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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科研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科研经费报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0日  点击数:
为规范我院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廊坊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政字[2016]88号),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研经费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的科研经费包括科研计划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应按照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科研经费报销实施流程
项目负责人整理票据,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填写《廊坊师范学院科研经费报销审批单》(出差另附旅费报销单)。报销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定。报销金额在伍仟元以内的须二级学院科研院长审核签字,科研处审核;报销金额在伍仟元(含伍仟元)至壹万元的须二级学院科研院长审核签字,科研处审核,财务处副处长联审;报销金额在壹万元(含壹万元)以上的二级学院科研院长审核签字,科研处审核,财务处副处长联审。主管科研校领导联审,主管财务校领导联审;报销金额在壹万元(含壹万元)至贰万元,另需财务处副处长审核签字。报销金额在贰万元以上,另需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以上审核时间为每周二、三集中办理。
项目负责人持审核后的《廊坊师范学院科研经费报销审批单》及其它相关票据,到财务处报销。
第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科研项目负责人要确保科研项目经费的完整性,不得拆分科研经费、另立经费项目并指定新的项目负责人。
科研人员开支使用科研经费,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物资;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
对于难以直接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项目,经电子信息工程学院联合学校科研处讨论审核后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批。
第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条例由电子信息工程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