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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院财字〔2018〕4号)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8日 发布人:财务处 来源: 点击数:
院财字〔2018〕4号
廊坊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财务报销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部门,各单位:
《财务报销暂行规定》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师范学院
2018年6月12日
财务报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明确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财务报销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严格执行财务预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学校年度财务综合预算,以学校年度财务综合预算为财务报销的依据。
(二)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三)坚持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类经费的审批人在所分管的经费项目开支范围和审批权限内审批,对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批签字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财务处负责对原始单据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的核查,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情况做好财务分析。
(四)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各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使用项目、用途和标准开支,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套用资金。
(五)坚持各类经费报销审批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销的审批人及审批权限
第三条 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经费开支的审批人;各二级学院院长(含主持工作)为本单位业务经费开支审批人、书记(含主持工作)为学生管理相关经费开支审批人;党政管理部门、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经费开支审批人;分管校领导为所分管专项经费的开支审批人;预算外支出执行第六条审批权限。
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因公发生的费用支出,由校长负责审批;其他校领导因公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审批;二级学院审批人因公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二级学院书记或院长负责审批;党政管理部门、教辅单位等审批人因公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批。
各项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回避制度,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均不能相同,如遇直系亲属当事人应主动回避。
学校各类经费的审批人要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各项财务制度和学校财务综合预算,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日常运转办公经费主要包括:办公用品费、差旅费、电话费、文印及邮寄费、专用资料费、报刊费、会务培训费、机动费;日常运转业务经费主要包括:实验费、图书资料费、学术活动费、科研所经费、学生活动专家咨询费、学生活动费、学生勤工助学及困难补助经费;二级学院以前年度剩余分成及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的项目经费、科研奖励经费等,在符合制度规定和指标控制额度内的支出,由本部门、本单位审批人签字报销。
第五条 学校当年预算内的人员经费、日常运转项目经费、各类专项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及往来经费的支出,按照“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2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审批人审批后报销;2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销;10万元(含)以上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报销,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为一人的,由院长审批后报销。单笔专项资金200万元(含)至300万元之间的费用报销需附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单笔专项资金300万元(含)以上的费用报销需附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
第六条 预算外开支项目,由经办部门提出可研报告(含经费预算和执行方案),提交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签后,单项项目在2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单项项目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单项项目50万元(含)以上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审批人的职责
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单位或项目经费的预算及业务的真实性、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在支出审核上应认真审查经办人办理业务是否经过允许、是否超预算金额,发票日期、内容是否与允许的经济业务相同,需要办理入库手续的,是否有入库单,是否有验收人签字。严禁虚构经济业务、虚列支出、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财务处会计人员负会计监督责任,分别对规定限额内的预算和资金支出负审核监督责任。
分管校领导对单位或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及规定限额以上的预算调整、资金支出负领导监督责任。
主管财务校领导对规定限额以上的预算调整和资金支出负审核监督责任。
第三章 报销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 预算内经费的经济业务报销,报销人需提交原始凭证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经审批的专项项目经费预算、招标的合同、协议、商品控购、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及其他相关文件依据等),同时把票据分类粘贴在单据贴存单上,票据粘贴张数、单位项目、经费项目名称、项目编码、用途、金额等内容要填写齐全。
经手人、验收人、部门或单位审批人在报销单据上签字,审批人对本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经济业务,如果达到学校招标额度的,需提供招标合同、协议(附有经手人、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的合同审批表)原件一份;未达到学校招标额度的,采购货物的,发票需附购物清单,需要入库保管的,实物保管人进行实物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入库单,并在报销单据“验收人”处签字;采购服务的附服务项目清单;采购工程的,按本规定第七章办理。以上所附的清单,需加盖供货或服务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预算外经费的经济业务报销,无论金额大小,报销人员必须持有分管财务校领导的批示。
第九条 财务人员对报销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财务审核人员对报销人提供的预算内、外经济业务的票据及佐证材料审核;预算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预算剩余金额的审核;招标采购货物、服务、工程协议、合同原件的审核,并对审核的所有材料加盖“财务已审核”印章。
财务复核人员对审核人员的审核结果进行现场复核及更正。
5千元(含)至2万元由财务副处长签字审核,2万元(含)以上由财务处长核查无误后,报销人持核查后的票据,按审批权限(对同一类性质的经济业务、同时付款到同一个单位的分别粘贴的票据,按累计金额达到的审批权限审批)分别审批后,把票据再提交给财务审核人员。
第十条 财务审核人员对报销单、原始凭证的所有内容及相关手续进行审核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并在记账凭证相应位置上加盖个人印章,由报销人在记账凭证上规定的位置签字。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对报销凭证核对无误后,支付报销款项,并在报销凭证上加盖有关业务专用章、个人名章。
第十二条 经济业务的经办人是指具体经办业务的个人。经办人按照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批准人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未经允许,经办人不得擅自办理。未参与该项业务的人员,不得在报销凭证的经办人栏处签字。
验收人应根据经办人提供的原始凭证载明的可盘点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单价进行验收,检验物品和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在验收凭证上签字。验收人应对所验收物品的真实性负责。
批准人不能直接经办业务,即批准人和业务经办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四章 报销凭证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含自制凭证)要合规、合法。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或收据,必须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监制印章及单位财务专用章;一式多联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
除国家特种票据为个人名称(如火车票、飞机票、船票等)外,一般发票一律填写单位全称“廊坊师范学院”,填写单位名称不完整或填写“个人”以及其他名称的不予报销。一般发票应具备的内容:单位名称、开票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发票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一致或有涂改的,均不能报销,发票“报销联”为报销凭证。
使用外汇付款的支出,需有金融机构出具的付款汇款证明。取得的国外发票或收据,必须翻译成中文,并由翻译人签字,财务处根据付款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报销。
