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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修订)(院财字〔2018〕3号)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8日  发布人:财务处  来源:   点击数:
 
院财字〔2018〕3号
 
廊坊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廊坊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师范学院
 2018年6月12日
 
 
 
财务管理制度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法人代表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学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报销单据上的经办人、验收人、单位(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二)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节约支出。
(三)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配合国资部门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五)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六)定期向常委会、院长办公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有关财务状况。
(七)依法、依规进行校级财务公开,配合纪检监察审计处指导、监督学校所属单位的财务公开。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通过建立权、责结合的经济责任制,在保证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前提下,使财务活动在主管财务校领导和财务处负责人的领导和组织下进行。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对全校经济活动进行管理,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作为学校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学校财务机构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财务预算分为省报预算和校内预算。省报预算按上级预算编制要求,由财务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经院长办公会审核、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校内预算是对经批复的省报预算的细分,学校各单位应根据学校五年规划和部门职责、学校和本单位当年工作计划,科学、全面、真实地编制预算。
第九条 各单位预算申报人将本单位业务经费、专项项目经费预算草案填报完毕后,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报送。之后各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审核,财务处根据各单位预算草案编制学校整体预算草案,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阅后,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形成学校年度预算建议方案,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学校正式年度预算。
第十条 各部门测算预算经费所需信息:在职职工人数由人事处提供;学生人数由各单位填写后由教务处提供;计划招生人数由教务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由有关部门负责提供。
第十一条 预算调整审批流程:预算调整单位预算申报人填写“预算调整单(见附件1)”,写明调整预算项目名称和原因,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金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的预算调整,需附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金额在50万元(含)及以上的预算调整,需附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涉及到政府采购的,由国资及后勤管理处审批。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参照科研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在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前应经纪检监察审计处审计。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处,所有支出必须通过财务处。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省财政厅拨付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省财政厅拨付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省财政厅拨付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省财政厅拨付的上述两类拨款以外的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报名费)、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辅(选)修课程费、双学士学位收费、学生证件丢失后的补办工本费、学生档案资料查询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以上收入的收费标准必须进行公示,并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按规定向财政和物价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或合同规定,实际上缴学校的各项收入(如税后净利润、承包费及设备折旧等)。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提供加工、培训等社会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学校取得的捐赠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资产盘盈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等。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指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指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八条 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大型修缮等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且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并执行有关招标采购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各支出项目的报销范围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1.基本工资: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单位在编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学校招聘引进人员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
2.津贴补贴: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
3.伙食补助费:反映单位发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如误餐补贴等。
4.绩效工资:反映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5.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6.职业年金缴费:反映单位为职工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含职业年金补记支出)。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职业年金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7.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8.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失业、工伤、生育、大病统筹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9.住房公积金:反映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0.医疗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为在职职工支出的医疗费用。
11.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工资福利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报酬及社保缴费。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1.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复印费等支出。
2.印刷费: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咨询费:反映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手续费:反映单位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5.水费:反映单位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6.电费: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7.邮电费: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8.取暖费:反映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等支出。
9.物业管理费: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10.差旅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1.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12.维修(护)费: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13.租赁费:反映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4.会议费:反映单位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15.培训费: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
16.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7.专用材料费:反映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等方面的支出。
18.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学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19.工会经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或安排的工会经费。
20.福利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22.其他交通费用: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等。
23.税金及附加费用:反映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费用。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4.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单位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离休费:反映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补助。
2.退休费:反映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补助。
3.退职(役)费:反映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退职补助。
4.抚恤金:反映按规定开支的烈士遗属、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以及按规定开支的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丧葬费。
5.生活补助:反映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职工遗属补助,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
6.医疗费补助:反映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
7.助学金:反映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8.奖励金:反映政府各部门的奖励支出,如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
9.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路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等。
(四)债务利息支出:反映单位的债务利息及费用支出。
1.国内债务付息:反映用于偿还国内债务利息的支出。
2.国外债务付息:反映用于偿还国外债务利息的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反映经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1.房屋建筑物购建:反映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2.办公设备购置: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3.专用设备购置:反映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如通讯设备、发电设备、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4.大型修缮:反映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5.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反映用于信息网络和软件方面的支出。如服务器购置、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置的相关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反映。
6.公务用车购置: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7.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反映除公务用车外的其他各类交通工具(如船舶、飞机等)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8.文物和陈列品购置:反映文物和陈列品购置支出。
9.无形资产购置:反映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购置支出。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10.其他基本建设支出:反映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不含对企业补助)。
(六)资本性支出:反映各单位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1.房屋建筑物购建:反映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2.办公设备购置: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3.专用设备购置:反映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如通讯设备、发电设备等,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4.大型修缮:反映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5.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反映用于信息网络和软件方面的支出。如服务器购置、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置的相关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反映。
6.公务用车购置: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7.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反映除公务用车外的其他各类交通工具(如船舶、飞机等)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8.文物和陈列品购置:反映文物和陈列品购置支出。
