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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廊坊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经济活动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8日 发布人:财务处 来源: 点击数:
院字〔2017〕78号
廊坊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经济活动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经济活动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师范学院
2017年10月13日
廊坊师范学院
经济活动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经济活动行为,加强对学校招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冀财采〔2016〕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经济活动项目招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操作。
第三条 学校的各类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活动项目是指除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经济活动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部门统一组织招标的经济活动项目(如:协议供货和批量集中采购)外,学校有能力编制招标文件的经济活动项目,包括基建及修缮工程、仪器设备、图书、教材、药品采购等以及其他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经济活动项目。
仪器设备:包括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医疗卫生等所有设施设备的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固定资产原价值或估算价值在十万元以下(不含)批量物品的处置;十万元(含)以上批量物品的处置,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置。
基建工程: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及由我校采购与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施设备等附属项目。
修缮工程:包括零星维修、建筑物的维修装修、室内外改造、设备安装、绿化美化等工程。
建筑物拆除:大型(或批量)建筑物拆除项目。
服务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各类保险、用于全校公共服务的软件等服务性项目。
经营性项目:属于学校所有各类经营权的出让、以及学校所属资源的经营性开发等项目。
图书教材项目:图书购置和教材采购招标一律纳入本管理办法。
其他需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包含的经济活动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凡涉及资金额度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上报政府采购。
为进一步加快各二级单位采购效率,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涉及资金额度在五万元(不含)以下、且列入学校预算、且在协议供货和批量集中采购之外的项目,教学单位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决定、教辅行政单位经本单位领导会议研究决定后,自主组织采购。
凡涉及资金额度在五万元(含)以上五十万元(不含)以下的且在政府协议供货和批量集中采购之外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廊坊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标管理工作。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工作、财务工作的领导担任,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法制办、教务处、学生处、校园规划处、科研处、经管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标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一名领导担任主任。
第九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全校的招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审议学校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报学校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后执行;
(二)对招标工作办公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招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对特殊项目和重大项目的招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或成员可直接参与并主持项目招标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条 招标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项目承办单位(指承担经济活动、提出招标申请的学校职能部门或二级单位)的指导与监督;
(二)负责对招标项目申请、招标计划、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标底、招标方式、评标办法和招标后签订协议(合同)等相关材料的审查、指导、并登记备案;
(三)负责学校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工作;
(四)指导、帮助需要招标的项目承办单位完成适用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
(五)对于专业性较强、技术参数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协助项目承办单位完成招标工作;
(六)督促、指导各项目承办单位完成招标资料收集及归档工作。每年12月底,由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统一收集各项目承办单位招标资料后一并存入学校档案馆;
(七)负责研究招标政策法规,负责就相关工作对省市相关管理部门联系、汇报、审批等事宜。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学校内组织招标活动,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组建招标工作小组,并对所承办的项目负责。
(一)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委员会
招标工作小组由项目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项目承办单位、使用单位、专业人员等组成,具体领导、组织实施招标工作。招标工作小组遴选、确定招标评委,同一单位一般选派一名评委参加。招标评委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构成,其中专业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本校专业人员不足时可外聘校外专业技术方面人员。招标评委一旦确定,不得自行调换。
(二)项目承办单位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结合实际做好招标项目的前期调研和材料准备工作;
2、负责拟定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条款;
3、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4、负责评委遴选资格条件的制定与评委会的组成;
5、推荐资质优良的投标人;
6、参与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
7、负责组织使用单位、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中标候选单位;
8、负责招标项目合同的洽谈与审查,负责签订并履行合同;
9、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招标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 原则上,在五万元(含)以上五十万元(不含)以下限额标准之内的学校所有经济活动项目可采用校内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校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包括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万元(含)以上三十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除单一来源外,每项招标应有三家以上(含三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竞争.
