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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2日  点击数:
廊坊师范学院章程
(核准稿)
序 言
廊坊师范学院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946年建立的安次县立乡村师范学校,1951年改由天津地区专员公署管理,1956年经天津地区教育局批准,成立河北廊坊师范学校。1964年划归河北省管理,升格为廊坊师范专科学校。2000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廊坊师范专科学校、廊坊教育学院、廊坊师范学校合并,成立廊坊师范学院,升格为普通本科师范院校,隶属河北省教育厅管理。2004年12月,经河北省政府批准与河北职业技术学院(由中国轻工业管理干部学院和农业部乡镇企业管理干部学院于2002年合并而成)合并,组建成为新的廊坊师范学院。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秉承“为人、为学、为师”的师范文化传统,弘扬“厚德博学、弘毅致远”的校训精神,以“师范性、区域性、综合性”为办学特点,主动承担“服务和引领廊坊教师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办学使命,努力建设成为多学科、多层次、开放式、有特色的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明确根本任务和内部管理体制,加强民主管理,坚持依法自主办学,更好地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廊坊师范学院,简称:廊坊师院;英文名称为Langfang Teachers University,缩写为:LTU。学校网址为:www.lfnu.edu.cn。法定住所地为河北省廊坊市爱民西道100号。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教育厅。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地址分别是河北省廊坊市爱民西道100号、廊坊市固安县知子营乡。
第三条 廊坊师范学院在办学活动中遵循高等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的规律,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符合国情、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四条 廊坊师范学院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开展有计划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内涵发展”的办学理念,面向区域基础教育和社会经济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章 办学定位
第五条 学校的发展定位是:立足河北,面向全国,服务基层,服务基础教育,逐步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师范大学。
第六条 学校的教育形式为: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稳步发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和技术服务,积极拓展研究生教育。
第七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八条 学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统一的原则,把提高人才质量和办学效益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严格的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为教学质量提供保障。同时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以完善的评价和激励体系,为科研创新提供保障。
第三章 校内
第九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党委对学校实行全面领导。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学校改革、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学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
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廊坊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所涉及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一条 院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审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上述规定的有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奖和科学研究成果奖;负责学术梯队建设方案的审议;组织全校性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组织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青年教师占一定比例。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四)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 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秘书长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和决策工作。
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的专家组织。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专业建设计划,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三)审议学校各类课程建设的标准、教材建设规划。
(四)下设督导委员会,检查、评估课程教学质量,督导成员原则上由离退休教师组成。
(五)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六)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内容及组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应条款确定。
第十六条 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共青团的指导下成立,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宗旨,代表学生根本利益的主体组织。学生会在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学校学生社团工作由学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负责。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主要负责人由学校学生会组织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同学兼任。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会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每一到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2、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3、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4、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益为原则,设置若干个二级学院和教学单位。学校主要负责制订事业发展规划,配置人、财、物等教学资源,负责基建、维修项目的审定与实施,统一管理国有资产,评聘教师职务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研究、决定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宜;对下属各二级学院及部门,实施统一领导和调控。
二级学院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负责完成各项办学任务。
(一)二级学院行政领导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1、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科研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2、负责本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
3、按学校事业发展需求,具体提出本学院各级各类学生的招生计划;
4、积极开展本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其它有关教学建设及改革等项工作;
5、检查并正确评价本学院教师的教学工作;
6、对本学院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7、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学院的国有资产;
8、负责本学院教职工的津贴分配工作;
9、加强同国内外兄弟院校相同学科、相同专业间的联系。
(二)二级学院党委(总支)职责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设立二级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二级学院党委(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2、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4、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5、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三)二级学院的管理与组织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二级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二级学院院长定期向本二级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除有特别规定外,二级学院的院长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任命。
二级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招生就业、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以及副院长。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依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教辅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一条 工会是学校教职工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各级党组织保持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力量。各级党组织应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高度重视工会工作,加强对同级工会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学校团委负责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社团开展工作。
学校团委对于二级学院团委有领导和工作指导关系,共同推进团学工作的开展。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事业发展发挥作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对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任;
(二)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进行聘任;
(三)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进行聘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注重引进、管理和使用人才,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为教师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与校友
第三十条 学生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职能管辖范围内注册在籍学习的受教育者。凡是本人自愿并按我校相关录取规定获得入学资格,按时注册并在籍学习的受教育者均为我校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和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的要求;
(五)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勤工俭学活动主要指与专业学习结合的科技与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务服务。学生个人不得从事学校规定范围之外的经商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举行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不准张贴大、小字报,不得利用网络传播非法信息,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鼓励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学生会通过学生代表提案机制、组织开展校领导接待日、学生组织负责人列席学校相关会议等方式,参与学校学生奖惩、后勤管理等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校友包括曾经在廊坊师范学院及合并之前五所院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三十八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学校有权利、责任和义务维护学校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全面负责学校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及财务清算,全面负责学校的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建立内部监督制度。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级财务主管人员和具体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政策、法规,在上级和学校规定的职务权限内行使管理职权,严格按章办事,依法办事。
第四十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应严格坚持下列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十六条 在学校财务工作中,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章 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会服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师生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和区域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与创新,努力成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成为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
章 校训、校徽、校歌
第五十二条 廊坊师范学院的校训为:厚德博学 弘毅致远
 
第五十三条 廊坊师范学院的校徽:
校徽以蓝色为主调,给人以深邃、开阔、宁静的感觉。
标志内有中英文廊坊师范学院校名,
其中1946为学校建校时间,中心圆内的图
形采用变体的两只雄鹰,动感十足,其呈现腾飞之势,翱翔之姿。两只雄鹰形似“VICTORY(胜利、成功)英文单词首字母“V”形,象征团结、祥和、热烈、奋进的廊坊师范学院在不断的发展中走向胜利,走向成功,翱翔全国,铸就辉煌。
第五十四条 廊坊师范学院的校歌为:《人生路正远》
章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院长签发,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需由校长提出或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启动修订程序。
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廊坊师范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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