未具体标明所购物品名称、单价、数量、规格而使用物品分类通称为办公用品、文化用品、计算机耗材、劳保用品、图书、教材、租车费、租赁费、维修费、清洁用品、会议费、印刷费(包括打印、复印、装订等)等的发票,要求以供应商电脑打印的明细清单或附发票清单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作为报销凭证。
购买实物需要入库的(如图书、设备、其他低值易耗品等)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经验收人签字,出具验收入库证明。
商场或超市购物须提供机打小票或发票上开列具体物品名称才能报销。
各部门、各单位所管理使用的经费不得报销校外招待费、过路桥费、加油费及车辆维修保险费等,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列支;各部门、各单位必要的公务接待,在校内食堂接待的就餐费,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二级学院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党政管理部门和教辅单位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从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动经费额度内列支。
第十四条 财务处只对作为报销联的发票给予结算报销。对不符合要求、过期、作废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对专项经费支出报销,只对立项后的票据进行报销;对有规划期完成的项目,当年度的经费开支应在当年度报销(进修费等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划期结束后的当年度12月31日经费收回学校。
第十五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要完整、真实,必须将单位的名称、填制日期、金额(大小写相符)、服务项目或物品名称等内容填写齐全;涉及实物的还应填写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等。一次购物品种较多,一张发票填写不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供货单位填制物品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作为附件,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 发票字迹清晰、印章要有效,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须由出票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须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票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
第十七条 部分费用项目需使用自制原始凭证,按照学校空白凭证有关规定执行,自制原始凭证应规范整齐,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可打印,制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打印或盖章。
学校内部的业务活动可使用校内自制凭证;学校与校外发生的经济业务使用税务监制(可以为税务代开发票,并加盖印章)和财政监制票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正式发票和收据的,需附费用使用说明,加盖部门或单位公章,并至少由3名直接相关人员签字证明,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由经办人亲自办理,所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或代填代借。
第十九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发票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出票单位记账联或存根联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印章,由经办人注明原因并签字,经部门或单位审批人、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确实无法取得证明(如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写清情况,经报销单位主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签字后,可代作原始凭证处理。
第二十条 经办人员在签字、报销前应根据业务性质和项目进行发票的分类整理,并按顺序粘贴整齐,每张单据贴存单上粘贴的票据一般不超过十张,对不同性质或多次发生的业务,应分别填制报销单。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比例报销的开支项目,应将构成项目总额的所有票据粘贴在同一张报销单上一次报销。
第二十一条 填制报销单必须项目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第二十二条 经费审批人在对报销单审批时,应同时核实此项业务的项目名称、代码、金额和用途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业务经办人和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对发票的真伪负责。发票真伪查询方式: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和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热线(区号+12366)查询。对于手开发票或票据金额为5000元(含5000)以上的,要求打印或手机拍照查询结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种经济活动资金结算必须在预算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12月20日以前结算;各项专项经费按上级要求资金支出进度完成。
第二十五条 发生并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自取得原始凭证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报销工作。
第五章 结算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销要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院财字〔2017〕2号)。
第二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每日业务终了应清点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三千元,超过时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大额现金开支应采取审批、预约的方式,至少提前一天(不含公休日或节假日)向财务处预约。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全年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优先保证正常教学和党政管理任务的完成,减少消费性支出,财务处每日更新财务查询系统数据,使各部门、各单位及时掌握经费指标的使用和结存情况,财务处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经费预算的执行,使学校资金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厉行节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财务处对外不提供空白支票或汇票。
第三十一条 经办人在领用支票或汇票时,应向会计人员准确提供对方的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及用途等内容。支票或汇票不得转借或抵押。
第三十二条 经办人在领取支票或汇票后,应在有效期限内使用,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经办人对汇往外地的款项的发票负责催要报销。
第三十四条 借款管理规定:
财务人员对申领借款(转账业务)的经办人,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需要预付款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审批手续。
借款时间最长6个月,本年度的所有借款,一般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结清。
调离人员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结清借款,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凡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归还借款者,经催收仍未结算的,从其工资中酌情扣还。
借款人已办理了借款,由于借款事项变更或延迟,应及时将借款退回,待确定后,重新办理。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报账或归还借款,须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写出报告申明理由,重新确定报账或者还款时限,并按照程序重新审批后,可酌情延长期限。
第三十五条 教师进修(培训)期间,学杂费由个人垫付,报销项目及比例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购置的报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一千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和性质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属于低值易耗品的(单位价值在500元及以上不足1000元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凡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购置项目的开支,除履行上述日常经费开支报销的手续外,还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属于招标项目履行招标手续,属于控购商品还需办理控购手续,图书馆购入的图书资料由图书馆提供图书资料清单并签据验收人;二级学院购入的图书资料由资料保管人员提供图书资料清单并签据验收人,财务处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使之增值的,也须办理资产增值入账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章 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的报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基建工程或维修项目的报销,经办部门或单位和建设、维修单位与财务处事前核清账目,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按进度预付部分工程款时,经办部门或单位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审批后的合同或协议,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决算付款时,财务处依据学校审计报告,方可付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廊坊师范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院字〔2017〕16号)文件同时废止。
廊坊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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