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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廊坊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经费报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8日 发布人:财务处 来源: 点击数:
院财字〔2020〕1号
廊坊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经费报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经费报销暂行规定》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师范学院
2020年2月28日
经费报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落实财务预算,防范降低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预算原则。严格遵守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
(二)勤俭节约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三)审批原则。学校各类经费的审批人要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各项财务制度和学校财务预算,不得越权审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经费不得报销。
(四)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类经费的审批人在所分管的经费项目开支范围和审批权限内审批,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财务处负责对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的核查。
(五)回避原则。各项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回避制度,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均不能相同,必须由不同人员履行职责,如遇直系亲属当事人应主动回避。
(六)“三重一大”、集体负责原则。对于规定限额以上的预算支出业务必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审核。
第二章 财务审批
第三条 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经费开支的审批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含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为本单位经费开支审批负责人、书记(含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为学生管理相关经费开支审批负责人;党政管理部门、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经费开支审批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为所分管专项经费的开支审批负责人。
第四条 二级学院审批负责人因公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二级学院书记或院长(含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互相审批;党政管理部门、教辅单位等审批负责人因公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批;校级领导因公发生的费用支出由所使用经费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当年预算中的日常运转办公经费、日常运转业务经费、二级学院以前年度结转经费及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的项目经费,在符合制度规定和指标控制额度内支出。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3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审批人审批后报销;3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销;10万元(含)以上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报销,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为一人的,由校长审批后报销。单笔专项资金200万元(含)至300万元之间的费用报销需附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单笔专项资金300万元(含)以上的费用报销需附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
科研经费的财务审批,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学院基金用于解决不可预见的支出,由经费需求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1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10万元(含)至20万元,由校长审批; 20万元(含)至5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0万元(含)以上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经费报销
第七条 经费报销相关人员职责
经办人职责:经办人是具体经办业务的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据实报销,对原始凭证和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验收人职责:验收人负责对购买的实物及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验收,对实物是否真实、是否合格及发生经济业务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
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职责: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单位或项目经费的预算及业务的真实性、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须认真审查经办人办理业务是否经过允许、是否超预算金额,发票日期、内容是否与允许的经济业务相同,需要办理入库手续的,是否有入库单,是否有验收人签字。
财务人员职责:财务人员分别对规定限额内的预算和资金支出负审核监督责任。对原始单据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的核查,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情况做好财务分析。
主管业务校领导:对经费的预算编制及预算调整、资金支出负审核监督责任。
主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对规定限额的预算调整和资金支出负审核监督责任。
第八条 发生并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除特殊情况外,自取得原始凭证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报销工作。
第九条 预算内经费的经济业务报销,经办人需提交原始凭证及相关佐证材料,在报销前根据业务性质和项目进行发票的分类整理,并按顺序在单据贴存单上粘贴整齐,每张单据贴存单上粘贴的票据一般不超过十张,对不同性质或多次发生的业务,应分别填制报销单。单位项目、经费项目名称、项目编码、用途、金额等内容要填写齐全。网上报销各环节包括经办人、验收人、部门或单位审批人在财务软件中审核通过即为签字,并对签字报销业务负相应责任。
第十条 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经济业务,需提供合同、协议,涉及到招投标的需提供中标通知单;采购货物没有合同的,发票需附购物清单,需要入库保管的,实物保管人进行实物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入库单,并在报销单据“验收人”处签字;采购服务的附服务项目清单。以上所附的清单,需加盖供货或服务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的报销
凡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购置项目的开支,零星设备购置费、中央、省级专项中的购置费,除采用政府集中采购外零星购置的,报账时除履行上述日常经费开支报销的手续外,还要提交采购申请单,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属于招标项目履行招标手续,属于控购商品还需办理控购手续;图书馆购入的图书资料由图书馆提供图书资料清单并签据验收人。二级学院购入的图书资料由资料保管人员提供图书资料清单并签据验收人,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使之增值的,也须办理资产增值入账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的报销
