件及建议任命的机构负责人等。
第九条 未经学校、学院批准,科研机构的名称不得直接冠以“廊坊师范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名义。科研机构的名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更改时,更名的机构应提交书面报告,按原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才有效。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科研机构是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学术组织,除经学校批准独立设置的处级专职科研机构外,一般不与行政级别挂钩。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实行校、教学单位两级管理。
(一)省、市级的科研机构及与校外合作的研究院、中心,由学校直接管理或由学校指定单位代管。
(二)教学单位设置的研究所,由教学单位负责管理。
(三)科研处为全校科研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实行院长(主任、所长)负责制,负责人在主管单位领导下全面负责研究院(中心、所)年度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科研机构负责人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变动科研机构负责人,要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各类科研机构要根据科研工作特点和规律,不断改进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四条 新成立的科研机构,可以申请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但经费支持一般不超过 2 年,需要靠委托任务和开展有偿服务等,从多种渠道取得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的撤销、合并或分立,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考核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须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应包括人员配备、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内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科研机构年底须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科研机构进行检查评估。上级批准设立的各类研究机构,在执行上级相关规定的同时,和学校设立的科研机构一起,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每 3 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承担的科研任务及完成情况、科研成果、学术交流与学术影响、团队建设、社会效益、资金使用等。
第十九条 根据评估结果,对达不到合格指标的科研机构,将限期改进;整改后再次评估检查,再不达标的科研机构予以调整或撤销。对于评估成绩优秀者,学校将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条 坚决反对学术造假。评估过程中,如发现科研机构成员存在学术不端或学术腐败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除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将追究科研机构的失察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电子信息工程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