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通知公告 |
廊坊师范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8日 发布人:财务处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使用、保管中的安全隐患和繁琐环节,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转发省纪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冀教财【2013】118号),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冀财库【2013】3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办理范围及授信额度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由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报销,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的银联标准人民币信用卡。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在编在岗教职工一人一卡,以方便今后报销。公务卡的授信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
第三条 采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强制性消费目录中规定的项目,包括购置办公用品、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手续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强制性消费目录见附件1)
(二)对于鼓励性消费目录中的项目,鼓励大家使用公务卡结算。(鼓励性消费目录见附件1)
(三)对因无法刷卡等特殊情况必须以现金支付的公务消费款项,报销人提供收款单位盖章的无法刷卡的证明,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应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报销制度。
第五条 做好持卡人信息保密工作,切实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公务卡的办理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 开立公务卡的程序
(一)学校选定建设银行(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为公务卡的发卡行,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使用其开发的公务卡支持系统,办理公务卡的还款、报销。发卡行:建行廊坊分行爱民道支行
(二)学校向发卡行准确提供办卡人员的基本信息,供发卡行在批核公务卡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分期分批组织各处级单位在编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亲自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填写公务卡申请表,提供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教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将公务卡和相关资料发给教职工。
第七条 学校出现人员新增、调动、退休、离职时,人事处要及时通知财务处;财务处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更新公务卡账户信息。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方面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更新信息。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要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八条 公务卡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支持系统。
第九条 公务卡原则上仅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用于公务支出结算或个人支付结算。用于个人支付结算的,所产生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公务卡仅限本人使用,信用额度为2-5万元,具体额度由发卡行确定。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超过免息还款期也可报销,但个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罚息和滞纳金等费用。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差旅、会议、采购等公务支付结算时,在信用额度内,刷卡支付,并取得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原始发票等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发卡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否则,提现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公务支出发生后,应及时到财务处报销。持卡人在报销前,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责任。
第十五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最迟于免息还款日前7天,持正规原始发票(发票必须有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和本人签名的公务卡刷卡凭证,到财务处报销。
在公务卡刷卡凭证上签字的人员为财务报销单上的经办人。
(二)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特殊原因,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7天报销的,可委托本单位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明细,并填制正式借款单,经财务处审批后,于免息还款日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单位后,应立即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三)财务处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原始发票等进行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四)对经审核予以报销的部分,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发卡行负责将资金支付到学校指定的公务卡账户,完成报销入账。对经审核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五)学校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将消费交易凭证和其他报销凭证一起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财务处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第十七条 为避免寒暑假期间报账不及时影响信用,可于假前办理因公借款,存入借款人公务卡或者由持卡人先行垫付还款,待开学后,再按公务卡报销程序给予报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拟报销的原始发票金额与公务卡刷卡凭证(pos机小票)不符的。或虽然相符,但发票无购物明细或消费明细。
(三)持卡人透支提现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持卡人未在免息还款日前报销,产生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等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中的职责
(一)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教职工统一办理公务卡,协同人事处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工作。
(四)协助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按月与发卡行进行对账。
(五)配合发卡行作好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六)配合财政厅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严禁为非本单位教职工办理公务卡;不得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查询、泄漏持卡人公务支出之外的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公务卡管理中的职责
(一)保管好公务卡及密码,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应及时通知财务处。
(二)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公务卡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原始发票、入库单等,以备报销使用。
(四)对消费发生疑义,应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五)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六章 公务卡结算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省财政厅牵头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未使用公务卡结算、使用频率偏低、公务卡明细信息填写不完整以及现金提取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对于财政厅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现金支出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一)按规定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个人劳务报酬。
(二)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非本单位职工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资金。
(三)工作人员到乡镇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按规定退还个人的现金缴费。
(五)因抢险救灾、救济、抚恤、慰问等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六)教职工报销的医药费。
(七)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八)在个别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九)经省财政厅确认,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上述所列支出,应优先选择公务卡(工资卡)或转账方式支付,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北省公务卡结算消费目录
2、单位公务卡办卡清单
附件1
河北省公务卡结算消费目录
需要注意:
1.对于表中所列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5万元以上的购买支出,应以转账方式结算(如转账支票或汇兑等)。
2.使用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公务卡消费目录。
附件2
单位公务卡办卡清单
|
||||||||||||||||||||||||||||||||||||||||||||||||||||||||||||||||||||||||||||||||||||||||||||||||||||||||||||||||||||||||||||||||||||||||||||||||||||||||||||||||||||||||||||||||||||||||||||||||||||||||||||||||||||||||||||||||||||||||||||||||||||||||||||||||||||||
版权所有©廊坊师范学院财务处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爱民西道100号 邮编:065000
电话:0316-2188211 传真:0316-2112462 Email:lftcadmin@126.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