基建工程或维修项目的报销,经办部门或单位与财务处事前核清账目,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按进度预付部分工程款时,经办部门或单位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审批后的合同或协议,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决算付款时,财务处依据学校审计报告付款。
第十三条 三公经费报销执行国家、省、学校相关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公务接待费从其机动经费额度内列支。
第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在对报销单审批时,应核实此项业务的项目名称、代码、金额和用途等内容。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对报销经办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所有材料加盖“财务已审核”印章。审核材料包括:票据及佐证材料;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预算剩余金额;招标采购货物、服务、工程协议、合同原件及审批单。
报销人持票按审批权限(对同一类性质的经济业务、同时付款到同一个单位的分别粘贴的票据,按累计金额达到的审批权限审批)审批后,把票据提交给财务审核人员。
1万元(含)至5万元由财务副处长签字审核,5万元(含)以上由财务处长审核。
第十六条 财务审核人员对报销单、原始凭证的所有内容及相关手续进行审核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并在记账凭证相应位置上加盖个人印章。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对报销凭证核对无误后,支付报销款项,并在报销凭证上加盖有关业务专用章、个人名章。
第十八条 经济业务的经办人按照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批准人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未经允许,经办人不得擅自办理。未参与该项业务的人员,不得在报销凭证的经办人栏处签字。
验收人应根据经办人提供的原始凭证载明的可盘点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单价进行验收,检验物品和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在验收凭证上签字。验收人应对所验收物品的真实性负责。
批准人不能直接经办业务,即批准人和业务经办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九条 教师进修(培训)期间,学杂费由个人垫付,报销项目及比例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销凭证
第二十条 原始凭证要合规、合法。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或收据,必须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监制印章及单位财务专用章。
除国家特种票据为个人名称(如火车票、飞机票、船票等)外,一般发票一律填写单位全称“廊坊师范学院”,填写单位名称不完整或填写“个人”以及其他名称的不予报销。一般发票应具备的内容:单位名称、税号、开票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发票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一致或有涂改的,均不能报销,发票“报销联”为报销凭证。
使用外汇付款的支出,需有金融机构出具的付款汇款证明。取得的国外发票或收据,必须翻译成中文,并由翻译人签字,财务处根据付款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报销。
发票上未具体标明所购物品名称、单价、数量、规格的,要求以供应商电脑打印的明细清单或附发票清单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作为报销凭证。
商场或超市购物须提供机打小票或发票上开列具体物品名称才能报销。
报销人开具电子发票,在电子发票打印件上承诺“报销所提供的电子发票,均为真实、有效、只报销一次”,并签字。如果一次报销多张电子发票,可填写电子发票报销承诺书。(附件1)
第二十一条 发票字迹清晰、印章要有效,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须由出票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须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票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
第二十二条 对专项经费支出报销,只对立项后的票据进行报销;对有规划期完成的项目,当年度的经费开支应在当年度报销(进修费等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划期结束后的当年度12月31日经费收回学校。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正式发票和收据的,需附费用使用说明,加盖部门或单位公章,并至少由3名直接相关人员签字证明,由主管业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由经办人亲自办理,所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或代填代借。
第二十四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发票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出票单位记账联或存根联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印章;确实无法取得证明(如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等);上述两种情况由经办人或当事人写明原因和情况并签字,经部门或单位审批人、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第二十五条 业务经办人和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对发票的真伪负责。发票真伪查询方式: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和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热线(区号+12366)查询。对于手开发票或票据金额为5000元(含5000)以上的,要求打印或手机拍照查询结果。
第五章 结算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销要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院财字〔2017〕2号)。
第二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每日业务终了应清点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三千元,超过时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大额现金开支应采取审批、预约的方式,至少提前一天(不含公休日或节假日)向财务处预约。
第二十九条 经办人在办理汇款时,应向会计人员准确提供对方的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及用途等内容。
第三十条 学校各种经济活动资金结算必须在预算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12月20日以前结算;各项专项经费按上级要求资金支出进度完成。
第三十一条 经办人对汇往外地的款项的发票负责催要报销。
第三十二条 借款管理
财务人员对申领借款(转账业务)的经办人,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需要预付款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审批手续。
借款时间最长6个月,本年度的所有借款,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结清。
调离人员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结清借款、欠款,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凡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归还借款者,经催收仍未结算的,学校有权从其工资中酌情扣还。
借款人已办理了借款,由于借款事项变更或延迟,应及时将借款退回,待确定后,重新办理。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报账或归还借款,须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写出报告申明理由,重新确定报账或者还款时限,并按照程序重新审批后,可酌情延长期限。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廊坊师范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院财字〔2018〕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电子发票报销承诺书
附件
电子发票报销承诺书
廊坊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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