第十五条 投标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项目承办单位要认真对投标方进行资质审查;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质量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学校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的磋商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可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选择供应商。
第四章 校内组织招标的程序及要求
第十八条 对于适用于本办法的招标项目,项目承办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报学校招标办公室审批后实施,基本程序如下:
(一)招标申请。填报《廊坊师范学院项目招标申请表》(附表1),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二)招标公告。经济活动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不予发布的经济活动项目,可以在学校公告栏和校园网上同时发布,公告最短时间不得少于7天。投标截止时间一般截止到开标前一天;
(三)投标方资质审查。项目承办单位在受理投标方报名时,要认真审查投标方的资质等是否符合招标条件,凡不符合条件的、或在学校以往各类经济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投标方,一律不准报名;
(四)项目承办单位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负责对招标文件答疑;
(五)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
(六)签发中标通知书,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书(必要时可向中标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七)招标工作结束后,项目承办单位需填写《廊坊师范学院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表》(附表2),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还需填写《廊坊师范学院项目代理招标情况报告表》(附表3);
(八)凡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及维修工程报审时,填报《廊坊师范学院不适宜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附表6)。
第五章 校内组织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负责人主持,邀请所有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检查标书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负责人宣布评委会成员名单,宣读评标纪律;
(二)向评委会成员介绍招标项目的目标、范围和性质、主要技术标准和商务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其他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等;
(三)评委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在招标负责人主持下,评委会成员阅读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与比较分析,通过初审和详细评审后,分别进行打分汇总,确定中标单位;
(五)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招标,评委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遵循性能价格比最优原则,向项目承办单位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1—3个并确定其优先顺序(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必要时招标工作小组要组织相关单位对中标候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其资质与信誉、业绩与能力、服务与承诺、产品性能与品牌价值以及与招标项目具体要求相关的其他重要因素。评委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招标工作方案确定的评标原则、方法和标准进行。如有变动,在不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况下,由招标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经学校招标办公室批准,征得投标人同意后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 采购类招标由项目承办单位事前做好市场调研。就采购招标的技术指标、质量、价格提出初步意见。对于采购资金额度较大的项目,必要时应由招标工作小组组成考察组对供应商的生产经营条件、产品业绩情况、原材料配件、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评标和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在规定期限完成的,招标工作小组可在征得所有投标人同意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须当场宣布中标结果。
第二十六条 将中标结果在国家或学校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招标结果有异议,由招标监督单位及招标工作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经项目承办单位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招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项目承办单位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办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双方遵照执行。合同文本在签订前,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会签。
第二十九条 建立招标档案。项目承办单位都要建立招标原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前期资料以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过程记录、中标通知书、中标公示、中标人标书和相关材料、项目合同文本、变更和领导审批的相关材料、需要存档的其他材料。项目完成后及时将归档材料报学校招标办公室。档案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条 所投标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招标工作小组确定为废标:
(一)投标方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在密封袋的密封处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所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不能满足完成招标项目期限的;
(五)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或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品质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要求的,以及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七)评委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三十一条 招标项目发生下列情形的,项目承办单位应提出修改方案,经其主管校领导和学校招标办公室批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开标后经评议,投标人有效标书少于3家;
(二)所有投标报价都超出项目投标上线的;
(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招标工作小组裁定招投标结果无效的。
第六章 工程项目变更及验收
第三十二条 招标项目确立后,项目承办单位应组织使用单位、有关专家等相关人员对招标项目的科学性、严密性进行缜密论证,完整、准确地编制项目预算。原则上,项目一经招标,不允许进行项目变更。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等因素而确需进行项目变更的,根据项目的性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变更项目的合理性、科学性与合法性;
(二)基建、修缮工程、采购及其它类型项目的变更,项目承办单位按相关工程管理办法中的变更程序办理后,填写《廊坊师范学院招标项目变更申请表》(附表4),经项目承办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核,并提交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因资金额度达到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限额的,要上会研究批准;
(三) 基建、修缮工程、采购及其它类型项目的增项超过合同价款10%的,需重新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招标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办单位要及时组织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对招标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要按所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查验。验收合格后,填报《廊坊师范学院项目验收表》(附表5)。
第三十五条 纳入省、市政府部门管理的招标项目的验收,依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但项目验收时,项目承办单位要组织学校的使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第七章 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招投标活动中的特殊事项由主管校领导审核,提交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需要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党委会研究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招标办公室共同提交议题。
第三十七条 招标确定的中标价如遇变动,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主管校领导说明原因,并履行变更程序,相关资料须归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必须符合现行《廊坊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主动邀请监察审计部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监察审计部门按其职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与审计。
第四十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结算,审计部门不予审计。
(一)应进行招标而没有招标的项目;
(二)所报送的项目材料中没有《廊坊师范学院招标项目验收表》;
(三)未经审计处签章的工程项目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或评标专家中,凡为投标方亲友或有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此项目招标工作。
第四十二条 参加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评委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以高度责任心维护学校和广大教职工的利益。严禁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或其他不当得利,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得让投标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与投标方串通以获取好处或损害学院利益,应保守招标工作中的秘密。
第四十三条 确定招标项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应招标项目进行肢解,规避招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活动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单位均可参加,以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合理、良性竞争。
第四十五条 招标活动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招标工作,不得擅自决定中标单位。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所签订的项目合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或部分变更合同的,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履行变更程序。
第四十七条 学校招标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负责对项目承办单位组织的招标程序和相关内容的考察、合同的履行、项目的验收等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建立项目全程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承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必须高度负责,认真做好项目立项、考察论证、招标、验收、审计、结算等环节的工作,遵守纪律,严格按制度办事。对各环节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现象,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发现设计、监理、施工、审计、招标代理等环节有问题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报告学校,学校要对问题企业追究责任,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维权,追回损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廊坊师范学院经济活动项目招标管理办法》(院监字〔2015〕1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附件:
廊坊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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