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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8日  发布人:财务处  来源:   点击数:
 
 
 
 
 
 
 
院字〔2020〕9号
 
廊坊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师范学院
                                   2020年2月28日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北省教育厅直属高等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及学生等相关人员(简称“出差人员”)因公出差产生的差旅费。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差旅审批制度。根据出差使用经费性质,实行“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填写《出差审批单》(附件1)或《培训、会议审批单》(附件2),按规定报相关领导批准。
审批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委托旅游等社会中介机构外出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常驻地指出差人员单位所在的市区。
第五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六条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活动和差旅费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据实报销差旅费。
第七条 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和项目差旅费使用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对出差真实、合理、合规性负责,并督促出差人员按规定的报销标准、期限报销。
第二章 报销管理
第八条 差旅费报销须提供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乘飞机持行程单或发票报销。
一般差旅费报销同时提供《出差审批单》,参加会议或学习、进修、培训同时提供《会议、培训审批单》以及会议通知或学习、进修、培训证明等。
第九条 住宿、车票(机票、船票)等支出原则上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审批权限及报销程序。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学校职工往返于学校本部与固安校区之间,需乘坐班车,不列入差旅活动,不报销打车费,不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承担,不得向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
    第十三条 丢失车船票据的必须持有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本部门、本单位公章的证明,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附件3)。
第十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一)学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可乘坐飞机,原则上不能超过相应等级的高铁或动车价格。
第十七条 因公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手续费、乘坐飞机发生的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从廊坊市区,往返机场乘坐出租车的,费用按机场大巴票价折算报销;往返京津冀(廊坊市区除外)火车站、高铁站乘坐出租车的,费用按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折算报销。
第十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二十条 住宿费执行河北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天数计算,出差人员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员要写出书面说明,经所在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给予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出发和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会议、培训组织机构、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报销伙食补助。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发和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在学校领取市内交通费。
实行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包干后,不报销外地出租车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原则上本地公务用车不再由学校统一派车;严格控制出租车票报销,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出租车的,注明打车事由及地点,在规定的经费指标内报销。
第七章 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进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所在单位(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到外地参加学习、进修、培训的,学校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往返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期间,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规定报销:
(一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并负担食宿费用的,学校一律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二会议主办单位不负担食宿费用的,凭主办单位开具的“食宿自理”的会议通知或公函,按前述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没有证明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三会议主办单位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会议通知或公函,在规定的标准内由学校报销扣除会议主办单位负担住宿费、伙食费以外的差额部分
会议期间主办单位收取的交通费、门票费等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因公派遣外出参加非学历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培训等,往返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学习、进修、培训期间,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规定报销:
(一)主办单位负担费用的,学校一律不再开支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二)主办单位不负担费用的,伙食补助费按下列分段标准执行:时间在半个月以内(含)的,执行第三十条规定,超过半个月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跨寒暑假的,寒假扣减28天补助,暑假扣减49天补助。
(三)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补助部分费用的,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有效凭证,在规定的住宿标准和分段伙食费补助标准内,学校报销扣除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外的差额部分。
(四)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培训的,不执行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往返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每人每天50元,省内按每人每天25元。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 调入我校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前述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家属旅费及行李托运费完全自理。
第三十四条 引进人员调入费用按照学校引进人才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学生差旅费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外出参加教学、科研、竞赛等相关活动,在严格控制差旅费预算和规模的前提下,报销差旅费的标准如下:
(一) 乘坐的交通工具、学生出差期间的住宿费根据附件3、附件4中“其他工作人员”的限额标准,按照经济节约的原则,由经费使用单位酌定。
(二)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根据出差任务,按照合计不超过每人每天50元的限额,由经费使用单位酌定。如果外出活动中包含餐费的,不再给予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接受上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差旅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要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四)转嫁差旅费;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事先经所在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一条 河北省财政厅差旅费标准调整,学校随之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外聘人员来校授课、讲座、评审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费用由培训、讲座举办单位相应项目经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出差人员因公从非常驻地出发出差,附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的情况说明,在符合乘坐交通工具标准的前提下,城市间交通费予以报销,否则按从常驻地出发的城市间交通费予以报销,报销金额不得超出实际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廊坊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字〔2018〕8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廊坊师范学院出差审批单
2.廊坊师范学院参加会议、培训审批单
3.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4.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廊坊师范学院出差审批单
经费名称
 
经费代码
 
出差事由
 
出发时间
        
出差天数
    
出差地点
 
交通方式
 
出差路线
 
出差人员信息
序号
出差人员
职务职称
所属部门
1
 
 
 
2
 
 
 
3
 
 
 
4
 
 
 
5
 
 
 
需要说明的事项
 
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主管校领导签字
 
 
        
注意事项:
1.此表内容的真实性由出差人员和签字审批人负责,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3.本表内容应填写完整,不得简化;如出差人员较多,可在备注栏或另行用纸提供全部出差人员姓名与职称职务情况;
4.本表在财务处网页下载,出差人员需在出差前填写并进行审批,报销时作为报销凭证。
附件2
廊坊师范学院参加会议、培训、进修审批单
单位
 
姓名
 
培训人数
 
培训(会议)费标准(元/人)
 
资金来源(项目名称、项目码)
 
培训(会议) 内   
 
培训(会议)安排:时间、地点、天数、住宿地点
 
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注意事项:
1.   此表适用于参加培训或会议,多人参加的在培训(会议)内容栏中填写所有参加培训人员姓名。
2.   此表内容的真实性由经手人、验收人和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负责,作为附件凭证,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3.   按照资金管理权限,由财务“一支笔”签批;如活动涉及财务“一支笔”本人,机关处室应由主管校领导签字,院(系)书记或院长(含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互相审批;
4.   本表在财务处网页下载,参加会议、培训人员需在出差前填写并进行审批,报销时作为报销凭证。
附件3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车)
厅级领导
已聘正高职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附件4:
河北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
比例
省级
厅局级
其他
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1
石家庄(省会城市)
800
450
350
 
 
 
 
 
2
张家口市
800
450
350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50%
3
秦皇岛市
800
450
350
7-8
1200
680
500
50%
4
廊坊市
800
450
350
 
 
 
 
 
5
唐山市
800
450
310
 
 
 
 
 
6
沧州市
800
450
310
 
 
 
 
 
7
衡水市
800
450
310
 
 
 
 
 
8
邢台市
800
450
310
 
 
 
 
 
9
承德市
800
450
350
7-9
1000
580
580
25%-66%
10
邯郸市
800
450
310
 
 
 
 
 
11
保定市
800
450
350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4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5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6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20%
7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8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20%
9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0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1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2
宁波市
800
450
350
 
 
 
 
 
13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4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5
厦门市
900
500
400
 
 
 
 
 
16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7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8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19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0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1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2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3
深圳市
900
550
450
 
 
 
 
 
24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25
海南(海口)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30%
26
重庆市
800
480
370
 
 
 
 
 
27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8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29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0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1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2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3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4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35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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