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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廊坊师范学院退还学费住宿费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8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数: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和学生双方的利益,规范学院因学生退学等发生的退还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行为,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冀教财<2003>17号文件、冀教明电 <2008>48号、冀价行费【2008】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类全日制在校生。其他各类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遵循适当、合理的原则,以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为准。 第四条 学生按照上级和我院有关规定被批准退学的,凭经过审批的《廊坊师范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到财务处领取《廊坊师范学院退还学费住宿费审批表》,由二级学院辅导员注明退学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由教务处注明退学学生的退学原因(自愿退学、按自动退学处理、死亡、开除学籍、被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由财务处签署退费意见,经院长审批后,办理退费手续。 第五条 属于自愿退学、按自动退学处理、死亡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在校实际学习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依此类推。各类全日制在校生每学年在校学习时间按10个月计算。 第六条 预缴当年学费、住宿费,未报到即放弃入学资格,或已按规定入学时间报到但在开学2周内提出退学申请的新生,由教务处出具证明,学院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已按规定入学时间报到但在开学2周后提出退学申请的新生,按本规定第四、五条办理。所有老生申请退学,按本规定第四、五条办理。 第七条 经学院及有关部门查实,因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所缴学费、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八条 按照上级和我院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待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休学、复学、留级、变更专业情况(包括所学新专业及变更时间)由教务处提供,财务处从转专业下月起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学费,每学年在校学习时间按10个月计算。 第九条 对因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新生,复学后按照第八条规定办理;对于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 第十条 因自费出国、转学、就业等原因中止在校学习者,按本规定第四、五条办理。 第十一条 因学业成绩差必须退学的,按本规定第四、五条办理。 第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被开除学籍、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不予退费。 第十三条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欠缴学费、住宿费的,补交学费、住宿费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院财字(2003)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财务工作 退费 暂行规定
廊坊师范学院退还学费住宿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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