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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8日 发布人:财务处 来源: 点击数:
廊坊师范学院
差 旅 费管 理 办 法
院字【2017】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行〔2014〕4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因公出差产生的差旅费。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根据出差开支使用经费性质,实行“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
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支出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和项目差旅费使用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应确保出差真实、合理、合规,并督促出差人员按规定的报销标准、期限报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廊坊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一)学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从严控制乘坐全程软卧列车和动车、高铁组列车,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未经批准而乘坐飞机的,按允许乘坐的交通工具票价折算后报销。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夜间连续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 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九条 因公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手续费、乘坐飞机发生的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可以凭据报销。从廊坊市区往返机场乘坐出租车的,费用按机场大巴票价折算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天数计算,出差人员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经办人要写出书面说明,经所在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批后,给予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会议、培训组织机构、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在学校领取市内交通费。
实行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包干后,不报销外地出租车票。原则上本地公务用车由学校统一派车,严格控制出租票报销,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出租车的,在规定的经费指标内,须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示后报销。
第六章 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进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需提供会议通知或者培训通知。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规定报销:
(一)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一律不再开支。
(二)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学校凭会议、培训主办单位开具的“食宿自理”的会议通知或公函,按前述规定报销住宿费,给予伙食补助费;没有证明的,不予报销住宿费、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会议通知或公函,在规定的标准内由学校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住宿费、伙食费差额部分。
(四)会议期间主办单位收取的车费、交通费、门票费以及因参观旅游而开支的各种旅游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派遣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培训等,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
学习进修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规定报销:
(一)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从相关专项经费中统一开支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学校一律不再开支。
(二)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按学校有关进修、培训文件规定执行,伙食补助费按下列分段标准执行:超过半个月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跨寒暑假的,寒假扣减28天补助,暑假扣减49天补助。
(三)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补助部分费用的,工作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有效凭证,在规定的住宿标准和分段伙食费补助标准内,学校报销与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差额部分。
(四)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培训的,不执行差旅费报销包干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因公派遣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培训等,时间在半个月以内(含)的,有关差旅费执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超过半个月的,有关差旅费开支,执行二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每人每天50元,省内按每人每天25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其他费用。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调入我校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前述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家属旅费及行李托运费完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员调入费用按照学校引进人才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外出参加教学、科研任务、竞赛活动等,在严格控制差旅费预算和规模的前提下,报销差旅费的标准如下:
(一)乘坐的交通工具在“其他工作人员”差旅费限额标准内,按照经济实用的原则,由经费使用单位酌定。
(二)学生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在“其他工作人员”的限额标准内,按照安全、节俭的原则,由经费使用单位酌定。
(三)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根据出差任务,按照合计不超过每人每天50元的限额,由经费使用单位酌定。如果有参赛费证明包含餐费的,不再给予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承担,不得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严格遵守出差审批制度。填写出差审批单
(见附件2)。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审批,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审批权限及报销
程序。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
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各部门、各单位教职工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等所产生的差旅费,凭据报销。
丢失车船票据的必须持有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本部门、本单位公章的证明信,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本单位差旅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接受上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转嫁差旅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所在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进行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廊坊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字〔2014〕6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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