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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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及时确认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6日  发布人:财务处  来源:   点击数:
各位老师: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2020年的预扣预缴工作,确保您2020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现通知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的相关事项,具体方法详见附件。
注意事项:
1.请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务必通知到本部门的每一位教职工;
2.请教职工务必于2019年12月31日前在手机APP上申报、修改完毕,确保您2020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财务处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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