9.无形资产购置:反映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购置支出。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10.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住房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助基金是按国家规定按教育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住房基金来源包括售房收入、维修金及其利息收入。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职工住房购建、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自管住房维修等支出。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由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货币资金。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三)存货。存货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等。学校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各院(系、部、中心)的实验、实习用材料可以在购进时列作支出,但应由专人进行管理,并建立台账登记制度。财务处与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总价款在 1 万元及以上且数量在 10 件及以上的)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分别是: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等。其中教学和科研用设备、食堂用设备均为专用设备,其他设备均为通用设备。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定义确认,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1.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2.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3.学校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应当设立备查簿进行登记。
4.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核算。
5.学校购建的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如西校区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如东校区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三)固定资产的取得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4.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5.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6.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房屋和构筑物,可根据工程预算或估计成本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待审计后,根据其审定数调整原账面记录。
7.设备在报销时应附有验收报告、出入库手续。
8.每季度末,财务处设备总账应与国资部门的明细账进行核对。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
待上级有具体规定后从其规定。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1.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2.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面值转入待处置资产,并按净值计算资产处置损益。
(六)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或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报废固定资产,学校应有技术专家鉴定文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其中,采暖锅炉或电梯报废,应有安检部门鉴定报告;汽车报废,应提供公安交管部门鉴定书;房屋、构筑物拆除,应提供拆除证明;其他设备报废,应有学校有关部门的鉴定证明或核批文件。固定资产报废净值等于固定资产原价减去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加上固定资产清理费用。
2.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应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学校党委会纪要,双方应签订合同、协议。出售固定资产的,应以出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与固定资产净值比较,确定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均以面值入账。
3.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需提供资产评估机构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对外投资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入账。
4.确定固定资产变卖残值时,事先应由有关专家对报废资产的变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参与变卖谈判。变卖残值需以支票形式交财务处,如果以现金形式交财务处的,对方单位应出具不能以支票转账的理由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可辩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一)无形资产的取得。无形资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
1.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本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2.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其入账成本为实际支付受托软件公司的开发费。
3.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成本。依法取得前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支出而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4.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
待上级有具体规定后从其规定。
(三)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为增加无形资产的使用效能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展其功能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2.为维护无形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漏洞修补、技术维护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四)报经批准转让、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或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转让、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时,应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学校党委会纪要,双方应签订合同、协议。转让无形资产的,应以转让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与无形资产净值比较,确定无形资产处置净收益;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的均以面值入账。
2.已入账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需有资产评估部门的资产评估报告。投资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入账。
(五)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时,应有技术专家鉴定文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可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核销。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经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负债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二十九条 借入款项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学校借入各类款项时应进行详细论证,需有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财务处具体执行。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的从其规定。借款本金按借入期限的长短分别作为短期借款(借入期限在 1 年及以下)和长期借款(借入期限在 1 年以上)核算。借入款项的利息按借款用途分别计入所构建资产的成本或其他支出。长期应付款指学校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应履行与借入款项相同的手续。
第三十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1.应付职工薪酬指学校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2.应付票据指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应付账款指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等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款项。
4.预收账款指学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
5.其他应付款指学校除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存入保证金、设备和基建工程尾款等。
6.以上各类应付及预收款项,除应付职工薪酬外,在年底决算前应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以保证各项欠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一条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1.应缴国库款指学校按规定应缴入国库并纳入国家统一预算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
2.应缴财政专户款指学校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没有纳入国家统一预算而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款项,包括学校按物价部门收费清单规定项目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务费、培训费、辅修专业费用、双学士学位费用、国有资产处置出租收入等。
3.应缴税费指学校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学校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在本科目核算,但学校应缴纳的印花税直接列支出项目核算。
第三十二条 代管款项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团费、学会(协会)会费、学生教材费等。代管款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不属于学校。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学校财务分析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具体财务分析指标见附件2)。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经纪检监察审计处审计后再对外报出。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法人代表和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应当保证财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三十九条 财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在行使会计监督权过程中,财务会计人员有权要求业务经办人员提供能证明经济业务合法性、合规性的补充证据、说明,可以通过电话、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财务监督。财务会计人员不能处理的业务应按管理级次报财务机构负责人处理,财务处负责人不能处理的应报主管校领导,由其决定是否处理或报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财务监督的具体内容有: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通过预算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预算支出进度、日常报销监督、资产清查、资金支出进度表等进行具体财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财务处是学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的牵头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内部控制制度内容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监督,并负责至少每年一次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
学校各单位应根据学校五年工作规划、部门职责,学校和部门当年工作计划编制预算,保证事权与财权的统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经济责任制。
财务处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校务公开的要求,依法在学校网站、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媒介或场合公开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
第十二章 有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报销单据上签字的所有人员均对所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终身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劳务费、加班费发放表上签字的有关人员,应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应承担因伪造签名、套取现金而带来的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自行或强制向学生收取物价部门规定之外的费用。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收取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学校禁止使用超限额现金(1000元以上)经办业务。对于超额使用现金经办业务的,经办人应在报销时说明超额使用现金经办业务的理由,并承担由此引发的审计检查询问。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预算调整单
2.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附件1
廊坊师范学院预算调整单
                                                        
单 位
 
调增预算项目、编号
 
调增金额
 
调减预算项目、编号
 
调减金额
 
调整预算的原因说明:
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意见:
 
签字:                          
财务处意见:
 
 
 
                         财务处负责人签字:                        
归口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主管校领导意见:
 
 
                                    签字:                         
主管财务校领导意见:
 
 
 
                                    签字:                         
 
附件2
 
 
 
 
 
 
 
 
 
 
 
 
 
 
 
 
 
 
 
 

廊坊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6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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